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_经营_生产_东方
原标题: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78股票简称:安宁股份公告编号:2023-08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钛业”)之间存在销售钛精矿和采购原、辅材料的日常关联交易。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预计2024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38亿元(不含税)。2023年1-10月,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1.93亿元(不含税)。
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宇先生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为不含税金额。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为不含税金额。
1、关联方名称: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6月9日
法定代表人:王小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住所:攀枝花市米易县丙谷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789118240N
经营范围:以下经营项目和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硫酸生产、销售。生产、销售钛白粉及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钛精矿、钛矿、钛渣、铁矿、硫酸亚铁;本企业产品及原料、生产设备的进出口业务;生产制造咨询服务;房屋、场地、机器设备租赁服务。(以上经营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3年10月31日,东方钛业营业收入165,520.88万元、净利润2,308.50万元、总资产132,851.87万元、净资产79,151.17万元。
公司持有东方钛业35.00%股权,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宇先生在东方钛业担任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东方钛业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
东方钛业系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特大型企业的控股企业,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资信良好,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东方钛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的,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上述关联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也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具有合法性、公允性。
交易定价政策和依据是以市场化为原则,双方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及第三方价格的情况下确定协议价格,并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日常交易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生产与销售,属于正常的产品购销,且双方已存在业务合作基础,上述日常交易安排支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生产销售需要,是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公允,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
本次公司与东方钛业之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属于正常业务往来,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且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公司与东方钛业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不会构成不利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公正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002978股票简称:安宁股份公告编号:2023-090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钒钛磁铁矿提质增效技改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6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4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15,282,000.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人民币62,892,452.8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2,389,547.1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4月14日全部到账。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4月14日出具XYZH/2020CDA40112号《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11月1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23年11月15日,“钒钛磁铁矿提质增效技改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该项目承诺募集资金投资总额35,858.10万元,实际建设投入25,458.78万元,占该项目承诺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的71.00%,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13.099.59万元,扣除预估的待支付项目款项1.982.16万元后,节余募集资金11,117.44万元(包含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理财收益、存款利息等,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
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专款专用、合理、有效及节俭的原则,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加强项目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同时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以及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钒钛磁铁矿提质增效技改项目”已结项,为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更好地实施公司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1,117.44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本次募投项目节余金额包括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等,因项目尾款支付时间周期较长,将节余金额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长期闲置。在该部分尾款满足付款条件时,公司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自有资金支付。
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将办理专户注销事项。公司就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也将随之终止。
四、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结合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作出的调整,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且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发展,为广大股东创造更大的利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对“钒钛磁铁矿提质增效技改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对“钒钛磁铁矿提质增效技改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经核查,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对安宁股份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002978股票简称:安宁股份公告编号:2023-093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监事会通知时间、方式:2023年11月15日以微信、电话、当面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2、监事会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0日。
3、监事会召开地点、方式: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
4、监事会出席人员: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5、监事会主持人:监事会**辜朕女士。
6、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审议,同意公司与关联方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2024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年度累计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38亿元(不含税)。本次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对“钒钛磁铁矿提质增效技改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2978股票简称:安宁股份公告编号:2023-09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通知时间、方式:2023年11月15日以微信、电话、当面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2、董事会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0日。
3、董事会召开地点、方式: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董事会出席人员: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董事刘玉强、独立董事李嘉岩、谢晓霞、蔡栋梁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5、董事会主持人:董事长罗阳勇先生。
6、董事会列席人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监事。
7、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张宇因在交易对方任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审议,同意公司与关联方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2024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年度累计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38亿元(不含税)。本次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公司对“钒钛磁铁矿提质增效技改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代码:002978股票简称:安宁股份公告编号:2023-09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12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点开始(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会前15分钟到达开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9:15一15:00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3年12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附后),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8、会议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安宁路197号公司办公楼2号会议室。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电子邮件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持股凭证复印件。
(2)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④持股凭证复印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④持股凭证复印件。
(4)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⑤持股凭证复印件;⑥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
(5)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需凭以上有关证件及经填写的登记表(详见附件三)采取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方式于规定的登记时间内进行确认登记。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登记时间:
①现场登记时间:2023年12月13日9:00-11:30及14:00-16:00;
3、现场登记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安宁路197号公司办公楼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刘佳
电话:0812-8117310
5、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参会股东登记表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978。
2、投票简称:安宁投票。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9:15一15:00任意时间。
兹委托__________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的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注:请在“同意”、“反对”、“弃权”栏之一打“√”。每一议案,只能选填一项表决类型,不选或者多选视为无效。如委托人对上述表决事项未作出明确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见表决。
委托人名称及签章(法人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年月日,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截止本次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1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本公司(或本人)持有安宁股份(股票代码:002978)股票,现登记参加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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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股票交易怎么收费?
深交所股票交易收费如下:买进费用:佣金是成交金额的千分0.2到千分之3+过户费是成交金额的万分之0.2(沪市收,深市不收)。卖出费用:佣金是成交金额的千分0.2到千分之3+过户费是成交金额的万分之0.2(沪市收,深市不收)+印花税成交金额的千分之1。
申购新股,有什么新规定
IPO重启的步伐越来越近,以往热衷于炒新的中小投资者不少。深交所统计显示,2012年参与新股上市首日买入的账户中,截至当年底亏损账户占比56.2%,户均亏损0.59万元,“小散”是炒新行为中最主要的利益受损方,以“博彩”心态参与炒新,绝大部分会被“套牢”。昨天下午,深交所面向投资者开展微博访谈,详细解读新股申购的有关新政。深市市值用于深市新股申购“请问投资者只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且市值超过1万元,可以参与深圳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吗?”昨天,投资者在网上发问。对此,深交所方面表示,沪深两市的市值不能合并计算,申购深市新股只能用深圳市场的市值。但是,市值可以重复使用,比如说,同一天有多只新股发行的,投资者可以用已确定的市值参与多只新股的申购。深交所近期就《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要求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用资金参与网上申购,并且每位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不能超过申购上限。据介绍,今后,新股将采取“按市值申购”的网上发行方式。按市值申购指的是投资者必须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和足额的资金,才能参与新股网上申购。这意味着,投资者能否参与网上发行、能够申购多少新股,需要根据其持股市值来确定;如参与申购的,需要向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资金才能进行有效申购。此外,新政在交易系统中对申购上限作出限制。为了防止持股市值较大的投资者获配大量新股,每位投资者网上申购的数量不得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超过部分会被交易系统拦截。今后,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投资者,申购新股时也将受到一定限制。为了防止具备资金优势的投资者利用多个证券账户进行多次申购,一个投资者只能用一个证券账户进行一次申购,其余申购将被系统自动撤销。股票账户基金债券不能申购“二级市场买入的ETF基金、封闭式基金,可以计算市值参与新股配售吗?”不少投资者都存在这一疑问。因为目前,很多投资者股票账户的资金,不仅用于购买股票,还可以用来购买ETF基金、封闭式基金及债券等投资品种。对此,深交所明确回答,《网上实施办法》和《网下实施细则》里的“市值”,都是指深圳市场的A股市值,即非限售普通股,不包括优先股、B股、基金、债券或其他证券。记者查询新政,“按市值申购”有以下内容需要关注:首先是在申购深市新股时,纳入计算的市值指的是投资者持有的深圳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包括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和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此外,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同一交易日内参与多只新股申购的,市值可重复使用;参与申购的投资者需要存入足额资金。关于投资者可申购额度如何确定?深交所表示,投资者可申购额度根据其在网上申购日(T日)的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的持股市值来确定,持股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申购,每5000元市值配给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申购上限。深市调整新股开盘竞价范围昨天,深交所发布通知,12月21日将开展深市网上按市值申购新股发行改革全网测试,测试模拟深市新股首次发行可申购额度发送、新股申购等处理过程,检验市场参与各方技术系统的正确性。这意味着,IPO重启已进入全面演练。深交所日前发布通知,修订了IPO重启后的交易规则。根据现行《交易规则》的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为防范新股上市首日在开盘期间即出现大幅波动,引发过度炒作,深交所将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从发行价的900%以内调整为发行价的上下20%。为尽可能保持市场交易连续性,减少股票临时停牌频率,深交所取消了以“换手率”为基准的盘中临时停牌指标。现行《交易规则》规定,新股上市首日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今后,这一规定将调整为:在14:57至15:00期间实行收盘集合定价,即以14:57前最近成交价为定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如果盘中临时停牌至14:57的,停牌价就是最近成交价。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盘集合定价期间,交易主机仅对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其他的申报价格均为无效申报。与收盘阶段相类似,深交所还将现行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复牌时的集合竞价,调整为集合定价,即以停牌价为定价,复牌时对期间接受的申报价格为“停牌价”的买卖申报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若投资者在停牌期间申报的价格与“停牌价”不同,则不能参与复牌集合定价。
深交所投教丨投资者服务热线问答(2023年第8期)关于全面注册制新股上市首五日交易机制(上)
编者按:近期,较多投资者通过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400-808-9999)咨询关于全面注册制新股上市首五日交易机制的相关事宜。为帮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相关规定,本所整理了投资者咨询较为集中的问题,供投资者参考。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3.3.15条规定,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3.3.17条、5.2.3条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即申报价格≤发行价的900%;新股上市第二个交易日至第五个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即申报价格≤前收盘价的900%。
假设某只新股的发行价是10.00元,则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为10.00×900%=90.00元,下限无限制。即,投资者在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提交价格不高于90.00元的买卖申报均为有效申报,可参与开盘集合竞价。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3.3.17条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提醒投资者注意,自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起,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集合竞价期间,投资者在该只股票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进行申报即为有效申报。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3.3.16条规定,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3.3.18条和3.3.21条规定,交易主机仅在“申报时”进行价格有效性检查,无效申报将被交易主机拒绝,有效申报进入订单薄参与撮合。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三种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3.5.4条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协议大宗交易的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已成交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已成交最低价的孰高值。超过上述申报价格范围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会被拒单。
假设某只新股上市首日的某一交易时点,竞价交易的最高价为14元,最低价为11元,实时成交金额为114300元,实时成交股数为10000股。在该时点的实时成交均价为成交金额/成交股数即为11.43元,均价的上下20%的价格在四舍五入取至0.01元之后分别为13.72元和9.14元。
在该时点申报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价格范围的上限为最高价(14元)和均价的上20%(13.72元)的孰低值,即为13.72元;申报价格范围的下限为最低价(11元)和均价的下20%(9.14元)的孰高值,即为11元。
答:目前,主板股票暂无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故主板新股前五个交易日不支持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创业板新股和创业板存量股票可以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答:没有区别。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4.2.3条规定,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提醒投资者注意,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不可以撤销申报。
(免责声明:本栏目问答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问答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问答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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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 第五条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盘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有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通过设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无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经其柜台系统处理后,通过无形席位报盘系统自动输送至交易主机。 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其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进行有形席位报盘。 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注册的会员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三)特许入场的人员。第二节交易会员 第八条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根据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许可,交易所核定会员的交易业务范围。 第十条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买卖,应当委托会员进行。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第三节交易席位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 第十三条席位的交易权限由交易所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承担会员的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交易所可以限制和调整席位数量。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保证每个席位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 第十六条经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第四节交易品种 第十七条下列证券可以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普通股股票(A股和B股); (二)基金; (三)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债券等); (四)债券回购;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第五节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交易时间。 第十九条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六节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股价指数等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三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三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必须将其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场需要,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法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和分类指数等,以反映股市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第二十六条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计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样本股总市值(流通市值)报告期指数=——————————————————×基期指数 基期样本股总市值(流通市值) 第二十七条根据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指数设置和编制方法。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对A股和基金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含7%)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涨幅或跌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证券。 会员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交易信息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第三章证券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十条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按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实名方式在会员处开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委托买卖协议。协议一经签订,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第三十一条证券委托买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会员与客户遵守本规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 (二)会员已向客户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包括不同委托方式的风险; (三)客户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四)会员受托业务范围和权限; (五)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 (六)客户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七)委托、交割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 (八)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九)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 (十)会员对客户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十一)客户应当履行的交收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十三)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会员可通过柜台委托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受理并执行客户的委托买卖指令。 柜台委托应当填写委托单。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交易所及会员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三十三条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帐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交易所及会员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 在经纪业务中,会员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第三十四条会员提供自助委托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第三十五条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 第三十六条会员可以接受客户的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 限价委托指客户要求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指客户要求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第三十七条委托当日有效,会员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第三十九条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第四十条会员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第四十一条会员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第四十二条会员接受客户委托,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债券交易除外。 第四十三条会员不得私自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第四十四条会员对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应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分帐管理,不得挪用。第二节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五条取得自营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六条会员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自营证券帐户,并只能通过该帐户从事自营业务。 第四十七条会员应当开设独立的自营资金帐户,并与客户的资金帐户分帐管理。 第四十八条会员不得将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九条会员应当设专门管理人员和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因自营业务影响经纪业务。第四章证券买卖第一节申报 第五十条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第五十一条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先后顺序向交易主机申报。 第五十二条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内容及方式。 第五十三条买入股票或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五十四条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债券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或综合券为1手。 债券和债券回购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其中,上交所债券回购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五十五条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五十六条不同的证券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第五十七条A股、基金和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B股上交所为0.001美元、深交所为0.01港元;债券回购上交所为0.005、深交所为0.01。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前款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交易所可以规定并调整各类证券每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可变动单位。 第五十九条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第六十条买卖上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时,申报价格无限制;连续竞价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为有效申报; (一)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格的规定幅度; (二)无卖出(买入)申报的,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低)买入(卖出)价格的规定幅度; (三)既无卖出又无买入的,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规定幅度;当日无最新成交价格的,按前收盘价计算申报限价幅度。 上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上述幅度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一条买卖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第六十二条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股票、基金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调整涨跌幅比例和适用范围。 第六十三条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也可以撤销。第二节竞价与成交 第六十四条证券交易一般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采用其他交易方式。 第六十五条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六十六条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成交量最大的价位; (二)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上交所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深交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六十七条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第六十八条集合竞价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六十九条深交所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申报范围一致。 第七十条深交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一)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 (二)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5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5元。 深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有效竞价范围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第七十二条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结算数据为准。 第七十四条会员应当在成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第七十五条会员不得以投资者违约为由,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七十六条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七十七条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第五章其他交易事项第一节指定交易与转托管 第七十八条上交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从事B股交易的境外投资者除外。 第七十九条全面指定交易指投资者在上交所买卖证券,必须通过事先指定的一家会员进行委托申报,并由该会员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八十条投资者应当与指定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会员根据投资者申请向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第八十一条上交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第八十二条投资者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第八十三条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时,应当向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第八十四条深交所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帐户在多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但必须在原买入证券的营业部委托卖出该证券。 投资者买入证券后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营业部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营业部卖出其证券。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八十五条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第八十六条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八十七条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第八十八条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八十九条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第九十条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第九十一条对于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达到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交易所对其实施停牌(暂停交易)半天,并予以公告。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交易所可以对其他上市证券实施停牌或复牌(恢复交易)。 第九十二条证券停牌时,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上交所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不接受申报,但停牌前的申报可以撤销。 深交所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申报,申报也可以撤销;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第九十四条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交易所予以公告。第四节除权与除息 第九十五条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在股权(债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第九十六条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报价。 第九十七条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节大宗交易 第九十八条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第九十九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一百条大宗交易由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由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 第一百零一条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成交量则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该证券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第六章债券交易的特别规定第一节回转交易 第一百零二条债券可以进行回转交易。 第一百零三条投资者买入的债券经交易主机确认成交后,可以在当日全部或部分卖出。第二节回购交易 第一百零四条债券回购交易,指债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债券的同时,与买方约定,经过一定期限后,以一定价格再行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 第一百零五条债券持有人可卖出债券的数量,根据其在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库存债券数量以交易所公布的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综合券)量为限。 第一百零六条交易所按季公布各债券品种的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并按该比率计算各会员的标准券(综合券)库存。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的公布时间。 第一百零七条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一百零八条会员将债券用于回购业务的,必须在该债券托管的席位上进行申报。 第一百零九条卖出债券后一定期限再行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方,其申报为“买入”,对应方申报为“卖出”。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 第一百一十一条出现无法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交易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10%以上的,或者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交易所实行临时停市。 第一百一十二条交易所认为可能发生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第一百一十三条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第一百一十五条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深交所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八章交易纠纷 第一百一十七条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交易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投资者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第九章交易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会员受托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客户收取佣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交纳佣金,买卖股票成交的,还应当依法纳税。 第一百二十二条会员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席位费、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十章罚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会员违反本规则的,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罚款; (二)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批评; (四)警告; (五)限制交易; (六)暂停自营业务或经纪业务; (七)取消会籍。 第一百二十五条会员对前条(四)、(五)、(六)、(七)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交易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继续执行。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一)市场,指交易所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二)证券,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的各类证券。 (三)上市,指证券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四)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五)申报,指会员向交易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六)标准券,指在上交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托管而用于回购交易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计算出的回购抵押券。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规则经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新股上市当天停牌规则?
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停牌规则
1、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将停牌30分钟,且只会停牌一次。
2、当复牌之后,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将停牌持续到14:55分。
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停牌规则
1、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超过10%,将临时停牌1个小时。
2、当复牌之后,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者下跌超过20%没讲临时停牌持续到14:57。
新股上市交易规定?
我国交易市场有上交所和深交所,因此不同的交易市场上市规则的不同,体现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以及盘中临时停盘的时间不同。
上交所上市首日:
集合竞价: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连续竞价: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盘中临时停盘: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正负10%的,盘中临时停牌30分钟。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当日14:57复牌,进入收盘集合竞价阶段。
深交所上市首日:
集合竞价:发行价的上下20%(超过120%,但未超过144%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参与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盘中临时停盘: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正负10%的,盘中临时停牌30分钟。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4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首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分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这三者对于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业务的时间分别要求在5年以上、1年以上;对于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分别应在5000万元、2000万元以及500万元以上。
【2】其次要求上市企业无累计亏损。
【3】董事、监事和经理人持有股份的数额及其合计总额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以上就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的一些规则介绍。有更深需求的用户可以了解一下深交所所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
新股怎样申购交易规则
新股认购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申购代码和申购价格:必须按照发行公告里的价格和代码申购;2、申购数量:深交所以500股及其整数倍申购,上交所以1000股及其整数倍申购;3、申购次数:单一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账户多次申购,除第一次外,均视为无效申购。4、申购时间:交易所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5、打新也有风险。新股申购中签后,可以在上市的首日卖出。
深交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12月31日,深交所正式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统称退市新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深交所指出,一是优化面值退市指标。二是新增“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的退市指标。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缩短退市流程。缩短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间。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退市相关业务规则发布答记者问
一、请介绍一下深交所正式发布退市新规的意义、背景和目的。
答: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本轮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贯彻中央深改委、国务院金融委部署要求,落实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的重点任务,是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与注册制相匹配的常态化退市机制的重大举措,是强化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促进“出口端”关键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重要安排,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和指导下,我所对退市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新证券法,构建与注册制理念相匹配的退市机制。今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删除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相关规定,同时授权交易所制定退市相关业务规则。今年8月,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落地,为包括退市制度在内的存量市场基础制度改革进行了重要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目前创业板注册制运行平稳,初步经受住市场检验。此次退市制度修订,标准更多元、程序更简化,与注册制相匹配。
二是加快出清僵尸企业,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2012年以来,退市制度历经三次重大改革。在此期间,深市退市实践取得重大突破,市场首单非标意见退市、首单五大安全领域重大违法退市、首单面值退市等相继落地。2019年以来,深市强制退市公司数量达到18家,多渠道退市公司数量创历史新高,退市改革效果显著。但对比境外成熟市场,仍然存在退市标准不尽合理、退市效率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上市公司群体质量的提高。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直面“深水区”,将单一连续亏损指标改为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指标,将“持续经营能力”作为退市与否的重要衡量标准,同时进一步丰富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重大缺陷退市指标内涵,着力推动空壳公司和僵尸企业风险有序出清,切实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规范经营,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是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引导形成“有进有退、进退有序”良好市场生态。作为落实本次退市改革的配套制度安排,拟增设风险警示板块,通过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优化退市股票交易机制等强化风险揭示,引导市场理性投资,压缩投机炒作空间,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近年来,深交所持续开展自律规则体系清理优化工作,加快构建透明高效、简明易行的规则体系。请问本次规则修订对深交所自律规则体系作了哪些优化完善?
答:深交所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证券期货规章制度系统性清理的总体部署开展自律规则清理优化,坚持整体规划与分类施策相统一、内容优化与形式改进相统一,“立改废”并举,认真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要求,持续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
本次修订退市相关规则将“透明”的原则,“简明”的理念贯穿始终。第一,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全面整合纳入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将《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中的涨跌幅限制比例规定并入《交易规则》,实现同类事项同一规则,体系更精简、使用更便利。第二,借鉴首发审核机制,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中明确不予受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及不计入相关期限的具体情形,流程更透明、预期更稳定。第三,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借鉴创业板做法,系统优化《股票上市规则》的退市章节体例,按照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等四类强制退市情形进行分节,每类情形对应的具体退市指标和退市流程在同一节中完整呈现,编排更合理、内容更清晰。
三、本次退市新规修订主要涉及哪些内容?预期达到什么效果?
答:本次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修订借鉴了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经验,对退市指标、退市流程、风险警示情形及退市相关交易安排等进一步完善优化,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
一是优化退市标准,畅通退出渠道。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市值低于3亿元、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对年报或半年报保证真实准确完整、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保留审计意见等退市指标,完善面值退市指标有关表述,全面优化现有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其中,财务类指标交叉适用,加速出清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僵尸”企业。
二是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退市流程大幅缩短。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同时简化上市委审议程序。退市整理期从30个交易日缩减至15个交易日,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同时放开首日涨跌幅限制,压缩投机炒作空间。此外,本次修订考虑到可转债兼具股票属性,同步取消可转债暂停上市,不再另行规定其终止上市条件,明确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三是强化风险警示,引导理性投资。新增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ST)情形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内控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两类其他风险警示(ST)情形,收紧违规担保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量化标准,扩大资金占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体范围。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对风险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强化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力度。
前期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已基本落实了本轮改革的总体思路,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退市指标,优化退市实施程序。改革完成后,创业板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在主要退市指标、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致。
四、深交所前期就修订退市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介绍一下征求意见及市场反馈情况。
答:退市制度改革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平衡考虑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和关切,广泛凝聚市场共识,积极寻求最大公约数。遵循“开门立规”原则,2020年12月14日至28日期间,深交所通过设置征求意见邮箱,召开上市公司座谈会,收集上市委员会委员、券商、会计师事务所意见等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两百余份。同时,为深入了解个人投资者对本次制度修订的意见建议,在证监会投保局的指导下,深沪交易所合作开展了面向个人投资者的问卷调查。截止目前,已回收有效问卷38203份。
总体来看,经过一年多的注册制实践,以及新证券法的施行,市场各方对把好“入口端”、畅通“出口端”有了广泛共识,对此次退市新规出台表示充分肯定和支持,86.4%的问卷调查受访者对此次修订都表示支持态度,认为这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关键一环,有助于加速市场优胜劣汰、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资本市场整体生态环境,有助于推动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资本要素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同时,从促进制度更加完备、更有效率角度,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宝贵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新增的重大违法退市量化指标、财务组合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事项、主板与中小企业板交易类退市指标统一、过渡期安排等方面。例如,对于新增的重大违法“造假金额+造假比例”指标,建议进一步优化指标设置、加大对财务造假公司打击力度;对于“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财务指标,建议完善营业收入扣除标准;对于市值类退市指标,建议充分考虑设置标准;对于过渡期安排,建议明确重大违法和交易类指标适用问题等。此外,建议在加大退市力度的同时,应当完善投资者赔偿机制,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
五、请问根据征求采纳市场意见情况,本次正式发布的退市新规较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哪些调整?
答:深交所高度重视市场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同时结合监管实践经验,吸收采纳了反映较集中且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对相关规则进行了进一步调整优化,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优化重大违法“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指标。有意见提出,应当合理设定重大违法退市新增量化指标,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行为。我所经认真测算、充分考虑,将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进一步从严收紧量化指标。具体调整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二是调整财务组合指标中营业收入扣除范围,强化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本次新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财务指标,同时要求公司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无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有意见提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只有具有商业实质的业务才能确认为收入。我所采纳了相关建议,进一步明确“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同时,对于扣非净利润前后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明确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其年审会计师应当对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公司出现应扣除情形但未按照规定扣除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
三是统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的交易类退市标准。有意见认为,中小企业板公司与主板公司设置两套交易类退市标准的必要性不强。我所采纳该建议,不另行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相关标准,与主板标准保持一致。
四是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有意见指出,考虑到拟取消交易类退市指标的退市整理期安排,在新规发布施行前,股票收盘价触及原上市规则面值退市标准的,是否给予退市整理期交易机会尚不明确。从给予市场充分预期的角度出发,我所明确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连续触及天数累计计算,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此外,根据市场反馈意见和监管实践经验,我们对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了优化完善,如进一步明确重大违法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规则适用依据等。
六、市场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比较关注,请介绍一下本次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修订的情况和有关考虑?
答:A股市场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是一个渐进式完善的过程。2014年退市制度改革明确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实施安排。2018年11月,我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以“是否具有持续上市地位”为导向,构建了涵盖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五大安全领域违法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体系,施行两年多以来,有效发挥了市场出清作用。*ST长生作为首家五大安全领域重大违法退市,金亚科技、千山药机、*ST康得、*ST斯太因财务造假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进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
此次修订,在原有欺诈发行、欺诈重组上市、通过财务造假规避退市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基础上,进一步针对重大恶性财务造假行为新增“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量化标准,其并非是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划出“安全界线”,而是在原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基础上的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利于提升重大违法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的完整性,也将与此前认定标准共同组成更为完善、更加严密、更具威慑力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体系,进一步强化重大违法退市的警示和出清作用。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中,欺诈发行的公司,获取上市地位时即存在瑕疵,对此实施退市能够维护整个市场诚实信用的基础,从严规范资本市场入口。对于年报财务造假规避退市的情形,公司通过财务造假隐瞒了已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而应当终止上市的事实,无论是从其自身财务状况,还是信息披露的合规水平来看,均已丧失上市地位。
对于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其逻辑是公司进行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重大财务造假,丧失基本的诚信,财务造假金额巨大,对投资者信心和信息披露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已不适合作为上市公司继续留在证券市场,有必要将其退市以维护市场秩序。
对于五大安全领域重大违法退市情形,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情形。其逻辑在于五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应当将丧失上市资格的公司股票清退出证券市场。
需要指出的是,退市不是惩治违法行为唯一的手段。监管执法既要“有错必罚”,也要“过罚相当”。资本市场是一个生态系统,市场参与主体的违规违规行为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刑事追责、集体诉讼、诚信档案等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予以严肃惩戒,让相关责任人承担应有的责任。如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的刑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充分体现打击财务造假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七、根据退市新规,上市公司持续亏损不再是退市指标,而此前的存量*ST公司即使继续亏损也有可能不再被实施暂停上市,请问针对“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财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应如何理解?
答:此次用“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营业收入”组合财务指标取代单一净利润持续亏损和营业收入指标,旨在通过多维刻画识别那些长期没有主业、持续依靠非经常性收益保壳的僵尸空壳企业,实现市场出清,同时给予主业尚未盈利的科技企业或因行业周期暂时亏损的公司一定发展空间,符合新证券法提出的“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理念,也贴近成熟市场经验。本轮退市改革明确财务指标的退市标准,三类财务指标交叉适用,涉及多种排列组合,上市公司触及财务退市的情形更加多元,对僵尸空壳企业打击力度也更大。
八、退市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存量暂停上市公司和风险警示公司的过渡期安排是如何考虑的?
答:为保障退市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对于新规前股票已暂停上市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此次均设置了过渡期安排:
对于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后,仍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判断其股票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或触及终止上市标准,并按照前述规则及相关配套业务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对于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主板、中小板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根据2020年年报披露情况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一是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二是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但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暂停上市标准的,不实施暂停上市,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2021年年报披露后按照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三是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且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四是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九、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退市指标及新增重大违法退市指标均以2020年为首个起算年度,具体如何理解?
答: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退市指标从2020年开始起算,即依据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情况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0年的违法行为判断其股票交易是否触及退市风险警示。例如,某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其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又例如,某公司在2022年1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实际净资产为负值,公司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待2021年年报披露后,判断公司股票是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
重大违法类退市指标新增“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标,该指标考察的时间周期为两年,以2020年作为连续两年的首年。例如,某公司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达到“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量化标准,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十、公司披露2020年年报触及本次新增的两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如何理解?
答:本次新增“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及“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两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这两项情形均从2020年年报披露后开始适用,即2020年为前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意见类型”情形的“最近一年”,为前述“可持续经营能力”情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第三年。
例如,某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又如,某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0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十一、对于新规施行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如何适用相关规则?
答:对于新规施行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司,按照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规定的标准判断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并按照上述规则及相关配套业务规则规定的程序执行。
十二、对于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如何适用相关规则?
答:对于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司,按照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规定的标准判断其2015年至2020年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按照新规标准判断其2020年及以后年度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例如,某公司在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其2016年至2019年连续四年亏损,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规定的标准判断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又如,某公司在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其2021年、2022年净资产为负值,按照新规标准判断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十三、《交易规则》在设立风险警示板的基础上,优化了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请问相关安排具体何时施行?
答:《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关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分别揭示、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以及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的规定,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十四、请介绍下退市新规正式出台后的工作安排?
答:本次退市新规的发布,标志着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改革迈上一个新台阶,是新证券法实施背景下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市场基础制度的又一重大阶段性成果,有利于进一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退市新规在“十四五”开局之年正式实施,对做好2021年资本市场工作意义重大。下一步,深交所将认真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工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要求,坚决扛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坚定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持续推动完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制度,畅通多元化退出途径,努力打造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上市公司群体,为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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