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收益是否要交税?
您好,很高兴由我来替您解答这个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目前个人信托产品收益是不用交税的。本人去年销售的信托产品两周前到期后,本金和利息直接划到客户的受益账户,并未扣任何税收。祝您投资顺利!
起底神秘家族信托:受益人仅知关己部分--财经--人民网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相关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介绍,招行作为财务顾问和受托财产的托管行,已经成功引导其客户与一家大型信托公司签订了财富传承家族信托。这是华东地区第一单家族信托。
尽管不少业者质疑,我国当前法律环境能否培育出真正的家族信托,但一位信托法专家指出,家族信托是今后信托业的发展方向。
家族信托最根本的特征是民事信托,家族传承。但具体的合同条款千差万别,难有定式。
由于健康原因,招行私人银行客户决定成立家族信托,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该家族信托的受托财产在5000万元以上,且有不可撤销约定。这意味着随着该家族信托的设立,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信托公司名下,不可撤销。从法律层面来看,被划入家族信托的资产被分割至企业与家族之外。而在税收方面,目前的理解是,由于受托人向受益人所支付的、源于信托财产的增值,不属于投资交易产生的收益,所以不存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问题。同时,由于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受托人,在法律上不归属委托人所有,因此不属遗产范围之内,进而不用缴纳遗产税。
家族信托还设有条款约束后代行为。例如,有些家族信托甚至有条款约定,如果子女(受益人)考不上大学,则一分钱也拿不到。如果子女考上父母列出的几所学府,或是选择不断深造,那么他能支配更多的钱。甚至会有更细致的就业条款约束:毕业后必须找到全职工作,全职工作必须一个星期上班超过5天,一天必须超过8个小时。如果失业,受益人将得不到资金支持。婚育条款约束:等受益人结婚,会有一笔结婚基金,每生育一个后代,孙辈也将享有信托收益。“除非你自己做过自己的家族信托,否则你永远无法知道家族信托的全貌,甚至连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也只能知道和自己相关的信托条款是怎样规定的。”信托法专家称,“这是家族信托的魅力所在。”
但家族信托是否真的安全?一代歌后梅艳芳于2003年病逝,巨额遗产交由汇丰信托基金管理。过去近10年,遗产基金为应付梅妈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曾出售阿梅的海外物业,并于前年拍卖部分珠宝筹得逾681万港元。由于梅艳芳的遗产基金所余无几,她的恒安阁故居也于上月以1.47亿港元售出。因梅艳芳的故居很快要交割,遗产信托基金又将屋内的遗物交由拍卖行处理,于10月12日在香港中环举行拍卖会。一代歌后的财产就这样四散,令人唏嘘。
一方面,中国富豪阶层迅速壮大。《福布斯》中文版今年3月发布的《2013中国大众富裕阶层财富白皮书》显示,中国私人财富快速增长,2012年末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额约83.1万亿元,同比2011年增加13.7%。而大众富裕阶层迅速扩大,2012年末达到1026万人,他们占私人财富总额的比例逐渐走高,2012年达16.4%。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在多年充当银行“角色”后,终于意识到,回归信托本源才是今后正确的发展方向。一些专业的信托公司纷纷推出家族信托,例如上海信托、平安信托,私人银行也急切关注这块业务。因为银行体系逐渐收紧银根,而“自力更生”的私人银行急需更多资金、企业家的“源头活水”。
但是,中国的法制土壤能否让家族信托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尚有待观察。
首先,个人私有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是否“安全”。也许有一天,因为某种理由,私人财富会被收走,这是富豪最担心、讨论最多的问题。
如果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之后,委托人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在有信托登记的情况下,家族信托作为信托财产,理应受“破产隔离”的保护,而不在清偿资产之列。但我国现在仍没有实现信托财产登记,没有破产隔离的相关实施细则,此前也没有类似案例,那么对于已经设立的家族信托财产的有效性的判定,只能由法院裁决。如此一来,家族信托财产的安全性令人怀疑。
其次,目前在国内实现不动产产权转移成本非常高。因为我国的房屋产权变更一律视为交易,会被征收交易税。而且以企业法人名义持有房产的税费要高于个人,并以每年1.25%的比例递增。而不少富豪的财产中都有大量不动产。这部分财产不能信托化是制约家族信托发展的一大障碍。
在国内,无论是信托公司还是私人银行,成立时间都不过区区十几年,能否承担家族财富在几代人之间的传承有待时间考验。最现实的问题是,如果受托机构倒闭破产,家族信托该怎么办?信托法专家则解释,这个问题容易解决:信托合同和合同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由委托人重新选择受托机构,委托人身故的,可有监管部门指派新的机构继续受托。但上述说法毕竟缺少实践检验。
一位业内人士坦言,信托化的资产,因为权属变更确实会有风险。谁也不敢说哪家私人银行或者信托公司就是最好的,所以还要从法律架构的设计上保护自己、保护信托。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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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那么火,这些问题你真的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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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传的名人家族信托究竟真假?
网上很多文章打着乔布斯遗孀信托、默多克和安娜离婚信托,还有李嘉诚的家族信托的大旗大肆宣传-如何通过信托传财、藏富、节税,说得有鼻子有眼儿。我常常很纳闷,这些讯息是哪里来的?说好的信托的私密性呢?又没有打官司,这些信息不可能进入公众视野;相关的律师和税务师更不可能泄露机密。于是安排我们能翻墙越狱的超能助理在免费渠道、付费数据库都检索了一遍,也没能查实任何经得起推敲的细节。
查不到,不一定这些名人信托就不存在,结合信托在西方发达又普遍的事实,名人们大概率是有信托规划的。只是彼规划和网上扯虎皮做大旗的宣传实在相去甚远。普罗大众有机会看到的、公开场合能够借素材普及的,往往都是各种原因打过官司的,比如迈克尔杰克逊、梅艳芳、戴安娜王妃、俄罗斯金融大亨普加乔夫的信托、还有去年惊动整个亚太受托人市场的DBS案等等,感谢这些官司,让相关的判决、record进入公众可获知领域,让整个行业的有心者可以通过第一手材料管窥学习。
至于内地到境外上市的民营公司顶层的信托安排,有很多人把它们拿来宣传家族信托,其实这类信托设立时更多是个持股工具,服务于创始人持股或者股权激励,港交所只关心实控受益人和持股比例,这些信托往往是标准产品套用,并非宣传中的家族信托包罗万象。
二、信托是富人专属?
市面上这几年大热的信托,按照《信托法》里的分类,不是那个类理财的营业信托,而是民事信托。民事信托不好听、难理解,把“民事”二字换成“家族”,瞬间好听易记朗朗上口、还凸显高级。“家族”和“信托”结合起来,再辅以富可敌国的“家族”名人来宣传,“家族信托”就开始广为人知,被标榜为顶级富豪专属、有钱人标配,富贵之家一定要趋之若鹜、设立一个!在英国美国,原本是个有套房、找律师写个文件就能设立、从而避免继承过户难关的小工具,到了中国就变得高深莫测、神秘万能。
家族信托的提法和骨感的现实对比,有些讽刺:回望中国近代百年历史,外患内忧,天灾人祸,动不动翻个底朝天,姓氏绵延都不容易,更难谈人丁兴旺成“家族”和富贵传三代了。所以,叫家族信托有利于“先富起来的人先吃螃蟹先受益”,有利于市场推广、金融机构包装营销;其实叫它家庭信托也未尝不可,本来就和遗嘱一样,应该是走入寻常百姓家的必备工具。
三、信托到底是什么?
家族信托究其实质,最接近我们中国人经意不经意之间爱用的一个工具:代持!仔细想想:要创业开公司,有人给资源披路条拨补贴,拿干股的从不在工商登记中出现,是股权代持;做生意怕供应商、债权人打上门来,有钱都存爹妈的银行账户,是代持避险;家中老一辈有很多套房子,怕未来开征遗产税、房产税,提前过户或者直接买到孩子名下,是代持避税。
理解了信托是个基本的代持安排,再理解信托的一系列其他的功能和优点,就顺理成章:比如说信托可以避免继承手续–如果生前设立并且把财产转入信托,当然不用因为人死去更名走法院程序了;比如信托具有资产隔离功能-财产都不登记在自己名下,债权人想要查出来、打赢官司、再执行,那是逾越千山万水的障碍赛;还比如信托帮助设立人进行管控、按意愿分配-代持人反正可以长生不老,帮个忙、跨代际监管和分配一下,也是举手之劳。
至于市面上说的投资理财功能,其实委托就可以,不是非要信托不可。不过因为如今券商银行保险财富管理竞争白热化,要做高净值客户,必须有增值服务、要创新,家族信托当然是个好的工具,借力吸引客户、增加黏性,把客户的问题解决了,才有机会把他的钱吸引来或者留下。
概括一下,借助陈汉老师的一句话,信托有时候真的是因为解决部分不信任问题而设,比如年幼或年事已高、能力不足、人品不好、自己不能永生、万能等等;信托因信而托,简单地说就是个法律予以认可、制度进行保驾护航的代持安排。
四、信托真的全能?
家族信托确实可以实现很多功能,但不是贴个“家族信托”的标签就可以招摇过市、号称全能。西方的家族信托是百年群众智慧和**制度博弈的结晶,有其繁荣发达的历史脉络。美国家族信托之发达堪称天下第一,一方面脱胎于美国社会诉讼发达,对信托的资产隔离等功能进行了检验锤炼;另一方面,美国发达的税务立法和强悍的税收征管,也从另外一个维度对家族信托进行了定义和规制。有钱人和债权人、税务*各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斗法,较量之中兵器精进。
放眼全球,家族信托承载了涉及债权人时诉讼上、技术上的资产隔离,涉及税务问题的各种狡黠、精巧又合规的设计,还有跨国度、跨司法辖区的各种套利安排。
对国内而言,在宣传阶段说家族信托具备很多功能情有可原,但是到落地执行写文件阶段,再省略前提、脱离相关的大背景和制度,把条件全部阉割掉、只卖皮囊,势必给金融机构埋下销售误导、合规的隐患,也会把客户带入火坑。一定要心怀敬畏。
五、信托真的避税吗?
今年开始,市场上大讲特讲避税,保险和信托首当其冲拥有避税功能。其实在税务规划这个领域,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未来追求的应该是税务合规、合理纳税,避免罚金和罚息,而非过去的不交税!
有时候服务者过分迎合客户需求,真是被市场和客户逼的。比如真有人问:未来开征房产税,怎么避税?正确答案是:没有房子,就能成功规避房产税。比如还有人问:什么投资免税?答案是: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收益免个人所得税,但,你确定要去当韭菜吗?
信托征税是个宏大又复杂的主题,涉及到信托成立、财产转入环节的税负,存续期间的税,还有分配给受益人的税,一旦有跨境因素,就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市面上有很多看起来振振有词的分析,比如财产放入信托具有递延纳税的效果,只有在分配给受益人的时候才征税,这种断章取义看似有道理其实误导观众的做法最可怕!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皆有完善的信托征税规则、成熟的实践,我们目前是个空白;借鉴西方实践,信托税务首先要考虑的是财产转入信托环节的税务后果,是否涉及转让交税或者赠与税的问题。然后要考虑信托成立、财产转入之后的税负,是信托并入委托人个人税表报税、还是单独报税?存续期间,收入、收益、增值如何征税?最后是受益人端的申报,没分配也申报,还是分配之后申报,按照所得申报,还是赠与?是否要交所得税?
结语
家族信托设立原本是个涉及传承、税务、控制的复杂安排,有境内境外选择之分。离岸信托兴旺发达于那个全球税务信息孤岛不透明的年代;在全球格*大变、中国追税日渐严峻、但信托征税立法空白的今天,高净值客户选择家族信托、金融机构辅助,应该心怀敬畏,用如履薄冰的态度共同探讨。**长征,三世传承,才第一步而已。
作者:苗律和她的小伙伴们
来源:苗绘财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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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的好处和优势有哪些?
一、信托可实现家族财富风险的全面隔离在英美法系,一旦设立信托,委托人就要将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但受托人只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虽未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但承认了受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经过设计后,信托财产也可以独立于受益人,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因受益人的行为、负债、意外导致损失。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从而避免因为财产混同、债权人追索和姻亲夺产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二、信托可以满足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多元需求1、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家族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传承。常见的家族资产有现金、保险金、房产、股权和其他实物资产等,以上全部标的都可以转移到信托名下进行管理和传承。2、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税收筹划。将家族财富纳入信托架构进行管理,可以规避我国将来推出的遗产税。3、信托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信托合同可以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根据信托目的的需要灵活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时机、方式、类型和数额等内容,并通过受托人实现中长期的权益分配。三、信托可以满足家族企业治理和持续发展需求将家族企业的股权及其他全部财产转移到信托名下,可以保持家族企业的同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于子女分家导致家族财富缩水和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情况。1、通过家族宪章建立家族与家族企业的治理架构。2、对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及管理层进行规制,对家族人才制定有针对性的选拔和培养制度。3、对非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的管理层进行制度激励,有利于家族企业聚拢人才,实现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四、信托具有保密性、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委托人信息高度保密一直以来是离岸地信托的突出优势。近年来随着美国的《海外账户纳税合规法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推出,使得美国税务居民和各国非税务居民的信托存款账户信息的保密性有所弱化。信托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是指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续而影响其有效,即使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破产,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也不作为受托人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可以委托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在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信托的情况下,即使被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接受信托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也不影响遗嘱设立信托的效力,此时,只要遗嘱没有相的规定,应当按照信托法规定的方法另选他人担任受托人。拓展资料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限性1、对受托人的诚信度及管理能力要求较高我国缺乏信托文化传统,没有产生和培养英美等国受托人的文化、宗教及法律制度的土壤环境。我国虽然引进营业信托制度,但信托公司一直是依靠其银监会的特许金融牌照,从事的是“第二银行”以及发行具有中国特色“次级债”业务。对于从事家族资金信托要求风险较小、长期回报稳定的业务、股权信托管理业务、不动产信托管理业务、艺术品和收藏品管理业务以及家族事务管理业务,信托公司则很少涉及,缺乏管理经验。信托公司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在短时间内,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认可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2、对设立信托的法律支持环境要求较高信托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取决于信托法律环境是否成熟,信托制度是否完善,信托对设立地的立法环境要求较高。英美等国的信托法律环境非常完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离岸地具有宽松、完善的信托立法环境,这些国家和地区成为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设立信托的首选区域。在我国境内设立信托,除资金信托外,尚面临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因信托登记问题而不能有效设立以及信托税收制度不明晰的难题。另外,与信托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欠缺一部《受托人法》或者《受托人条例》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欠缺大量的家族信托设立实例及丰富的法院判例支持。
家族信托基金收益要缴税吗
家族信托基金收益是不需要交税的。家族信托基金除了可以保障家族企业不因分家而削弱外,在规避遗产税、保障家族成员生活、风险隔离、隐藏家族财富以及分配机制等诸多方面,都能发挥很大的作用。家族信托基金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通常情况下,如果设立者指定不能解散该基金,即使所有的受益人都同意,也不能解散。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资产所有权人的关系怎么变化,也丝毫影响不到企业的发展。具体内容可以咨询专业机构,以优脉为例,优脉成立于2014年,是隶属于上海和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品牌。上海和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优脉是中国市场坚持买方定位的财富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主要股东为全球知名资产管理公司、著名投资人和资深行业专家。
境外信来自托和国内信托是一回事吗
境外信托和境内信托,虽然都是家族信托,但是区别很大。1、政策方面在政策、法则法规方面,由于国内《信托法》是根据英美法树立而成,对于家族信托,国内《信托法》在法理层面与境外信托有着很大的区别。《中国物权法》中并没有所有权,因此也并没有收益权。譬如说,国内《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时,若要进行信托存续,信托财产就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在信托转移方面,不动产、股权等资产,由于等级制度等限制,国内信托难以完全转移到信托方案名下,所以在操作层面也存在难度。而海外信托,《英美法系信托法》中信托财产三权分立,信托人拥有所有权,受益人拥有收益权。而在《信托法》中第15/16/17条中,委托人、受托人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除了信托财产设立过担保或者自身产生的债务,法院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在资产转移的需求方面,利用海外信托便可轻松做到将资产转移到国外,如吴亚军、潘石屹等人将自己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树立信托,极其有利于公司海外上市。2、信托公司对于设立信托公司,,因为两地的经济**发展环境都不太一样,而海外和国内的做法也不太一样。国内的信托公司多在建国后才树立起来,且国内信托长期以来多以为资金需求方为导向,而并非从高净值客户需求方面出发为其供应财富处理方案,所以国内的信托公司在此方面的阅历也显缺位。海外信托公司多以咨询顾问的身份出面,按照委托人实践状况与需求、供应信托方案、税务方案、方案信托构造,仅一套方案便可收取高额的咨询费用。海外的信托公司都已树立几十年甚至百年以上,有长期的运营经验以及高度诚信的管理体系。3、遗产税海外信托和国内信托一样,都是出资者进行理财出资的一种首要选择。但是,对比于国内的信托品种,海外信托更能促进财富处理和传承,因此受到了家族企业的喜爱和追捧,变成一种转移财富的首要方式。在遗产税方面,虽然《遗产税暂行条例》出台已久,但至今未实施初步征收,国内富豪将资产传承给下一代并没有很大阻碍,这就减少了国内对于传承信托的需求。但是由于国内的家族信托还未能够做到资产隔绝的效果,当富人家族在死后分配财产时则会出现各种纠纷,甚至导致将亲人诉诸法庭的后果。在海外信托,最值得一提的就是良好的避税功能。海外的信托法律保护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所有,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都归属受托人。也就是说,当受托人去世之后,留在信托中的财产因其名义所有权已不属于委托人,切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是不计入应交税的遗产总额的,从而避免了家庭之间的多种纠纷。最后,对于委托人来说,最有效、快速而且安全的财富保存、财富传承才是最好的信托产品,而海外信托则能够赋予更多正确的理财观念、技术平台乃至健全的法律保护给你,让你的投资收益最大化,相信你也应跟上多数高净值人士的正确投资脚步。
个税年度汇算开启,理财师们需要补一堂“富人课”_手机新浪网
原标题:个税年度汇算开启,理财师们需要补一堂“富人课”来源:顾问云
来源:pixabay
作者:NewBanker
因疫情而延宕近一个月的2019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终于开始了。
虽说个税改革大大降低了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但对高净值人士,尤其是企业家来说,未必都是好消息。
因为,税改之后,从税率表上来看,年收入超过30万的部分,税率并没有任何变化。对于高净值人士,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和六项抵扣并不能带来明显的减税效果。
不仅如此,新个人所得税法中还特意加入了不少反避税条款。
以往很多高净值人士,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主的实际做法是:通过工资和公司分红获得收入占真实收入的比重很低,更多地是采取个人账户直接收取公司账款、**报销、公司账目处理等方式来获得收入,因此实际缴纳的个税很少。
但随着金税三期的并库和个税改革的推进,企业主以往的避税方法很难奏效,个人所得税负担会显著增加。
很多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安排,会被认为是故意逃避税收的行为,依然有被查处的风险。
这就意味着,以往被认为“专业合法”的手段也可能会被认定是避税行为,进一步提高了高净值人士避税的难度。
还有一些高净值人士,过去是通过移民的方式来避税。但随着CRS信息交换的进行,账户信息会自动交换给国家税务机关,靠“躲”来规避税收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如何准确地了解税收制度对于私人财富的影响,以及在合规的前提下设计好税务筹划,不仅是高净值人士关心的问题,也是理财顾问不得不学的必修课。
财富工具:家族信托&人寿保险
税收透明化是不可逆的大趋势,主动梳理企业的涉税风险,通过规范的方式把企业资产和个人、家庭财富相隔离,才能实现真正财富安全。
由于在资产保护和财富传承方面具备的税务筹划等与生俱来的优势,家族信托正在成为越来越多高净值人士选择的工具。
这种国际通行的做法,能在财富分配和传承上给予家族成员最公平合理的安排,更是确保家族精神代代相处的有力保障。
另外,人寿保险除了作为财富保障的工具外,也可以作为免税资产的配置,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保单贷款、达到理赔条件等形式,作为应税资产的税源。
如终身寿险的身故理赔金可以作为房产、股权等应税资产的现金流补充,用于缴纳房产、股权的遗产税,以便于顺利继承和过户。
在税收严管的时代下,高净值人士考虑的不应仅仅只是节税筹划,更要着眼于全球市场和环境,将免税资产作为配置的一部分,以从容应对*势变化。
税筹方法:分散税基&架构重组&税收递延
此外,还可以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合法的商业架构等手段,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以下列举几种典型操作。
税基是计税的依据,在适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税额的大小与税基的大小成正比,税基越小,纳税人的负担越轻。
示例:某客户的公司有两项业务,一项是企业咨询,营收300万元,一项是软件开发,营收300万元。两项业务一年营业额共600万元。如果分拆为两家公司,一家是企业咨询,一家是软件开发,就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大大降低,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这里所指的“重组”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充分利用“地缘优势”,结合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示例:某客户是北京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经营设计和施工业务。其老家东北某市正在鼓励青年回乡创业,并提供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他可以将公司业务分拆成设计、劳务派遣、施工等。即:一部分业务在老家享受税收优惠,一部分业务留在北京。
税收递延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本金取得的收益暂不征税,全部再进行投资,到一定时候再进行纳税。比如巴菲特的基金从来不分红,目的就是为了达到税收递延的效果
第二个层次是本金和收益都暂不征税。比如企业年金的本金是属于税前列支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年的收益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直至将来领取企业年金时再作为收入一并纳税。
示例:某客户工作时收入高,税基和税率也高,这时年金交税的税率也会很高;退休后收入很低,税基和税率也低。所以他等到老了再领取,能减轻很多税收负担。
除去上述几种方法之外,还有税收管道、资产负债化、转让定价等手段,也可以合理、合法地进行税收筹划。
美国经济学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过:Onlydeathandtaxesareinevitable(唯有死亡和税收不可避免)。
对于中国的高净值人士来说,税收也将是未来影响其财富的重要因素。
疑难:自然人从信托计划或家族信托取得的信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九号)的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目前对通信托计划、家族信托等理财产品的征管问题没有明确的相关政策文件,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确认。(河南)
“信托收益”具体包括哪些?如果是涉及到利息、股息、红利收益,具体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请问个人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收到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它们本质上都是一种理财产品,投资标的都是各类非上市公司的债权、股权,以及上市公司股票,都不保本保息,而且实际上血亏的项目也不少。取得的收益包括: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利息分配,理财项目到期后获得的收益/亏损,理财项目到期前将份额转让给其他投资人的收益/亏损。
1.普通信托、私募基金都是我向其投资一笔钱,之后我会取得如上回报/亏损;我自己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2.家族信托是指我设立一个家族信托计划,钱投进去之后用于各种投资运作,本金及收益会按照设立之初的规定分配给我的家人(如:父母80岁可领取100万,子女结婚可领取200万,妻子每月可领20万生活费),即受益人不是我自己。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的家人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以上问题好像是税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模糊范围,全国各地的实际执行也可能存在不同,如果杭州税务认为暂免征收,那如何判断我是否属于杭州管辖呢?是按户籍,居住地,还是业务发生地?(现在是网上交易,理财公司可能在北上广等地)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目前对信托等理财产品的征税问题总*并没有相关政策文件,我们已向上反映,需等总*进一步明确。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所得税问题,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相关规定操作。
对于私募基金的问题,建议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分*进行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获取信托利息要缴税吗?
这是不需要的,避税能力是信托最好的优势之一。所有的收益都是税后。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投资收益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都要缴,信托公司一般不会代扣代缴的,受益人自己是否报税缴税就看自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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