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中票和永续债的区别(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有啥区别?)

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有啥区别?

二级资本债,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二级资本债作为固定收益类的资本工具,发行相对便利,是各类型金融机构补充二级资本的有效方式,更是非上市中小银行补充资本的主流选择。

银行永续债的定义为“永续,即无明确到期日和利率跳升激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3号》提出资本补充债券包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会计学永续债和永续中票有什么区别?-高顿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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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永续债正式落地 会计处理问题待解

日前,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地铁”)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了“2013年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下称“13武汉地铁可续期债”)发行材料,成为内地第一只永续类债券品种。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的推动下,国电电力(600795.SH)永续中票最快亦将在本周问世。这样一来,包括永续企业债和永续中票在内,中国版永续债正式落地。

然而,永续债的一大核心是会计处理,即究竟是作为权益还是债务计入发行人的会计报表,中国版永续债尚未能彻底解决这一难题。

无论如何,债市终究迎来了“新风”。本报记者还了解到,除了永续中票,交易商协会还在推进可转债、高收益债和并购债等新型品种,并由该协会注册办公室组织市场成员建立了开放式的工作小组。

所谓永续债券,是指没有到期日的债券,投资人购入永续债券之后,虽不可能于到期后收回本金,却可以每年按票面利息,永久取得利息;绝大部分的永续债券附加了赎回条款,首次赎回期一般在发行5年之后。

在国内,永续债一直鲜为人知,但在国外发展已久。根据彭博统计,目前有8471亿美元永续债,发行量最大的国家是英国、美国和法国,三国永续债发行量全球占比合计近半,全球超过70%的永续债是以美元和欧元计价。

今年早些时候,招商*集团曾经计划发行10亿元永续中期票据,并得到了监管机构的支持,却由于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价格分歧太大,最终未能成行。

本报9月5日曾报道,在招商*永续中票“夭折”后,国电电力永续中票项目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之中,发行金额10亿元,由农业银行和中金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另外,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亦有意“尝鲜”这一创新品种。

然而,颇为戏剧性的是,发改委抢先一步推出了中国版永续债。

“很可能是管理层放开了永续债试点,无论发改委、央行(交易商协会)还是证监会,都获得了试点资格,估计监管竞争比较激烈。”一位消息人士向本报称,国电电力永续中票最快将在本周公布发行材料。

发行材料披露,13武汉地铁可续期债发行总额不超过23亿元,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一个周期。即在本期债券每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续5年,或选择在该计息年度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分销商华英证券、**同信证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经中诚信国际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在定价上,13武汉地铁可续期债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其票面年利率由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基准利率参照7天期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每5年确定一次;基本利差上限为5.70%,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存续期保持不变。

尽管这只债券无担保,但附带了流动性支持条款: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当武汉地铁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发生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工商银行武汉?口支行先于在国家法律法规信贷政策允许的范围或条件下,经评审合格后,将提供不低于本期债券本息偿还金额的流动性支持信贷。

与此同时,13武汉地铁可续期债还设立利息偿付保证金进行增信。据介绍,武汉市财政*将在每个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将2亿元资金划入发行人在账户及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利息偿付保证金专户”中,作为当期利息的偿付保证金。

需要指出的是,从目前披露的材料来看,对于13武汉地铁可续期债究竟是计入权益还是债务,并没有予以说明,而这正是永续债的核心之所在。

在海外市场上,永续债发行以金融机构为主,以债代股是主要发行动机,因为其募集资金可有条件计入资本;而非金融企业发行永续债是因为永续债可有条件计入权益,降低杠杆率。

“募集书只字未提会计处理问题,只能理解为监管部门力推的结果了,况且发改委定名叫‘可续期公司债券’,没有直接引入国外永续债的概念。”一位国有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告诉记者。

实际上,交易商协会推出的永续中票被命名为“长期限含权中票”。背后的原因并不复杂,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永续债概念本身与之是相冲突的。

而国电电力永续中票拖延至今,除了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价格博弈,与会计处理亦紧密相关。据上述消息人士透露:“国电电力永续中票主要投资者是银行,各家银行对于会计处理还没有商定好。”

“外部监管协调基本到位,但是银行内部分歧很大。”该人士说,“到底是计入权益还是债务,所对应的风险权重相差甚大,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不一样。”根据今年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00%,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则视具体情形为400%或1250%,远远高于前者。

上海某银行投行部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的意思似乎是先把产品做出来,其他问题慢慢来。”他并称,如今债券市场整体供过于求,目前的创新都是站在发行人的角度,却缺乏投资者角度的考虑,这会导致创新品种的销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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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群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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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中票是什么意思

永续中票就是永续票据,指的是不规定到期期限,债权人不能要求清偿,但可按期取得利息的一种有价证券,在国际上永续票据为混合债务工具的一种。又称永续债券,就是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旅答行者陆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作为对投资者不能收回本金的补偿,永续票据一般会支付高于普通债券的利息,并且永续票据拆嫌慧发行人一般会在债券发行一段时间后拥有赎回权,提高了债券赎回的可能性。

永续中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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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永续债券,就是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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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永续债利率是多少

展开全部零存整取是我们普通居民较普遍采用的方法,以零存整取利率的计算为例。零存整取的余额是逐日递增的,因而我们不能简单地采用整存整取的计算利息的方式,只能用单利年金方式计算,公式如下:SN=A(1+R)+A(1+2R)+…+A(1+NR)=NA+1/2N(N+1)AR其中,A表示每期存入的本金,SN是N期后的本利和,SN又可称为单利年金终值。上式中,NA是所储蓄的本金的总额,1/2N(N十1)AR是所获得的利息的总数额。通常,零存整取是每月存入一次,且存入金额每次都相同,因此,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将存期可化为常数如下:如果存期是1年,那么D=1/2N(N十1)=1/2×12×(12+1)=78同样,如果存期为2年,则常数由上式可算出D=300,如果存期为3年,则常数为D=666。这样算来,就有:1/2N(N十1)AR=DAR,即零存整取利息。例如:你每月存入1000元。存期为1年,存入月利率为1.425‰(2004年10月29日起执行的现行一年期零存整取月利率),则期满年利息为:1000×78×1.425‰=111.15(元)又如储户逾期支取,那么,到期时的余额在过期天数的利息按活期的利率来计算利息。零存整取有另外一种计算利息的方法,这就是定额计息法。所谓定额计息法,就是用积数法计算出每元的利息化为定额息,再以每元的定额息乘以到期结存余额,就得到利息额。每元定额息=1/2N(N+1)NAR÷NA=1/2(N十1)R如果,现行一年期的零存整取的月息为1.425‰。那么,我们可以计算出每元的定额息为:1/2×(12+1)×1.425‰=0.0092625你每月存入1000元,此到期余额为:1000×12=12000(元)则利息为:12000×0.0092625=111.15(元)扣去20%的利息税22.23元,你实可得利息88.92元.(注:2008年10月9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已不用交利息税)

三种可续期债券/永续债的发行条件对比(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票据) - 知乎

可续期债券,也可以叫永续债,在债券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品种,最大的特点是在符合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计入权益。这个是对发行人来说最有吸引力的一点。

债券,顾名思义,是债,发债肯定就会增加债务、提高资产负债率。但是可续期债券,和永续债名称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前者是可以续期,也就是说不一定是永续的,如果是真正的永续债,因为其具有永续的属性,就不需要偿还本金,而还本付息正是债券和股票的区别之一,所以永续债就具有了股性,那么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续期债券,在会计上,可以计入权益。

所以,对于资产负债率很高(80%以上)或者有相应降杠杆需求的发行人,可续期债券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可续期债券也分为以下3大类:

其中,可续期企业债未出台专门的业务指引,但可续期企业债在多个企业债的专项债指引里有提及,感兴趣的可以看看笔者这篇文章中有提过企业债(全品种):最全最新发行条件、政策文件、关注要点梳理(2022年更新)。

并不存在的“永续”债——永续债发行现状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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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永续债的分析主要从历史发行情况、偿付顺序与债项级别、存续期等三个方面展开,并探究了永续债并不永续的原因。

国内永续债的发行始于2013年,从2013年至2020年,永续债发行规模位列前三的券种分别是永续中期票据、可续期公司债、商业银行永续债,这三大券种的永续债发行规模占全部永续债发行规模的比重约为91.8%。从债券余额来看(截至2021年6月22日),商业银行永续债、永续中期票据、可续期公司债的余额位列前三,合计占比约为91.0%。

永续债的偿付顺序分为“普通”和“次级”,次级永续债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的普通债务。金融机构发行的永续债多为次级;非金融企业发行的永续债中,次级占比仅10%左右。在非金融企业发行的次级永续债中,仅个别债券的债项级别低于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

虽然永续债没有固定到期日、可长期存续,但从发行数量占比较高的“3+N”和“5+N”永续债来看,超过90%的发行人都会在第一个计息周期末,行使赎回权,将永续债全额兑付。永续债并不“永续”的原因在于负债成本的升高。在我们统计的永续债中,拥有利率调升条款的债券数量占比超过90%,且调升幅度几乎都在300个基点以上。在基础利率变化不大的情形下,如果永续债的票面利率在第二个计息周期调升300个基点,那么发行人的负债成本将大幅升高,在第一时间赎回兑付,是理性的选择。

永续债,或称可续期债券,是指没有固定到期日,具有一定权益属性的债券。在兼顾了国内金融机构永续债的同时,本文的分析对象主要是国内非金融企业发行的永续债。

永续债的历史发行情况

2013年10月,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了国内首只可续期企业债券,揭开了永续债发行的大幕。2013年12月,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首只永续中期票据。2016年3月,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了首只可续期公司债券。

除了企业债、中期票据、公司债以外,定向工具、私募债中也包含永续债,这些债券的发行人主要是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则主要包括在商业银行永续债(即商业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证券公司债、其他金融机构债等债券类型中,且以前两者为主,即发行人主要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

从2013年首发2只起步,2020年永续债年度发行金额已逼近1.66万亿元(见图1)。2019年,商业银行永续债的发行,带动永续债整体发行规模比上年增长109.9%。2020年,为应对疫情对实体经济的冲击,货币政策较为宽松,信用债发行规模大增,永续债的发行规模也较上年增长了33.5%。2021年1-5月(按发行起始日统计),永续债发行规模为3490.2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8.9%。

从永续债的债券类型来看,2013-2020年,发行规模最大的是永续中期票据,共1559只,合计金额约为2.14万亿元;其次为商业银行永续债,共70只,合计金额约为1.22万亿元;排名第三的是可续期一般公司债,共627只,合计金额约为9548亿元。2013-2020年,这三大券种的永续债发行规模占全部永续债发行规模的比重约为91.8%。虽然商业银行永续债的发行规模排在第二位,但是发行只数相对较少,因其单只规模较大,拉高了总发行规模。

从债券余额来看(见图2),截至2021年6月22日,商业银行永续债、永续中期票据、可续期公司债的余额位列前三,合计占全部永续债余额的比重约为91.0%。

图2:永续债余额分布(统计日:2021年6月22日,单位:亿元)

注:“其他”包含证券公司债、定向工具、其他金融机构债、私募债等;数据采用Wind资讯的永续债统计口径。

资料来源:Wind资讯,远东资信整理

永续债的偿付顺序与债项级别

在破产清算时,永续债的清偿顺序可以等同于发行人的普通债务,即偿付顺序为“普通”,也可以劣后于发行人的普通债务,即偿付顺序为“次级”。一般情况下,永续债发行人需要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该永续债的偿付顺序。商业银行永续债属于次级债券,且通常含有“减记”条款。类似地,证券公司永续债通常也都是次级债。和非金融企业的永续债相比,金融机构发行永续债的审核流程和条款设置通常有所差异;在下文中,我们的分析对象主要是非金融企业发行的永续债。

从2013年至2020年,非金融企业共发行2367只永续债。其中,偿付顺序为“普通”的债券数量为2120只,占比为89.6%,偿付顺序为“次级”的债券数量仅为247只,占比为10.4%。由此可见,在非金融企业发行的永续债中,次级债券的占比很小,绝大部分永续债的偿付顺序都等同于普通债务。

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形下,次级永续债具有一定的权益属性,其风险要高于普通永续债。因此,在没有担保等外部增信的情况下,相同发行人发行的次级永续债的信用风险会高于其发行的普通债券,这可能导致次级永续债的债项信用等级低于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了研究“次级”对债项信用等级的影响,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

在上述247只次级永续债中,绝大部分的债项信用等级(发行人委托评级)都是AAA级(见图3)。在剔除担保人对债项的级别影响之后(27只有担保人的债项评级和担保人评级均为AAA),仅有2只次级永续债的债项信用等级低于发行时的主体信用等级。这两只次级永续债的发行人都是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发行时的主体评级都是AA+,两只次级永续债的债项评级都是AA。也就是说,这两只次级永续债的债项信用等级比主体信用等级要低1个子级。对于其他绝大部分次级永续债,从给出的级别符号来看,评级机构认为其债项信用等级不低于主体信用等级。

图3:非金融企业次级永续债的债项信用等级分布(单位:只)

注:统计的是2013-2020年发行的永续债。

资料来源:Wind资讯,远东资信整理

永续债并不“永续”

顾名思义,永续债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没有固定到期日。具体来说,永续债通常设置了“续期选择权”,即发行人在约定时间有权选择将债券期限延长,或选择全额兑付。

永续债中,比较常见的期限设置是“3+N”“5+N”。根据Wind数据,在2013-2020年发行的2465只永续债中(含金融机构永续债),期限设置为“3+N”的债券数量占比约为62.7%,期限设置为“5+N”的债券数量占比约为27.0%,两者合计占比将近90%。举例来说,所谓“3+N”,即债券以3年为一个计息周期,在前3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通常不变,自第4个计息年度起,每3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在每3个计息年度末(或在第3个和其后每个付息日),发行人通常拥有续期选择权(或赎回权),有权选择将该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3年)或兑付赎回(注:这里描述的是一般情况。对于不同券种,续期选择权和赎回权的设置可能会略有差异)。此外,永续债的特殊期限还有“1+N”“2+N”“10+N”等多种设置,但发行数量占比相对较小。

鉴于发行人的续期选择权或赎回权,永续债存在不永续的可能。或者说,在债券存续至第一个续期选择权可行权的时侯,债券就有可能被全部赎回。以下,我们以最常见的“3+N”和“5+N”两类永续债,来探究永续债的真实存续期。

以“3+N”为例,由于此类期限的永续债至少要存续3年,如果该类永续债的发行时间是2018年以后,那么其兑付日最早也要在2021年或更晚,即存续至第一个续期选择权(或赎回权)可以行权时,也就是发行3年后。因此,为了能够考察到3年后的兑付情况,我们选择2013年至2017年发行的“3+N”永续债作为研究样本,共计347只。通过观察这些债券在第一个续期选择权(或赎回权)是否完成兑付,我们可以一窥究竟。

根据Wind数据,上述347只期限为“3+N”的永续债中,有323只在发行之后3年完成了全额兑付,即在约定的第一个续期选择权(或赎回权)的行权日选择全额兑付,占比为93.1%;有24只在发行之后3年未兑付,占比仅为6.9%。从“3+N”永续债的兑付比例来看,绝大部分发行人都在第一时间(即第一个续期选择权或赎回权时)选择全额兑付。

图4:“3+N”永续债在发行之后3年的兑付情况(单位:只)

注:样本为2013-2017年发行的期限为“3+N”的永续债。

资料来源:Wind资讯,远东资信整理

进一步来看,上述24只未在第一时间进行兑付的“3+N”永续债中,有4只债券在第一个计息周期内即发生违约事件,这4只债券的发行人都是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其他20只债券的发行人则是在可以行使赎回权时,选择不行使赎回权,或者说是选择了“续期”。我们对这20只未第一时间行使赎回权的永续债做了更深一步的研究。

这20只未第一时间行使赎回权的永续债都是中期票据。其中,11只债券的发行人最新主体信用等级为C,即发行人已发生违约。在其他9只债券中,有5只债券的发行人最新主体信用等级低于发行时的主体信用等级,有3只债券的发行人最新主体信用等级和发行时相比没有发生变化,有1只债券的发行人最新主体信用等级高于发行时的主体信用等级。综合来看,永续债发行人未第一时间行使赎回权似乎可能在事实上是一件偏信用负面的事情。

需要强调的是,在没有其他违约事件发生的情况下,永续债发行人选择续期或不行使赎回权,是符合发行条款规定的,不会构成违约。此外,除了续期选择权或赎回权,永续债通常还包含“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注:强制付息事件通常是指,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支付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永续债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虽然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本身并不会构成违约,但是,通常情况下,永续债发行人不太可能随意使用递延支付利息权。不过,我们发现,在上述20只未第一时间行使赎回权的永续债中,有7只债券的发行人还行使了递延支付利息权。而这7只永续债发行人的最新主体信用等级都是C。

同样地,为了观察第一时间兑付情况,我们选取了2013年至2015年发行的期限为“5+N”的永续债,共157只。在这157只“5+N”永续债中,有151只在发行之后5年完成了全额兑付,即在约定的第一个续期选择权(或赎回权)的行权日选择全额兑付,占比为96.2%;有6只在发行之后5年未兑付,占比仅为3.8%。和“3+N”类似,绝大部分“5+N”发行人都在第一时间(即第一个续期选择权或赎回权时)选择全额兑付。

图5:“5+N”永续债在发行之后5年的兑付情况(单位:只)

注:样本为2013-2015年发行的期限为“5+N”的永续债。

资料来源:Wind资讯,远东资信整理

上述6只未在第一时间进行兑付的“5+N”永续债中,有3只债券在第一个计息周期内即发生违约事件;其他3只债券的发行人则是在可以行使赎回权时,选择不行使赎回权,或者说是选择了“续期”。未行使赎回权的3只“5+N”永续债的发行人最新主体信用等级都低于发行时的主体信用等级,其中1家发行人的最新主体信用等级为C。

综上所述,通过对发行数量占比将近90%的期限为“3+N”“5+N”的永续债的研究,我们发现,2013-2017年发行的“3+N”永续债中,93.1%的债券在第一个计息周期末(即3年后)就全额兑付;2013-2015年发行的“5+N”永续债中,96.2%的债券在第一个计息周期末(即5年后)就全额兑付。永续债难言“永续”。

永续债为何不“永续”?

对于发行人来说,在满足相关会计准则要求的前提下,永续债可以被分类为权益工具,而不是金融负债。作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可以增加发行人的所有者权益,降低资产负债率。此外,在满足所得税相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可以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达到票息税前抵扣的效果,为发行人节省成本。在存在上述利好可能的情况下,为何大多数发行人会选择在第一时间就行使赎回权,而不是续期呢?

答案在于负债成本的升高。通常,在每个计息周期的期末,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永续债的票面利率要做调整。以“3+N”的永续债为例,如果发行人在第一个计息周期(前3个计息年度)结束时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4个计息年度开始,票面利率可能要做调整。一般来说,票面利率的调整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第二种是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一定的基点。就第一种调整方式来说,由于初始利差在第一个计息周期就已经确定且保持不变,票面利率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当期基准利率的变化。基准利率一般采用同期限的国债收益率或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由于每个计息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一般是以该周期起息日前若干工作日的均值计算,所以每个计息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会有变化。但是这种变化的幅度对票面利率的影响一般不大,特别是和第二种调整方式比较来看。就第二种调整方式来说,其和第一种的区别在于多加了一定的基点。以期限为“3+N”的永续债发行条款来看,从第二个计息周期开始(即从第4个计息年度),大部分情况下,票面利率都会调升300个基点或以上。也就是说,从第4个计息年度开始,票面利率等于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假使第二个计息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和第一个计息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相差无几,那么从第4个计息年度开始,发行人就需要每年多付3%的利息。对于一般的发行人来说,这应当是不能接受的。更有甚者,利率调升幅度可能不止300个基点,有些可能是400、500、甚至600个基点。

当然,并非所有的永续债都存在这种利率调升的条款。但是,根据可获数据来看,设置利率调升条款的永续债占比非常高。在2013年至2017年发行的347只“3+N”永续债中,拥有利率调升条款的债券数量占比约为93.1%,且调升幅度几乎都在300个基点以上。不过,也并非所有的利率调升都发生在第二个计息周期,而利率调升也可能不止一次。以2015年发行的“15北大荒MTN002”为例,该永续债的期限为“3+N”。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发行条款,在前4个重定价周期(第1至12个计息年度),“15北大荒MTN002”的票面利率都是“当期基准利率+基本利差”(基本利差为首期票面利率与首期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在第5个重定价周期(第13至15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基本利差+300个基点”;从第6个重定价周期开始的每个重定价周期(从第16个计息年度开始的每个计息周期),票面利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基本利差+600个基点”。也就是说,“15北大荒MTN002”的首次利率调升发生在第5个重定价周期(或计息周期),且利率调升的幅度在第6个重定价周期大幅增长。

值得一提的是,“15北大荒MTN002”在上文提及的20只未第一时间行使赎回权的“3+N”永续债之列。从负债成本的角度,这很容易解释。在前4个计息周期,只要当期基准利率变化不大,“15北大荒MTN002”发行人的负债成本就变动不大。因此,在第1个计息周期末,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也就是一件可以理解的事情。然而,对于大多数的永续债发行人而言,由于存在利率调升条款,除非发行人再融资比较困难或再融资成本更高,否则,在利率调升之前行使赎回权是合理的。当然,由于存在“递延支付利息权”,永续债发行人可以在选择续期的同时也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且不构成违约。但是,在投资者看来,递延支付利息可能意味着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出现恶化,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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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是什么意思?

永续债:是指可延期或无固定偿还期限且附带赎回权的债券,又称无期债券,但是并非真的永久,发行人会根据一定的条款在发行一段时间后强制赎回。

当前,永续债成为商业银行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常用工具,既受到发行人的青睐,也受到投资者的喜爱。对于发行人而言,永续债不仅可以补充其他一级资本,而且其发行门槛低于别的一级资本补充工具。特别是对于中小银行,由于其资本补充渠道匮乏,因此发行永续债的吸引力更大。对于投资人而言,永续债的信用风险较低,且收益率较高,其投资价值受到市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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