股票账户户名是什么(股票投资新手入门教学:股票账户的分类&关系 - 知乎)

股票投资新手入门教学:股票账户的分类&关系 - 知乎

为什么第一次开户,开好户的第一天不能买股票?

为什么“每人最多能开3个股票账户”,却还是有人能在第4个券商、第5个券商开户?

沪A账户达上限,在新券商开的户无法买卖上交所的股票,怎么办?

如果你有上述疑惑,请耐心看完本文,你一定会有所收获。好了,题外话就说到这里,最后只希望你看在我整理资料,辛苦码字的份上,先点个赞,感谢,我也建议大家先收藏再看,以免下次想看却想不到。

我们说什么叫开好户呢?你可能以为,只要收到证券公司给你发来资金账号的短信就可以算作开好户了,而殊不知证券公司的短信通知仅仅代表你开好了资金账户。

不懂?不懂就对了。要搞懂股票账户怎么看,我们得首先了解股票账户分为两个类型: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

说起开户,多数人以为股票开户都只有一个账户,原因就在于多数人最常接触的账户就是资金账户,开好户券商给你发的短信也是通知你资金账号是多少。

你说不对啊,从来没听过啥资金账号,我开户这么久,券商就没给我发过我的资金账号是多少。这是怎么回事呢?我要告诉你,资金账号是一定会收到的,只不过每个券商对它的叫法各有各的不同罢了。

比如华泰就叫客户号,银河就叫客户代码,其实指的都是资金账号。

是不是恍然大悟了呢?其实说到底,不管是客户号、客户代码还是就叫做资金账号,这些账号的作用都是相同的,它就是用来登录券商的账户的。

所以为什么收到账号就代表开好户了呢,原因就是这么简单,你没账号,你拿什么登录呢,对吧?

好了,上面说这么多,说的都是资金账号是啥——资金账号就是用来登录(或者代表)你的资金账户的代码。接下来就进入重点了:什么是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自然就是存放资金的账户。我们炒股的资金就得放在这个账户里,超过股的都知道,买股票不能用现金、银行存款或支付宝微信余额那些钱的,只能使用银证转账,把银行卡上的钱先转入证券公司的账户里才能用来买股票。

证券公司的账户就是所谓的资金账户,它是券商设立给我们,专门用来保管资金的账户。什么叫“专门”,我来翻译翻译什么叫“专门”,专门就是单一负责,就是和别的事情不相干。

所以资金账户就是券商帮我们管理资金的账户,这个账户是和场内交易不相干的。

嘿嘿,是不是发现和你想的不一样,不用着急,现在你可能还是一知半解的,但接下来,我们再了解一下什么是股东账户,你就能完全搞懂为什么我说资金账户和场内交易不相干了。

总的来说,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是并列的、平行的关系。资金账户是专门负责资金的账户,而股东账户就是专门负责交易的账户。

此话怎么讲呢?不急,我们先插个小小的题外话。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一句广为流传的话,说是“一个人最多开三个股票账户”。

乍一听,好像是有这么一回事,但你仔细一想,不对啊,这所谓股票账户,是个啥账户?我一开始就说,股票账户得分开看,资金账户是一类,股东账户又是一类。

那很多人说一个人最多开三个户,他也没说清楚开三个啥户,就误导了许多新手,因为很多人都以为股票账户就是资金账户,所以他们自然会觉得这句话就意味着一人最多开三个资金账户。

所以,有的人在三家不同的券商那儿开户过后,他想去第四家开户,他就以为开不了,到上限了,结果还去把之前的销户了,其实有必要吗?没必要,因为所谓一人最多开三个户,压根就不是指资金账户,所以你就算要把全国所有券商都开一遍,都是没问题的。

实际上,一人三个户指的是股东账户,其实这么说都不严谨,都过时了,现在的最新规定是上海股东户一人最多开3个,而深圳股东户每人能开20个。

言归正传,我之所以要给大家讲讲开户上限这个小插曲呢,其实是为了让大家能更快地在脑子里形成一个新的概念,得把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区分开,你才能更好的去理解。

别以为上一句话我是再重复废话,用同一句话解释同一句话,关键是在实际操作中,真的会有很多人不明白这个概念。

很多人一收到资金账号,兴致满满地登录上号,去买股票结果买不了,就干着急,问我是哪儿整得不对,是不是账号出问题了。

哎呀,我都不知道要说多少次,朋友,你现在的这个账号是资金账户的号,而如果你是第一次开户的话,那股东账户要等到收到资金账号的第二个交易日才能下来!

而光是有资金账户,他就固然不能进行场内交易,就固然不能买股票(能进行场外的交易,比如可以买场外基金、理财产品等),必须等到股东账户下来,才能买股票,进行场内交易。

千万别说麻烦,这不没事找事嘛,明明一个账户就搞定了,非得拆成两个。

其实我们从事物发展的角度看,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从一开始就不是统一的,而是并列的。

现在我们网络发达,开户都是网上开户,网上开户一般在开资金账户的同时就会一并默认帮你把股东账户开通了。

而过去还没有线上开户的最初的那段时间,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就不能一并开通了。我也说了嘛,资金账户是券商的账户,所以得去证券公司开通。而股东账户则是中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给我们设置的账户,所以得去中登的营业点开通。过去两个账户得去两个地方开,所以大家很容易就把两者区分开了,而现在两个账户都是一并网上开通,把两者弄混成“股票账户”,甚至不知道有股东账户这一回事那也是意料之内,情理之中。

从现实意义上讲,两个账户不能统一的原因在于两者职能不同,归属不同,分开更能各行其职,方便管理。毕竟一个是券商的,一个是中登的,并且两者的关系并非是固定死的,而是能够灵活调整的。

我已经介绍过资金账户与股东账户最基本的关系:并列、平行,两者当然还有更复杂的关系组合,要搞清楚这些我们没法一蹴而就,饭还是得一口一口吃,所以我还得先给大家讲解一下资金账户与股东账户的分类。

先说资金账户的分类吧。资金账户根据资金用途分为普通资金账户与融资融券账户,我们开户的时候开到的账户一定是普通账户,融资账户必须线下开通,还得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开通前20天资金账户内日均资产50万以上&至少6个月的交易经验。

开通了融资账户,才能进行融资融券的操作,关于具体什么是融资融券这里也不展开了,以后我会另讲,这里你只需要知道有普通账户与融资账户的区别就行了。

接下来是股东账户的分类。股东账户根据交易地点分为上海股东账户与深圳股东账户,股民一眼就看得出来,就是根据上交所与深交所分的。上海股东账户就只能买卖上交所上市的股票,同理,深圳股东账户也就只能买卖深交所上市的股票。

这里也再复习一下股东账户的数量限制:上海股东账户每人最多开通3个,深圳股东账户每人最多开通20个。

好了,看到这里我又要再讲一个故事了,老是有同学问我,说开过3家券商的户,每家券商都开了一家沪A股东户,现在想开第四家券商,开好后提示沪A股东户已达上限,所以买不了上交所的股票,该怎么办?

要想知道解决办法,我们就得了解一下资金账户与股东账户的关系了。

通常,我们每开通一家券商的资金账户,券商的开户系统就会默认帮我们开通一个沪A股东账户与一个深A股东账户。

当我们开通三家券商的资金账户后,那每家券商的资金账户都会绑定一个沪A股东户与一个深A股东户,这时我们来做做计算,1+1+1=3,我们就已经分别开通3个资金账户,3个沪A和3个深A。

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想开第4家券商的资金账户,就会发现一个问题。开第4家券商的时候,券商会默认给我们开第4个深A股东户,但是由于沪A我们之前已经开满3个,达到上限,所以券商就无法给我们开通沪A股东户,于是,此时我们便分别开通4个资金账户,3个沪A和4个深A,第4家券商是没有绑定沪A股东户的,这就意味着我们无法使用该券商买卖上交所的股票。

怎么办?很多人会说销户啊,销掉一家券商或者销掉一个沪A股东户,不就可以新开一个了吗?

确实,这个方法是可行的,却有一个弊端——要是3个沪A股东户你都在使用,里面都有股票,你怎么销?你只能舍弃一个账户的股票,全部卖掉,再销户,可这么做的话不就打乱了你的投资计划么?所以,我们最好不采用这种有巨大风险的方案。

我们必须知道资金账户与股东账户的关系并非一一对应:

两者的绑定关系非是固定死的,不是说一个股东户绑定到一个资金户上,就永远锁一起了,而是可以分开的。对于把一个股东户和资金户解除关系的操作,我们一般叫作“撤指定”。

同理,一个未指定资金户的股东户,就可以和其他资金户重新绑定在一起,而这种操作我们一般叫做“加挂”。

所以说,在上面的例子里,对于第4家券商没有沪A股东户可用的情况,我们不必销户重开,而是可以先撤指定:把任意一个沪A股东户与之前绑定的券商解除关系,这时我们便拥有了一个新的、未与任何资金账户绑定的沪A股东账户,我们再把这个账户加挂到新开券商的资金账户上,就解决了不能买卖上交所股票的问题了。

法人客户开户时,证券账户的名称是法人的名字还是机构的名字?

机构的名字

什么是股东帐号为什么我的股东帐号与东方财富帐号不1样?

东方财富是一家财经信息类公司,它们的账号与个人投资者的账号的确不一样;而且,每个股东的账号都不可能相同。

股东账户即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者所持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册,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其账号为10位编码,股东账号又称股东代码或证券账号。股东账户是客户进入股票市场的通行证,拥有它您才能进行股票交易。

以前开过股票账来自户从来没用过,现在开户资料都没了,账户密码都忘了,也不知道在哪开的了,现在想做股票了怎易首从按吗批哥么办?

如果超过3年没有使用,就不用管了,已经休眠了,随便到一家证券公司开户就可以做股票。如果没有超过3年,则还没休眠,也不要紧,也是随便到一家证券公司就能查到你以前在哪开的户,然后到开户公司去重置下密码就行了。

股票执行之整理、汇总、阐释

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关于证券查询共三个类别:沪市A股市场、深市A股市场、股转系统(新三板)

具体登记信息可以查询到证券简称(股票名称)、流通类型、证券代码

持有数量、最大可冻结数量、以及结算参与人简称(证券公司客户)。

系统设置上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最大可冻结数量范围内直接冻结,但是事实上基本查询结果都会显示冻结最大可冻结数量为0,也就是冻结这个功能就是鸡肋,无法冻结,需最高院与证券部门协调对接只是时间问题,如果像冻结扣划银行存款一样将极大提高执行效率。

股票的可执行性是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对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证券账户早有相应规定。

要弄清楚股票如何执行,需要先弄清楚下列几组概念:

一级市场,也称发行市场或初级市场,是资本需求者将证券首次出售给公众时形成的市场。它是新证券和票据等金融工具的买卖市场。该市场的主要经营者是投资银行、经纪人和证券自营商(在我国这三种业务统一于证券公司)。

二级市场是指在证券发行后各种证券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买卖流通所形成的市场,又称流通市场或次级市场。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属于二级市场。在二级市场上销售证券的收入属于出售证券的投资者,而不属于发行该证券的公司。

买股票必须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必须找一家证券公司开户。买股票的人是不可以直接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的。

2、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非限售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

非流通股主要包括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流通股被称为社会公众股。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以及新老划断后新挂牌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再区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由于法律规定或者监管等原因,流通股可能会有限售的要求,据此,流通股被区分为非限售流通股(习惯上被称为“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习惯上被称为“限售股”)。

限售流通股是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出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投资某上市公司的时候,由于其战略目的持股时间要超过一般投资者,而且往往定向发行价格要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因此要求锁定该股份于一定的期限。另一种情况,在股权分置改革下,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改对价后摇身变成流通股需要一个过渡期,一般禁售期为一年,一年后可以按比例流通出售,这个期限内也是限售流通股。

3、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参与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均要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也就是说必须要在证券公司开有证券账户才能进行买卖股票。在证券公司的可交易品种不仅仅为股票,还包括债券、基金、理财等。

4、A股——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bai由中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A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账。

B股——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深、沪证券交易所),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

H股——H股也称国企股,指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因香港英文——HongKong首字母,而称得名H股。)

N股——是指在中国大陆注册、在纽约(NewYork)上市的外资股。

S股——是指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者已进入改革程序但尚未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票(因新加坡英文——Singapore首字母,而称得名S股)

5、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

例如:2019年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签署《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就上交所上市公司大宗股票的执行司法协助达成合作意向。依据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上海金融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将拟处置的沪市上市公司大宗股票委托上交所发布司法处置股票公告,并依托上交所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完成大宗股票处置中的询价、竞价匹配、结果公示等相关协助执行事项。《备忘录》对信息披露、技术协助、实施流程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如果法院执行股票数量较多,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可能会引起股价大幅下跌和市场恐慌。对此,可以采取大宗交易的方式变卖股票。所谓“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可以采取的交易方式,具体包括买卖双方协议以及收市后撮合,可以有效避免因大量抛售而造成的股价急剧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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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归正传,处置方式:

1、非限售流通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号)第5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因股票价格公开并实时变动,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非限售流通股(股票)前,不需要另行评估,处置时以当时当时价格作为参考价。证券法对股票交易的方式、场所已有明确规定,法院处置股票可以不采取网络拍卖的方式。执行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行处置,执行法院通过冻结被执行人资金账户控制相应价款;二是指令证券公司限期抛售(强制平仓),法院通过冻结被执行人资金账户控制相应价款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汇入法院账户;三是指令证券公司按照当日收盘价直接抵偿给债权人,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四是对申请执行人的股票账户先行冻结后,将股票划至该账户,指令证券公司在执行法院监督下限期抛售,并由法院控制相应价款。

上述第二种直接强制卖出处置形式也是大多数法院所采取的措施,因为法院只需要出具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可以将变现,且由相应的协助执行单位具体操办,省时又省力,而且对于申请执行人未开立账户或者不玩股票的情形,其他措施显得更间接,效率偏低。

上述第三种过户抵债形式,案例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4)龙执字第210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肖巧英在被执行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大道证券营业部开设的保证金账户(资金账号14001XXXXX)下的证券账户A4XXXXXXXXX内证券600779水井坊(非限售流通股)11000股以2014年10月23日收盘价的价格每股8.39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陈冬保证券账户A2XXXXXXXXX内。

2、限售流通股

限售流通股的可执行性基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2000]执他字第1号):《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关于发起人股份在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对公司创办者自主转让其股权的限制,其目的是为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这一问题。另有案例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对限售股转让权进行限制,是为了防止限售股持有人通过转让股权牟利,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从维护资本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对限售股持有人转让股权进行了一定条件的限制。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这一问题。

限售流通股的不同体现在确定参考价上,原因是限售流通,并没有实时公开确切的交易价格作为参考。关于参考价确定上不同法院处理不同。上海金融法院明确了对于限售流通股、三个月内无交易的新三板股票的处置保留价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的,与无限售流通股的确定方式有所区别。深圳中院在《股票强执指引》中规定的确定上市公司股票处置参考价的具体方式则遵循了传统:(1)限售流通股可由当事人议价确定;当事人议价不成或不能的,通过网络询价方式确定;网络询价不成或不能的,采用委托评估方式确定。(2)无限售流通股以拍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内的平均收盘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因为限售流通的原因,强制卖出存在系统操作不能、协助不能和行政监管之间冲突等问题,故通过司法拍卖形式成为基本操作,当然也有上述第四种先划转待限售期满后在二级市场进行抛售的做法。对于上海金融法院的根据限售条件、解禁条件、案件情况可选择适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对于协助单位来说可能操作层面更为难些。

《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处置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存托凭证,根据限售条件、解禁条件、案件情况可选择适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十七、执行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一般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变价。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不因强制执行而改变其股份性质,但属于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十一、被执行人或股票持有人就已冻结的上市公司股票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延长限售期限、延长锁定期限或者增加限售条件等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执行。

3、新三板股票

新三板股票中的非限售股属于流通证券,但由于其流动性差的特点导致其变现明显不适用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的规则,实践中托管券商也不会接受法院类似的指令。如按一般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则通常是先评估再拍卖。由于此类股票受众面较小,如果经过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拍卖,其价格更是大打折扣,还可能出现最终流拍的结*。有学者认为新三板股票属于新类型财产,强制变现相关法律法规配套不完善,故其变现不应框得过死,而应从效果出发,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方法,应都可运用。

《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第十九条处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发行人在境外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股票或其他流通性较差的股票优先选择适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4、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对相关执法单位查询、冻结证券账户的流程以及冲突解决做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其中第3条提及了不同的账户类型。证券交易必须同时开具两个账户,一个是资金账户,一个是证券账户,在具体执行时,需要注意进行全面的查询和冻结,要对两个账户同时采取措施。

 

归根到底股票属于股权,只不过因为上市的原因变得流动性更强一些,所以采取传统的评估拍卖形式就像处置股权一样应当是兜底处置方式,并无不当,只不过针对大多数的流通股,价格虽是波动的,但在具体的执行节点是相对确定性,就像去银行执行存款,不可能先评估一下存款的价值再拍卖,都是直接扣划。非限售流通股一样,直接变现汇入法院账户最直接了当。

 

1、执行裁定书,建议使用通用裁定,原因一是协助执行单位一般只看协助执行通知的内容,原因二是对于股票执行表述可能存在不专业不准确情况

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XX执X号

申请执行人:XXX,……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被执行人:XXX,……

XXX,……

本院在执行XX与XX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36条第1款、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处置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XX元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审判员       XX

                         二O二一年三月八日

    (院印)    

 书记员       XX

 

 

2、协助冻结执行通知书(查控系统内嵌模板参考)

 

XX人民法院

协 助 冻 结 证 券 通 知 书

(2021)豫XX执X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实际证券公司全称为准)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XX执X号,执行裁定书,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冻结被执行人XXX(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XXX)AXXX证券账户内的代码为XXX的证券100000股,冻结期限为三十六个月,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冻结。本案逾期未续冻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附:本院(2021)豫XX执X号执行裁定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XXX

 

 

3、协助处置执行通知书,针对强制卖出、采取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变价、司法拍卖、以物抵债等不同处置选择适用

(综合考虑拟变价股票的数量、持股比例、股份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变价方式及期限,因涉及到市场稳定、公司的稳定以及相关交易市场的稳定,参考上海和深圳相关规定处理变价股票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的节点、处置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大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大于人民币200万元的节点、分拆处置问题,本文不多赘述)

 

XX人民法院

协 助 通 知 书

(2021)豫XX执X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实际证券公司全称为准)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XX执X号,执行裁定书,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1、(在三十个交易日内)处置(卖出、变价等)被执行人XXX(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XXX)AXXX证券账户内的代码为XXX的证券100000股,并将所得价款转入我院账户(开户名:XX,账号:XX,开户行:XX)。

2、将被执行人XXX(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XXX)AXXX证券账户内的代码为XXX的证券XX股强制划拨至申请执行人XXX证券账户或其指定的证券账户。

3、将被执行人XXX(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XXX)AXXX证券账户内的代码为XXX的证券XX股以X年X月X日收盘价的价格每股X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XXX,并协助申请执行人XXX办理过户手续。

4、将被执行人XXX(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XXX)AXXX证券账户内的代码为XXX的证券XX股以X年X月X日收盘价的价格每股X元过户给买受人XXX。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附:本院(2021)豫XX执X号执行裁定书

 

联系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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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完全没有!而且就算有,那么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个道理大家都懂,他给你带来的利益,和你自己省下来的利益,孰轻孰重,大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情况,对比上面的图来对比算一下!

现在带大家了解一下手续费的组成,这样大家就可以更好的了解佣金!

所有费用

明晰列示

1

印花税:由财税部门在证券卖出时按照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

2

过户费: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中登所按照买卖双向收取,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沪市单列,深市包含在交易规费中)。

3

规费:包括两部分,证管费成交金额的万分之0.2,证券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万分之0.487,由交易所与证监会按照买卖双向收取,交易规费=成交金额*0.00687%。

4

券商交易佣金:由券商向买卖双方收取,最高不超过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

在这四个费用中,过户费和印花税的收取标准是固定的,只有佣金是可以调整的。不同的证券公司提供不同的佣金费率。

每家券商佣金不同,而营业部之间也不同,就算是同一家营业部,开户方式不同,也会导致不同客户之间的手续费不一样!

所以说大家一定要找到低佣金的开户渠道就不要放手。

现在开户的默认佣金通常在万分之三左右,一般在交易软件上直接开户的佣金都比较高。对于那些交易频繁、资金量大的客户来说,在开户之前,与一位可靠的开户渠道联系,协商好佣金等相关事宜,是最谨慎、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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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股票账户按新证券法判了,账户主人要承担3500万元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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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账户按新证券法判了!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庄某出本金3200万元,李某作为配资的出资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及5个股票账户供庄某炒股。此后,李某悄悄修改了这5个股票账户的密码,并拒不归还庄某本金。庄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李某归还庄某3400万元本金、利润,以及相应利息,而5个股票账户的所有者也要承担李某不足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表示,依照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明知自己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对此存在过错。

配资账户密码被修改

2019年1月,原告庄某与被告李某口头约定由李某向庄某提供股票配资业务。李某向原告庄某提供股票账户供原告庄某使用。自2019年1月8日至3月4日之间,原告庄某陆续向李某指定账户汇入配资保证金3200万元。

之后,被告李某将5个股票账户交付给了庄某使用。这5个股票账户的所有者分别为娄某、刘某、张某1、张某2、王某。

2019年4月1日,庄某与李某签署了协议,进一步明确被告提供的股票账户的户名和金额,原告支付的保证金金额(其中娄某账户为700万元,刘某账户为500万元,张某1账户为1000万元,张某2账户为250万元,王某账户为750万元,一共3200万元)。

但就在几天后的4月8日,在原告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修改已交付原告使用的一个股票账户密码并售出账户中的股票。4月30日,李某又突然修改庄某使用的其他几个账户的密码。且被告李某并未将庄某支付的保证金及账户盈亏款如数归还庄某,庄某遂诉至法院。

不足清偿部分由账户所有者承担

根据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某保证金及利润合计34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2日至结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股票账户所有者张某1、娄某、刘某、张某2、王某分别对被告李某不足清偿部分在1300万元、700万元、500万元、250万元、75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为何应担责

庭审中,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辩称,他们并非适格被告,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他们表示,原告庄某跟被告李某之间虽然签订合作协议、附件和还款计划书,但在这3份文件中,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均没有签字确认过。他们对这3份文件,事实上也是完全不知情的。

他们还辩称,在原被告所签的投资合作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如因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法律纠纷,应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

鉴于此,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认为,他们不是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的适格被告。

但法院认为,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与原告和被告李某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抗辩,依照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上述5人明知自己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对此存在过错,同时他们均应知晓汇入其证券账户的保证金并非本人所有,其实际控制占有原告庄某的相关财产,该过错与被告李某依法无法向原告方返还部分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对此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以其证券账户收到保证金及该账户产生相应的利润为限。

编辑:孙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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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也就是该帐户的公司或个人的名字。比如:张三。一般开展转帐汇款的情况下务必了解收款方的开户名称、信用卡卡号、开户银行等材料才能够汇款取得成功。在中国公司、行政机关和机关事业单位在银行设立相关账号,务必具有以下2个标准之一:推行单独经济评价的企业单位或填报财政*预、决算报表的单独金融会计企业。具备上级领导主管部门准许或市场监督管理监管单位发有企业营业执照。以上就是开户名称是什么意思?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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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是0.35%;定期三个月利率是1.1%、半年1.3%、一年1.5%、二年2.1%、三年2.75%;通知存款一天0.8%、七天1.35%。各大商业银行比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是0.3%;定期三个月利率是1.35%、半年利率1.55%等。

2020年国债的发行时间具体如下:1、凭证式国债2020年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时间分别是3月10日、5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2、电子式国债2020年电子式国债的发行时间分别是4月10日、6月10日、7月10日、8月10日、10月10日。

1、个人基本信息中,加入了配偶的详细信息,包括了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同时增加了共同债务显示。2、在个人信息概要中,加入了呆账、处置、保证人代偿和逾期信息汇总。信用提示中,除了贷款信息等,加入了本人声明和异议标注数量。3、信贷交易信息明细中,还款明细增加到了5年。

邮政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0.3%,10万存三年利息为900元;整存整取定期存款3年期利率为2.75%,10万元存三年利息为8250元;存本取息存款三年期利率为1.56%,10万存三年利息为4680元。利息为本金乘以利率,根据存款方式的不同,存款利息不也相同。

分为二种情况:如果在使用情况较好的情况下,备用金逾期一天的用户在还款之后即可恢复使用;要是逾期时间不超过7天,收到支付宝短信或者电话催收后马上还款,并且逾期次数比较少,还款成功就能立即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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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整存整取三个月利率1.1%、半年1.3%、一年1.5%、两年2.1%、三年2.75%;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一年利率1.35%、三年1.56%、五年1.56%;定活两便存款方式按照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

中国人民银行管网发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如下:活期存款利率为0.35%;整存整取三个月利率是1.10%,半年1.30%,一年1.50%,二年2.10%,三年2.75%;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一年利率是1.10%,三年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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