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属于什么风险(无证上高速危险!可怕!兴和大队蒙冀界检查站近日查获多起无证案件!)

无证上高速危险!可怕!兴和大队蒙冀界检查站近日查获多起无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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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多发态势,切实消除辖区交通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和交通环境,兴和大队—蒙冀界检查站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防风险、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保大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俗称“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无任何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证与驾驶车辆车型不符,又俗称“准驾不符”。

3.驾驶证因交通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吊销、暂扣、注销的。

近日我大队查获多起"无证行为”

一、2019年7月15日16时,杨某驾驶小轿车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大队民警已对其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

二、2019年7月10日10时,武某驾驶小轿车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大队民警已对其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三日。

三、2019年7月5日10时,王某驾驶小轿车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大队民警已对其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

四、2019年7月17日15时,何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现大队民警已对其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

五、2019年7月14日7时,柏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现大队民警已对其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

六、2019年7月13日8时,南某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现大队民警已对其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

七、2019年7月15日21时,赵某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现大队民警已对其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

普法小课堂

  无证驾驶危害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规定的学时和里程,掌握了熟练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了驾驶证,才能开车上路。

 

而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

无证驾驶的危害主要有四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警再次提醒

无证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严重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且扰乱道路交通秩序

万万不可以身试法

不然后悔莫及

安全驾驶

持“证”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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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高速公路一支队兴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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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情势变更条款(关于合同的情势变更条款)-文庄律师网

一、关于《民法典》中情势变更制度的解读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时间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作为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应当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的期间,即通常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动摇。

通说认为,情势泛指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者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在合同订立之前发生的客观事实,已经构成合同订立的基础条件,当事人以此为前提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表明缔约各方自愿承受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无法承受在此前提条件下可能面临的风险,可以选择不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故此,不存在对合同进行调整的问题;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此时即使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合同已无变更或者解除的必要。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682页。)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了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的事实,此时是否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故此,在迟延履行期间即使发生了影响合同基础条件的客观事实,亦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590条第2款有类似的规定,即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此亦有明确的态度,比如公报案例《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的裁判摘要认为,矿业权与股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如果仅转让公司股权而并不导致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则不属于矿业权转让,转让合同无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迟延履行生效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以迟延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的,不予支持。

情势变更中的不可预见要件,是指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客观事实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交易或者在合同中对相关风险进行预先安排,当事人选择订立合同,表明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或者损失,不能以此为由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制度适用中关于不可预见要件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对此,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通常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某一领域的专业投资者,比如专业从事房地产投资的当事人,应当对国家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变化趋势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调整趋势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对于普通市场主体则无此种要求。

二是尽管当事人对情势变化可能难以预见,但是在该情势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况下,亦不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对合同关系予以调整。比如,在《安某、邵某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26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房屋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虽然可能超出当事人的预见,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故以房屋价格出现较大上涨、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调整交易价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3.导致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的客观事实不属于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是市场主体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固有风险,如果导致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的客观事实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则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不能以此为由冲击合同严守原则。

关于商业风险的界定,法律并无统一的标准,只能在个案中综合分析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不能以单纯的价格涨落、合同履行的难易等进行简单判断。商业风险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其通常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即使当事人声称其没有预见,也应当从客观情事出发,推定当事人已经预见到。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682页。)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规定,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交易价格的涨跌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或者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调整交易价款,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在正常情况下,交易价格的波动一般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但是如果交易价格大幅波动并且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事实造成的,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则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的情形。

最高法院发布的《新冠肺炎指导意见(二)》规定,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但是在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情势变更的事实,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事实,对于该事实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故此当事人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其根本目的在于使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摆脱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的明显不公平的境地,但如果合同解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理论与实务中存有一定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一般认为,情势变更制度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以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在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消除了不利益的结果的同时,也不能使对方当事人因其提出的主张遭受不合理的损害。故此,对于合同解除造成的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要考虑损失的分担。

对此,史尚宽先生认为,此赔偿责任非基于信任损害之责任,乃直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之基本概念,即诚信原则。故与其谓之损害赔偿,不若谓之损害之均分或者补偿。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88页-489页。)

在《济南科溢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6232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政策的变化非当事人意志所能控制,属于情势变更,交警支队对此没有过错,科溢公司要求交警支队、安保中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双方在《维护管理合作协议书》中约定收取投资回报后的利润按各50%进行分配,原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于履行协议所产生的损失参照盈余分配的比例,由交警支队、安保中心与科溢公司按五五比例分配,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不当。

合同严守是合同制度的基石性原则,情势变更制度只是在关乎实质公平的场景下的一种例外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适用的标准,避免当事人以此为由随意破坏合同严守原则,损害正常的交易秩序。

故此,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属于情势变更制度的核心要件,如果不在法律上提供一种特殊的救济方式,极有可能在实质上违反等价有偿与公平原则。司法实践中,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认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关于“显失公平”要件的理解应当注意四个方面:

一是显失公平必须达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程度,如果仅仅为某种程度的偏离,对双方的利益关系影响不大,则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所涉交易领域、当时的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是显失公平的结果,必须由合同当事人承担,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显失公平结果由第三人承受,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三是判断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为准。

四是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应予明确的是,上述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情势变更的情形。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83页-484页。)

(3)《民法典》中关于显失公平变更合同相关规定的变化

原《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三种情形,即因重大误解订立;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其中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是,上述三种情形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的事实,即构成合同基础条件的事实,实践中关于显失公平的争议,当事人往往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事实主张显失公平,此种主张并不符合原《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适用条件。

应当注意的是,原《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50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51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取代,并且将上述民事法律行为均作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对待,取消了可以变更的规定。

故此,在《民法典》正式生效后,当事人不能以原《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负有再协商义务;二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前者是《民法典》在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基础上,为了保证慎重适用事情变更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维持已成立合同之效力,增加当事人履行“重新协商”的义务。

1.当事人的再协商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根据文意解释,该规定实际上是赋予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重新协商的权利,根据诚信原则,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时,对方当事人负有协助的义务。

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只要其基于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与对方重新进行协商,即可认定其履行了再协商义务,并不要求此种“重新协商”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结果,即再协商义务并非一种“结果义务”,而是一种“行为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不履行再协商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两个:一是实体法律后果,即当事人违反再协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二是程序法律后果,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87页。)

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必须依当事人的请求才能裁决是否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法院不能依职权在当事人的诉请之外主动裁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是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与依据《民法典》第562条、第563条规定的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存在实质不同。根据人大法工委释义中的观点,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在情势变更的场合,当事人并不享有实体法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权或者变更权,仅在程序上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最终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据公平原则裁决,此时法院的判决为形成判决并非确认判决。(参见:黄薇主编:《民法典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20页。)有学者将其称之为“以裁判变更原来的合同关系,系一项形成性干预”。(参见:彭凤至著:《情势变更原则之研究》,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60页。)

三是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当事人一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时点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之日。

四是关于变更和解除的顺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从促进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考虑,法院在进行裁决时,应当根据个案情况,首先考虑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如果存在变更的可能,应当裁决变更合同。

五是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依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交易价款等合同条款,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是关于再协商期间债务人是否享有中止履行抗辩权,对此,理论与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的争议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再协商期间,再协商行为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具体法律行为,债务人中止履行债务是中止履行抗辩权的正当行使,并非违约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则上债务人不能中止履行债务,但允许有例外情形。其主要理由为,情势变更的适用是由司法裁决决定,并非由当事人单方决定,否则容易造成当事人滥用救济方式损害合同严守原则,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继续履行债务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结果,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认为,在当事人履行再协商义务期间,债务人享有中止履行抗辩权。

其主要理由为,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目的及相关制度设计,正是由于继续履行债务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并引发显失公平的结果,立法才赋予当事人通过情势变更的途径予以救济,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再经协商予以返还,债务人将因不得不履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债务而承受损害。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其实际是肯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原因,不属于违约行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91页-492页。)

二、不可抗力法定解除合同与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选择适用

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制度具有一定重叠性,首先,二者均不属于商业风险,均为当事人事先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其次,二者的发生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当事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过错赔偿责任;再次,二者均会对合同的履行以及当事人责任的承担造成一定的影响,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最后,二者对合同的影响均发生在合同订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但是,不可抗力作为民法中的一般免责事由,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避免承担意外之责,在司法实践中,在不可抗力构成情势变更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63条的法定解除与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590条规定,不可抗力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在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即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履行不能,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作为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时,其前提条件是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导致双方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通常合同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或者说合同目的通常可以实现,故此,《民法典》第533条将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表述予以删除。

当事人在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解除事由进而行使法定解除权时,根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受不可抗力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两种义务:一是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应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的通知;二是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果未履行通知义务,对于对方当事人因此扩大的损失不能免责。

在将不可抗力作为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时,首先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解除事由进而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应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的通知,在通知中可以明确要求解除合同,在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时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将不可抗力作为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时,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

随着国家“环保”“去产能”“房地产调控”等政策的逐步推进,因政策、规划调整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导致的合同履行纠纷呈上升趋势,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调整合同的案件比例不断增加。

统计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最高法院2018年以来与情势变更有关的100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最高法院以合同严守为基本原则,对于情势变更的适用秉持较为审慎的态度。现通过综合分析实践判例,选取其中的典型案例,探寻情势变更制度在司法实践适用中争议的具体形态以及最高法院的裁判思路。

关于情势变更适用的时间要件,实践中的争议,主要表现在情势变更事实并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可能会以在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履行完毕之后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出现的“情势变更事实”作为调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理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1.合同成立之前的政策或者规划调整不属于情势变更

(1)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5813号】中,最高法院认为,在涉案《资产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山西省**即已下发文件,将涉案矿区划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太原煤运公司明知涉案煤矿位于水源保护区,仍与麻地湾煤矿、安泰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故涉案煤矿位于水源保护区不属于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之客观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

(2)在《长春市成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陆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102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之一,为该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本案中,涉案土地使用权证被声明作废、福某德集团欠缴土地出让金以及涉案办公楼上设定抵押权的事实,均发生于双方当事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之前,不属于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广某集团(陆辉公司)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事由。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履行中存在情势变更情形,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在《成都市浩航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5763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于2010年底已履行完毕,且浩航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发生“5.12大地震”导致人工和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继续履行合同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亦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合同。故浩航公司关于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增工程款的主张,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3.合同迟延履行期间政策变更不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1)在《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北大青鸟能源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533号】中,最高法院认为,青鸟能源公司事实上早在2012年就完成了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并全面接收兴和煤矿,对于股权转让出让方而言,其合同义务已经完成,依照协议约定,受让方最晚应于2014年支付股权转让余款。之所以至今股权转让余款未支付完毕,是由于股权受让方青鸟公司和青鸟能源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新政办发〔2017〕31号文关停兴和煤矿,是青鸟公司、青鸟能源公司在受让股权后所应当独自承担的经营风险,该证据可以证明煤矿被关停,但该关停与出让方无关,亦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

(2)在《新光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1357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契约严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有十分严格的条件限制。本案不符合情势变更适用的时间条件。2012年7月19日双方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后,新光集团在2012年9月11日即获得了金石矿业的全部股权,持股比例100%。2016年,煤炭行业去产能政策出台。此时,新光集团已获得金石矿业股权并经营四年。新光集团虽主张涉案协议签订后双方一直处于协商、谈判状态,合同未履行完毕,但从双方往来函件及签订的《还款协议》等文件来看,后续磋商系围绕股权款延期支付等问题。原判决对新光集团以其迟延付款履行行为期间政策变更为由主张情势变更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国家政策变化发生在新光集团获得金石矿业股权后的四年,属于新光集团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商业风险,不属于《股权转让协议》情势变更事由。

(二)关于交易价格的异常涨落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交易价格涨跌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或者当事人是否有权据此调整交易价款,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通常交易价格波动一般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但是如果交易价格的大幅波动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事实造成的,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则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基于严格控制情势变更制度适用的价值取向,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基本上都将价格涨跌作为正常的商业风险对待。

1.房屋价格较大幅度上涨虽然可能超出当事人预见,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在《安某、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26号】中,最高法院认为,买卖关系约定于合同签订四年后履行,其间房屋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约定到期,市场价格高出约定价格近三倍,属于合同订立后出现的重大变化。本案中,房屋价格较大幅度上涨虽然可能超出当事人预见,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故以房屋价格出现较大上涨、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调整交易价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2)二审法院、再审法院裁判规则与最高法院裁判规则的差异分析

本案经最高检察院抗诉由最高法院提审审结,综合分析本案二审法院、再审法院与最高法院在该问题处理上的差异,可以在实务中更好地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

在当事人以情势变更原则为由进行抗辩时,面对市场价格比合同约定的价格上涨近3倍的事实,二审法院对于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可能形成内心确信,故此其裁判思路并非以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作为判定依据,而是援引原《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裁决。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法院经审委会讨论认为,合同签订后至合同约定履行期间,房屋价格上涨是客观事实,如果仍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对出卖人有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对于二审过程中出卖人提出增加购房款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买受人给予出卖人一定的补偿为宜。

应当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已被《民法典》第151条所取代,将显失公平的行为作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对待,取消了其可以变更的规定。故此,基于《民法典》正式生效后的事实,当事人不能据此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再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认为,《房屋租售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了租赁关系和买卖关系。因买卖关系约定于合同签订四年后才履行,在四年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买卖标的物的市场价格超过约定的价格三倍,且买受人在约定的期限,并未将购房款进行提存,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价款,显失公平。

出卖人在本案第一次一审答辩中,即提出了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价款显失公平的抗辩理由。后期诉讼中,出卖人均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售合同》已经解除进行抗辩。据此二审法院对合同价款进行变更,并无不当。变更合同价款的依据为出卖人二审期间提交的《估价报告》。

最高法院法函(1992)27号明确:就本案购销煤气表三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合同签订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价格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果要求重庆检测仪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

3.市场行情的变化属于非即时清结合同所面临的正常市场交易风险

在《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533号】中,最高法院认为,因为市场行情的变化属于非即时清结合同所面临的正常市场交易风险,且西城公司对于国利公司关于支付70%的预付款系为了锁定钢材原材料价格的陈述没有异议,故西城公司以此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缺乏依据。综上,西城公司主张《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当解除,既没有合同依据,也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规定。

4.土地成本大幅度增加属于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的风险

在《海南三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杨某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3282号】中,最高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属正常市场交易行为,各方都有可能预见到市场行为存在的诸多变数和不确定性。三和公司主张涉案土地成本大幅度增加、涉案《合作协议》不具有可行性,应属于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的风险,不属于与协议约定有关的不可预见风险。

5.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地价的上涨应有预见能力

在《邱某彪、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6351号】中,最高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地价的上涨应有预见能力,涉案项目的拆迁问题及开发期间等属于当事人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双方在《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中预见到了不能按期完成拆迁、不能完成容积率指标提高等风险,考虑了**基准地价上调等因素。因此,涉案合同并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

6.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属于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

在《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民二终字第55号】中,最高法院认为,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参照上海期货市场铜2004年至2011年价格走势图,该价格波动非为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风险,应当属于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远东公司与同在公司约定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卖盘报价进行定价,双方均应当预见也有能力预见到有色金属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存在投资风险。故本案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将远东公司对市场价格走势判断失误造成的损失与不可抗力因素相区分。

7.部分工程实际造价超过施工成本不适用情势变更调整工程价款

在《**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4587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已经对工程单价及风险范围进行约定,新通建筑公司以部分工程实际造价超过施工成本、建筑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为由,主张按照情势变更调整工程价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按照固定单价计算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8.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应属于签订合同时应合理预见的商业风险

在《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5829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即市场价格上涨的风险由重庆建工集团承担。合同签订后,市场价格确实因政策或市场环境的变化存在上涨的情况,但重庆建工集团作为专业、理性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是在仔细研究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综合考虑相应的商业风险和成本变动后才进行投标,其在明知涉案工程限定造价的前提下,理应将建筑材料的市场环境以及价格变化纳入其是否投标以及如何投标应考虑的商业风险因素中。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应属于重庆建工集团在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应合理预见的商业风险,且上涨幅度并未超过市场价峰值,因此不应适用情势变更调整工程价款。

司法实践中,认定国家政策或者规划调整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认定:一是对于国家政策或者规划调整,是否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二是国家政策或者规划调整是否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或者动摇了合同的基础条件。

1.作为专业的矿产公司对涉案矿区位于风景名胜区的事实是明知的

在《**龙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800号】中,最高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矿产公司,龙煤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对涉案矿区位于风景名胜区的事实是明知的。即使如龙煤公司所称当地环保政策宽松,但在行政法规明令禁止在风景名胜区采矿的情况下,其对政策走向应当有所预见,之后当地政策逐步收紧导致探矿权不能延续,对其而言不属于意外风险。龙煤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甘愿冒风险通过签订协议成为恒润泰公司股东,享有矿业权所带来的利益,属于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做出的选择和安排,其应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履行协议约定内容,承担从事商事行为的风险与责任。

2.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当明知**限制、清理、整顿高尔夫球场的政策导向

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1709号】中,最高法院认为,各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当明知**限制、清理、整顿高尔夫球场的政策导向,对合作经营高尔夫球场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应有所预判,故阿城区**关于情势变更导致《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以及旭东科技公司关于不可抗力导致《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各方当事人因违反政策要求而盲目投资、违规合作经营,导致《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应按各自过错程度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政策的变化非当事人意志所能控制,属于情势变更

在《济南科溢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6232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济南市相关政策的实施,使交警支队失去了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权和收费权,涉案合作协议客观上没有了履行基础。政策的变化非当事人意志所能控制,属于情势变更,交警支队对此没有过错,科溢公司要求交警支队、安保中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双方在《维护管理合作协议书》中约定收取投资回报后的利润按各50%进行分配,原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于履行协议所产生的损失参照盈余分配的比例,由交警支队、安保中心与科溢公司按五五比例分配,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不当。

4.合同成立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在《刘某、陈某股权转让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684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村民安置用地选址在公司生产区新线上方约50米范围内的事实,亦足以认定合同成立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公司恢复生产需要再次申报并重新核发相关证照,刘某、陈某现已经无条件收回公司,未再退还杜某某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600万元,其仍诉请判令杜某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并主张违约金24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825.6万元,显然有失公允。故刘某、陈某关于二审法院滥用情势变更规定变相保护合同违约方杜某某的违约行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5.**决定缓建涉案项目、相关部委批准涉案项目迁址建设构成情势变更

在《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106号】中,最高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厦门市**宣布缓建涉案项目,国家相关部委批准涉案项目迁址建设,该事件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一审法院认定该事件构成情势变更,并无不当。涉案项目在建设前已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南设计院关于涉案项目被**宣布缓建并迁址系因腾龙芳烃公司过错造成的主张,无事实依据。腾龙芳烃公司关于涉案项目迁址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主张,于法无据。

6.土地规划变更并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

在《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洪某某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1902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涉案土地规划调整,并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该情形不具备情势变更的适用前提。安居区国土部门违反约定不交付土地在先,土地规划调整在后,且涉案土地规划变更属于协议当事人一方的行政行为,不属于非因当事人原因发生的客观情况变化,故不构成情势变更。

洪某某及鸿润等四公司已履行其义务,即按约定支付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取得8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居区**及其国土部门取得了土地出让价款,但不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洪某某一方请求安居区**依约继续履行土地交付义务,并非不公平。当事人应当重诺守信、严守契约,即使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因规划变更需征收或收回等,也应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居区**以规划变更为由不履行土地交付义务并请求解除涉案协议已履行部分,缺乏正当理据。

7.国家调配上网电量大幅下降不属于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在《**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远达烟气治理特许经营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862号】中,最高法院认为,**华电公司作为专业发电企业,应当了解发电行业的经营模式,也应当清楚上网电量完全由国家计划调配这一现实。因此,上网电量有可能的波动并不属于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涉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实际上网电量大幅下降的情形,但是这种情形属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商业风险,同时也没有对合同的基础和预期的目的发生根本性动摇,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

8.《环保法》的出台并非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

在《**元瑞圣湖能源有限公司、王某加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555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圣湖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因环保违法违规,如污染物超标排放、未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或行政处罚,但相关部门的处罚依据并非《环保法》,而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涉案生产线正式投产时,《环保法》已经颁布并实施,圣湖公司应当能够预见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或环保督查力度,故原审法院认定《环保法》的出台并非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无不当。

9.建设规划变更并未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或者丧失

在《重庆志晟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4996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涉案地块与行政机关规划的地块并不相邻,不在同一规划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通知》并未将相关地块规划建设行政中心作为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拍卖条件或者附带出让条件,行政机关亦并未就行政中心建设对当事人做出承诺。故此,相关行政中心建设规划变更并未导致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或者丧失,不符合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

《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在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已经下发,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充分掌握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商业风险、受让土地行情,并掌握市场信息,其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涉案地块周边环境变化和土地市场价格波动等商业风险,故此,该情形不属于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金牛座今年的运势是什么?

金牛座Taurus(4.20-5.20)2009年是金牛座爱情运程比较困难的一年金牛座爱情:夫妻关系可能会受到影响,在消极方式的误解,如果不加制止,他们的风险蔓延,并成为苦味。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你必须採取十分谨慎和耐心,如果您想要储存的关係,因为每一步,你将采取非常重要的结果。如果您冷静的克服危机,您的关系将会更强。你也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在您的家庭生活在2009年,特别是在今年年初的时候,有时候,你会很无耐和烦燥。太过于还担心家庭开支。所以需要耐心,因為8月开始经歷了显著改善,无论是在自己的倾向,即那些你身边。星座www.12xingzuo.net最新文章今年在专业开始为您继续什么样的已工作的前一年,是一个时间来展开您的稳定和期待的长远目标。作为一般规则,留下一只脚扎根于土壤和盐在寻找你的梦想和理想。应该坚决的挑战和加强你所在的位置。不要太高兴和故步自封,才能够得到好的结果。如果你抗拒改变,您将使它更难,因此,让情况继续为他的渠道畅通,无摩擦。通过把这些变化将帮助您解决冲突,在一个更有创意的方式。工作强烈的你可以获得更多比你可能预期。事业:到2009年将是一个非常有利的一年,这是有可能的结果超过您的预期较為乐观。您的职业生涯将带给您非常满意和喜悦,或许有一个加薪或升职。这是一个很好的一年,特别是对於那些工作在视听部门或其他部门,需要想像力和创造力。今年适合做的职业:艺术创作,文学,戏剧,音乐等。如果你不喜欢你的工作,今天是一个很好的时间去找到另一个可让您发展您的创新能力。在另一方面,在上半年投资风险大。您的购买力将大大增加,但不超过您的开支。始终认為在您的未来。您的职业生涯将是一个联络点,在一月至四月,是觉得最强烈的影响,变化小的革命。5月,变化在您的人将越来越激烈,针对再生过程和内部的增长。为下个月增加您的财务状况,决策非常成功,做其他轻微的调整。7月是本年过渡的一个月.从9月至11月,优良的时间,把有关的一切工作,成功和金钱。宇宙将微笑和给你一个机会,一个突破。感伤的关係正在经歷深刻的变化和良好的决定,权衡形势和解决不论它是否值得继续与该人,如果他们超过trance,将得到巩固,超过欧洲联盟。今年结束的概述侧重於您的工作和一切有关的新技术和广告。健康休闲:金牛座2009年的健康运挺好的,一般都会比较健康.上半年安排在室内安排一些比较好的休闲运,下半年金牛座有许多出游的机会,娱乐也相当丰富.

买基金现在买哪种基金好,赢利高,风险小。股票卖什么股好

基金单位净值(NetAssetValue,NAV):即每份基金单位的净值,等于基金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再除以基金的单位份额总数。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总资产-总负债)/基金单位总数基金累计净值:是指基金最新净值与成立以来的分红业绩之和,体现了基金从成立以来所取得的累计收益(减去一元面值即是实际收益),可以比较直观和全面地反映基金的在运作期间的历史表现,结合基金的运作时间,则可以更准确地体现基金的真实业绩水平。一般说来,累计净值越高,基金业绩越好。最新净值应该说主要是提供一种即时的交易价格参考,投资者选择基金时不能只看最新净值的高低,切忌“贪便宜”;分红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基金的赢利情况,但主要体现的还是基金的收益实现能力,分红业绩实际上是可以通过累计净值得到反映的,因此,从投资者进行基金业绩比较的角度来说,基金累计净值应该是比最新净值和分红更重要的指标。一个基金的好坏不是单纯从单位净值,累计净值,增长值,增长率可以判断的!应该从受益与风险系数一起看的!风险系数是评估基金风险的指标,通常是以"标准差"、"贝塔系数"与"夏普指数"三项来表示。新手只要大约掌握以下原则就行了:"标准差"愈小、波动风险愈小(因为标准差是衡量基金报酬率的波动程度);"贝塔系数"小于1、风险愈小(因为贝塔系数是衡量基金报酬率与相对指数报酬率的敏感程度,譬如全体市场的贝塔系数为1,若基金净值的波动大于1,表示该基金的波动风险高过整体市场);"夏普指数"愈高愈好(因为夏普指数是衡量基金承担每单位风险所获得的额外报酬。该指数越高,表示基金在考虑风险因素后的回报情况愈高,对投资人愈有利)。标准差又称波动幅度,是指过去一段时期内,基金每周(或每月)回报率相对于平均周回报(或月回报)的偏差幅度大小。基金每周回报波动越大,标准差也越大。例如,基金A过去52周每周回报率都是1%,那么其标准差为0。基金B的周回报率是不断变化的,一周为5%,下周为25%,再下周为-7%,那么基金B的标准差大于基金A的标准差。而如果基金C每周都亏损1%,其标准差也同样为0。单只基金本身的标准差无法显示其风险大小水平,投资者应将基金的标准差与同类基金或者业绩评价基准的标准差进行比较。如某只基金的标准差为25%,这个波动水平是高还是低呢?如果同类其他基金的标准差大多在20%,25%的波动水平算是较高了。又如你可以发现两只基金的回报相似,但波动水平却有明显差异,对于不喜欢波动的人来说,了解这一点很重要,毕竟不是每个人都适应坐快车的。"贝塔系数"是一个统计学上的概念,是一个在+1至-1之间的数值,它所反映的是某一投资对象相对于大盘的表现情况。其绝对值越大,显示其收益变化幅度相对于大盘的变化幅度越大;绝对值越小,显示其变化幅度相对于大盘越小。如果是负值,则显示其变化的方向与大盘的变化方向相反:大盘涨的时候它跌,大盘跌的时候它涨。由于我们投资于投资基金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专家理财的服务,以取得优于被动投资于大盘的表现情况,因此这一指标可以作为考察基金管理人降低投资波动性风险的能力。在计算贝塔系数时,除了基金的表现数据外,还需要有作为反映大盘表现的指标。贝塔系数应用:贝塔系数反映了个股对市场(或大盘)变化的敏感性,也就是个股与大盘的相关性或通俗说的"股性".可根据市场走势预测选择不同的贝塔系数的证券从而获得额外收益,特别适合作波段操作使用.当有很大把握预测到一个大牛市或大盘某个不涨阶段的到来时,应该选择那些高贝塔系数的证券,它将成倍地放大市场收益率,为你带来高额的收益;相反在一个熊市到来或大盘某个下跌阶段到来时,你应该调整投资结构以抵御市场风险,避免损失,办法是选择那些低贝塔系数的证券.为避免非系统风险,可以在相应的市场走势下选择那些相同或相近贝塔系数的证券进行投资组合.比如:一支个股贝塔系数为1.3,说明当大盘涨1%时,它可能涨1.3%,反之亦然;但如果一支个股贝塔系数为-1.3%时,说明当大盘涨1%时,它可能跌1.3%,同理,大盘如果跌1%,它有可能涨1.3%.基金较高的净值增长率可能是在承受较高风险的情况下取得的,因此仅仅根据净值增长率来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并不全面,衡量基金表现必须兼顾收益和风险两个方面,夏普比率就是一个可以同时对收益与风险加以综合考虑的指标。夏普比率又被称为夏普指数,由诺贝尔奖获得者威廉?夏普于1966年最早提出,目前已成为国际上用以衡量基金绩效表现的最为常用的一个标准化指标。夏普比率的计算及其含义夏普比率的计算非常简单,用基金净值增长率的平均值减无风险利率再除以基金净值增长率的标准差就可以得到基金的夏普比率。它反映了单位风险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无风险收益率的程度。如果夏普比率为正值,说明在衡量期内基金的平均净值增长率超过了无风险利率,在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的情况下,说明投资基金比银行存款要好。夏普比率越大,说明基金单位风险所获得的风险回报越高。以夏普比率的大小对基金表现加以排序的理论基础在于,假设投资者可以以无风险利率进行借贷,这样,通过确定适当的融资比例,高夏普比率的基金总是能够在同等风险的情况下获得比低夏普比率的基金高的投资收益。例如,假设有两个基金A和B,A基金的年平均净值增长率为20%,标准差为10%,B基金的年平均净值增长率为15%,标准差为5%,年平均无风险利率为5%,那么,基金A和基金B的夏普比率分别为1.5和2,依据夏普比率基金B的风险调整收益要好于基金A。为了更清楚地对此加以解释,可以以无风险利率的水平,融入等量的资金(融资比例为1:1),投资于B,那么,B的标准差将会扩大1倍,达到与A相同的水平,但这时B的净值增长率则等于25%(即2#15%-5%)则要大于A基金。使用月夏普比率及年夏普比率的情况较为常见。用夏普比率衡量我国基金的绩效表现国际上一般取36个月度的净值增长率和3个月期的短期国债利率作计算夏普比率,但由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每周只公布一次净值,而且发展历史较短,仅有少数基金具有36个月度的净值数据,因此在夏普比率的计算上,我们以4周为一个月的最近12个月的月度净值增长率作为计算的基础。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发行短期国债,在无风险收益率的选取上,采用了上交所28天国债回购利率。这里我们以2000年10月27日至2001年10月26日为考察期,对30只基金的夏普比率进行了计算(见附表)。发现全部基金的月夏普比率均为负值,说明基金的投资表现不如从事国债回购。夏普比率为负时,按大小排序没有意义。基金月平均净值增长率是基金表现的绝对衡量标准,从这一指标看,以基金兴华、基金同智、基金兴和的表现最好,基金景宏、基金开元、基金汉兴最差。可以看出,除基金兴华、基金同智两家基金的月平均净值增长率,其余28家基金的月平均净值增长率都呈负增长,说明基金从整体上看,投资表现差强人意。以标准差作为衡量基金风险大小的标准,基金裕华、基金同智、基金兴和的净值波动性最低,风险最小,基金金元、基金泰和、基金开元的净值波动性最高,风险最大。30只基金的月平均净值增长率与标准差的斯皮尔曼等级相关系数为-0.54,说明基金的收益与风险呈现出较强的负相关关系,即风险越大,基金的净值增长率越低。这一关系有背于正常的风险收益关系,说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平均而言并不是有效投资组合,组合效率较差。夏普比率在运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夏普比率在计算上尽管非常简单,但在具体运用中仍需要对夏普比率的适用性加以注意:1、用标准差对收益进行风险调整,其隐含的假设就是所考察的组合构成了投资者投资的全部。因此只有在考虑在众多的基金中选择购买某一只基金时,夏普比率才能够作为一项重要的依据;2、使用标准差作为风险指标也被人们认为不很合适的。3、夏普比率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可以以相同的无风险利率借贷的假设;4、夏普比率没有基准点,因此其大小本身没有意义,只有在与其他组合的比较中才有价值;5、夏普比率是线性的,但在有效前沿上,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变换并不是线性的。因此,夏普指数在对标准差较大的基金的绩效衡量上存在偏误;6、夏普比率未考虑组合之间的相关性,因此纯粹依据夏普值的大小构建组合存在很大问题;7、夏普比率与其他很多指标一样,衡量的是基金的历史表现,因此并不能简单地依据基金的历史表现进行未来操作。8、计算上,夏普指数同样存在一个稳定性问题:夏普指数的计算结果与时间跨度和收益计算的时间间隔的选取有关。尽管夏普比率存在上述诸多限制和问题,但它仍以其计算上的简便性和不需要过多的假设条件而在实践中获得了广泛的运用。

兴和一处!乌兰察布公布各地39处主要危险路段:看看都有哪些地方?

目前,国内疫情虽已得到初步遏制,但国外疫情输入压力较大,我们仍不能掉以轻心、放松警惕,特别是不宜集中出行,如果清明扫墓、出游群众大范围流动、高密度聚集,难免发生疫情传播风险。针对2020年疫情防控后的第一个节假日,乌兰察布市公安*交管支队对全市“清明节”假期道路交通情况进行了研判预测,现将假期可能出现的拥堵路段、事故多发点段、安全提示等内容提前发布,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出行时注意交通安全,确保道路交通顺畅、有序。

一、全市交通事故研判

2019年清明节假期期间,全市未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从以往交通事故情况来看,机动车违法行为仍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各类机动车违法行为中,违法占道行驶、未按规定让行、超速行驶等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且城区交叉路口仍是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点。

二、全市主要危险路段公布

来源:平安乌兰察布

兴和制*产品怎样?

产品质量优良,用户评价较好。因为兴和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品生产标准,产品质量有保障,且公司不断投入研发提高产品质量与降低成本,因此用户的使用体验较好。此外,公司还注重售后服务,能给予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也增加了用户的满意度。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公司曾因违规而被处罚,但是其推出的“抗风险”产品在市场上占有相对稳定的份额,说明公司在某些领域仍然具有一定竞争力。总之,兴和制*的产品质量优良,用户的评价较好,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是一家值得推荐的*企。

兴和公司以往采取了低成本策略。如今该公司正要上市一个独特的,有科技含量的全新消费品。经理人 - 喜财猫问答 - 喜财猫问答

订单号:

格式:A.低成本战略

答案:A

60、根据影响人力资源规划因素相关内容,“在华日本公司乐天和东芝都采取了民族中心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属于()

答案:A

60、根据影响人力资源规划因素相关内容,“在华日本公司乐天和东芝都采取了民族中心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属于()

格式:A.**因素

(1)软件开发需要大额资金,并且如果开发后市场反响不好,可能无法收回开发成本。甲公司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范这类风险。

(2)针对完全陌生领域的项目购买保险,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为预定的损失支付补偿,作为交换,在合同开始时,该公司要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3)企业需要一些设备,在配送的过程中可能因时间的延误而影响软件的开发进度,进而影响进入市场的时间,影响市场销售,因此在与运输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中明确,若因运输方原因导致运输时间延长,影响软件的开发进度和市场销售所造成的损失由运输方承担。

要求:判断各项措施所对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问:

(1)凯达汽车公司采取了何种品牌名称策略?请解释其含义。

(2)何谓目标市场?请指出凯达公司“炫影”品牌的目标市场。

(3)凯达公司“炫影”品牌使用了营销组合中的哪些策略?

B.该产品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开发研制,乙公司未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

C.乙公司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的行为

A.本案应当公开审理,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B.本案应当不公开审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C.本案可以不公开审理,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D.本案应当不公开审理,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从达旗开车能回兴和吗?

能回。

驾车路线:全程约357.5公里

起点:达旗

1.鄂尔多斯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沿锡尼路行驶110米,右转进入新华路

2) 沿新华路行驶350米,右转进入树林召大街

3) 沿树林召大街行驶1.8公里,右转进入太兴路

4) 沿太兴路行驶4.5公里,直行进入X618

5) 沿X618行驶1.7公里,左转上匝道

2.沿匝道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包茂高速公路

3.沿包茂高速公路行驶22.3公里,过黄河大桥,朝呼和浩特/G6方向,稍向左转上匝道

4.沿匝道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京藏高速公路

5.乌兰察布市内驾车方案

1) 沿京藏高速公路行驶318.4公里,稍向右转上匝道

2) 沿匝道行驶450米,直行进入兴巴高速公路

3) 沿兴巴高速公路行驶4.5公里,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兴和县

2023年注册会计师之注会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20230124.docx - 人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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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注册会计师之注会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100题)1、(2017年真题)环美公司原以家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主业,近年来逐渐把业务范围扩展到新能源、房地产、生物制*等行业。依据波士顿矩阵分析法,下列各项环美公司对其业务所做的定位的描述中,错误的是()。A.新能源行业发展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公司在该领域竞争优势不足。公司应当对新能源业务进行重点投资,以提高市场占有率B.房地产业进入“寒冬”期,公司的房地产业务始终没有获利。公司应当果断地从该业务中撤出C.生物制*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公司收购的一家生物制*企业由弱到强,竞争优势日益显现。公司应当短期内优先供给其所需资源,支持该业务继续发展D.家电业务的多数产品进入成熟期,公司在家电行业竞争优势显著。公司应当对该业务加大投资力度,以维持公司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答案】D2、(2017年真题)育英公司是一家英语培训机构,定位于高端培训。该公司实行纯英文教学,全部课程由外籍教师进行授课,另外配备一名中文教师担任助教,所有教师都须有5年以上的教学经验。育英公司培训活动中的组织协调机制是()。A.技艺(知识)标准化B.工作过程标准化C.工作成果标准化D.相互适应,自行调整【答案】A3、经营健身房的永强公司率先采用新技术,在其拥有的所有分店统一推出智能健身设备。使用该设备,健身者可以比以往节省50%的时间达到同样的健身效果,因此该设备受到健身者的好评。但由于购置、使用、维护智能健身设备耗资很大,而需求和使用率有限,永强公司入不敷出,经营陷入困境。从零散产业角度看,下列各项中,属于永强公司进行战略选择未能避免的战略陷阱是()。A.对新产品做出过度反应B.寻求支配地位C.过分集权化D.不能保持严格的战略约束力【答案】A4、塑造良好企业形象,属于平衡计分卡的()。A.财务角度B.顾客角度C.内部流程角度D.创新与学习角度【答案】B5、每年11月是S商场的店庆月,每年S商场都会推出大量折扣活动,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进行消费。江南餐饮是S商场中的一家中餐饭店,其预计店庆月到饭店就餐的人数会大规模增加,提前从其他店铺借调了几名服务人员。江南餐饮平衡产能与需求的方法属于()。A.资源订单式生产B.库存生产式生产C.资源生产式生产D.订单生产式生产【答案】D6、(2021年真题)贝康公司是一家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该公司近期率先推出一种营养成分最接近母乳且比其他奶粉更易于婴幼儿消化吸收的产品,深受消费者欢迎。目前贝康公司因业务发展需招聘新员工。从人力资源获取策略看,该公司甄选新员工的方法应是()。A.心理测试B.面试C.多重方法D.简历审查【答案】C7、原麦山丘创始初期以北京市场上流行的“日式软面包”作为研发方向,但却不具有特色和竞争力。经过一番改良,原麦山丘主打以粗粮为原料的硬欧面包,根据北京空气湿度、水质等原材料的特点,最终研发出了更适合在北京制作和食用的硬欧面包,收获了北京民众的喜爱。这体现了原麦山丘的竞争战略是()。A.集中成本领先战略B.集中差异化战略C.混合战略D.差异化战略【答案】B8、佐诺是一家专注美容的公司,旗下有多家大型连锁美容院,主要为顾客提供按摩美容美体服务。公司本部十分注重对员工的沟通技巧和人际关系技巧的培养。根据上述信息,佐诺美容的生产运营战略所涉及的主要因素是()。A.批量B.种类C.需求变动D.可见性【答案】D9、(2019年真题)睿祥公司创业初期主营手机业务,后来成长为一家涵盖众多消费电子产品和软硬件的互联网企业。本案例体现了睿祥公司()。A.宗旨的变化B.经营哲学的变化C.战略层次的变化D.公司目的的变化【答案】A10、S公司是一家服装制造企业。S公司在劳动力成本较低的N国设立生产基地,在时尚之都F国设立设计中心,而后会将最终的标准化产品销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根据上述信息判断,S公司采取的国际化经营的组织结构是()。A.国际部结构B.全球区域分部结构C.全球性产品分部结构D.跨国结构【答案】C11、(2012年真题)迅驰电梯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走道的制造、安装和服务公司。2003年公司总裁鲍博在主持公司年度会议时,为迅驰电梯公司提出了一个愿景:超越自己,在提供卓越服务方面成为世界范围内所有公司——不仅仅是电梯公司——公认的领袖。为了追求服务卓越,迅驰电梯公司未来的参照标准是像UPS这样具有类似核心业务的公司。从基准分析方法判断,鲍博的观点是基于()。A.竞争性基准B.过程或活动基准C.一般基准D.顾客基准【答案】B12、格力电器于2019年频频跨界寻求外部突破。公司目前已经在物联网、人工智能、智慧家居、车用空调、芯片制造等领域展开重大战略布*。但这一变革受到企业现有惯性文化的抵制。根据战略稳定性和文化适应性矩阵的要求,该公司应该()。A.以企业使命为基础B.加强协同作用C.重新制定战略D.根据文化进行管理【答案】C13、对竞争对手的分析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其中竞争对手对自身企业的评价和对所处产业以及其他企业的评价属于()。A.竞争对手的未来目标B.竞争对手的潜在能力C.竞争对手的现行战略D.竞争对手的假设【答案】D14、甲公司是一家基金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公司从基金管理费中计提了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甲公司采取的策略属于()。A.风险对冲B.风险补偿C.风险控制D.风险承担【答案】B15、(2014年真题)企业对所面临的风险采取接受的态度,从而承担风险带来的后果,其原因不包括()。A.企业能够采取措施以补偿风险造成的损失B.企业未能辨识出风险C.企业缺乏能力进行主动的风险管理D.企业没有其他备选方案【答案】A16、2018年12月,小李在武汉市区黄金位置开了一家烧烤店。由于创新经营模式,小店开业不到1年就取得了不错的经营业绩。正在小李准备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时,武汉一场流行性冠状病毒疾病袭来,使得小店经营陷入困境,最后不得不关闭了烧烤店。根据战略失效理论,小李创业没有取得成功属于()。A.早期失效B.正常失效C.偶然失效D.晚期失效【答案】C17、2009年中国A集团欲并购美国B汽车公司的一个全资子公司——C公司,却遭到C公司工人组织的强烈反对,因为该国员工大多认为中国公司工作效率低,工作时间长,福利差,管理能力弱。这反映的风险是()。A.社会文化风险B.**风险C.合规风险D.运营风险【答案】A18、(2019年真题)云飞公司最初是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后来成长为业务涵盖网上商城、餐饮、酒店和物流的大型多元化公司。云飞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A.经营哲学的变化B.宗旨的变化C.公司目的的变化D.战略层次的变化【答案】B19、甲公司是一家通讯设备供应企业,公司业务主要涉及手机、通讯设备、芯片研发等领域,并且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判断是否投资AI领域。2019年,公司财务数据如下:投资回报率16%,可持续增长率12%,综合资本成本6%,销售增长率10%。根据以上信息可以判断,最适合甲公司采用的战略是()。A.回购股份B.增加股利支付C.出售业务单元D.横向并购【答案】D20、(2018年真题)甲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生产、销售体育运动器材,从去年起,该公司在保留原有业务的同时寻找新的市场机会,开发出适合个人使用的运动健康补测仪并尝试性投放市场,该仪器可随时把使用者在运动中的有关生物指数显示并记录下来,从而帮助使用者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并选择适当的运动方式,甲公司适宜采取的组织战略类型是()。A.开拓型战略组织B.创新型战略组织C.反应型战略组织D.分析型战略组织【答案】D21、A国一家旅游公司想增加C国的旅游项目,而当其了解了C国签证制度后,发现C国的签证制度对A国的要求异常严格,立即放弃了这一打算。A国该旅游公司面对利益矛盾与冲突时采取的策略是()。A.对抗B.和解C.合作D.规避【答案】D22、(2019年真题)佳宝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两年亏损,经营陷入困境。经审计发现,佳宝公司的重大决策权一直被控股股东控制,控股股东把佳宝公司当作“提款机”,占用佳宝公司的资金累计高达10亿元,佳宝公司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属于()。A.代理型公司治理问题B.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C.“内部人控制”问题D.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问题【答案】B23、(2018年真题)截至2015年秋,U国N航空公司与M航空公司合并已有5年,但原N公司和M公司机舱服务员的劳工合约仍未统一。为此,原N公司与M公司的机舱服务员在临近圣诞节期间,发起抗议行动,有效推动了该问题的解决。本案例中原N公司与M公司机舱服务员的权力来源于()。A.个人的素质和影响B.在管理层次中的地位C.利益相关者集中或联合的程度D.参与或影响企业战略决策与实施过程【答案】C24、每年11月是S商场的店庆月,每年S商场都会推出大量折扣活动,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进行消费。江南餐饮是S商场中的一家中餐饭店,其预计店庆月到饭店就餐的人数会大规模增加,提前从其他店铺借调了几名服务人员。江南餐饮平衡产能与需求的方法属于()。A.资源订单式生产B.库存生产式生产C.资源生产式生产D.订单生产式生产【答案】D25、战略变化呈现无方向或无重心的特点,属于战略变革发展阶段中的()。A.连续阶段B.渐进阶段C.不断改变阶段D.全面阶段【答案】C26、西南矿业公司产出的矿产原材料金属含量比较高,是富矿,在市场上的售价比其他矿高。目前冶炼产品的市场竞争激烈,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对自己的矿进行进一步冶炼再出售不合算,所以西部矿业决定停止加工冶炼业务,直接出售自己的矿,以获取更大的利润。这反映的风险管理工具是()。A.风险规避B.风险控制C.风险转换D.风险承担【答案】A27、甲公司是一家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根据行业标准推出了诸多新能源产品,由于处于新兴产业,销售市场主要集中在大中型城市,三、四线城市由于缺乏合格经销商而难以覆盖到,影响了产品的推广范围,最终限制了新能源汽车产品市场容量的扩大。根据上述材料分析,新能源汽车产业面临的发展障碍是()。A.原材料、零部件、资金与其他供给的不足B.被替代产品的反应C.顾客的困惑与等待观望D.缺少分销渠道【答案】D28、鑫宝公司的所有者为张某,其对企业负债承担无限责任,其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没有绝对的界限,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时,张某要用其全部资产来抵偿。由此可知鑫宝公司属于()。A.业主制企业B.合伙制企业C.有限责任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答案】A29、甲公司是一家中型规模的管理咨询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财务、生产、工程、管理方面的咨询,咨询方案的质量需要由项目经理和职能经理共同控制。甲公司应采用的最佳组织结构类型是()。A.职能制组织结构B.事业部制组织结构C.矩阵制组织结构D.H型结构【答案】C30、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淮扬菜餐厅,在全国有100多家门店。为了在行业中始终保持领先地位,公司在内部设立了研究所,紧跟市场需求变化,定期开发特色菜上市,赢得了消费者好评。根据上述描述,甲公司采取的发展战略类型是()。A.多元化战略B.市场开发战略C.市场渗透战略D.产品开发战略【答案】D31、蓝晶公司是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蓝晶公司管理层打算进军房地产市场。管理层运用五力模型对房地产所在产业进行了分析,以下关于五力模型*限性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该模型假设能够确定行业的盈利能力,但是对于非营利机构可能无效B.该模型的假设过于理想化,认为只要进行了分析,就可以制定企业战略来处理分析结果C.该模型要求了解整个行业的所有信息,这个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D.该模型过于动态,战略制定者难以根据环境变化制定战略【答案】D32、K珠宝企业在对消费者进行市场调研的时候,针对顾客的收入进行了市场细分,分析不同收入的人群能接受的价格水平。K珠宝公司进行市场细分的依据是()。A.地理细分B.心理细分C.人口细分D.行为细分【答案】C33、K珠宝企业在对消费者进行市场调研的时候,针对顾客的收入进行了市场细分,分析不同收入的人群能接受的价格水平。K珠宝公司进行市场细分的依据是()。A.地理细分B.心理细分C.人口细分D.行为细分【答案】C34、凯悦是一家以送餐为主的餐饮连锁企业,该企业的营业点主要集中在商业区聚集点,并且已经有稳定的客户,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公司管理层继续坚持原来的战略,只做送餐业务,不开门店接收店内顾客。但是会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顾客的反馈,将送餐送饮料变为送餐送水果。根据资料判断该餐饮企业处于战略变革发展阶段的()。A.连续阶段B.渐进阶段C.不断改变阶段D.全面阶段【答案】A35、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快餐业也迎来了大好的形势。由于消费者总希望能够就近消费,消费地点较为分散,因而快餐店数量大量增加,呈现零散状态。根据以上信息,造成快餐业零散的原因是()。A.成本的迅速变化B.产业趋势仍处于开发期或成长期C.技术程度低D.市场需求多样导致高度产品差异化【答案】D36、在证券市场一片萧条的大环境下,各券商的业绩不尽人意,但某些上市证券公司的股价却较为稳定甚至有所上涨。据悉,这些券商对财富管理、信息技术岗位的需求大,信息技术员工占比超过了6%,为智能投顾、大数据财富管理、融资授信、大数据风控等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持。这些上市券商的竞争优势来自于其拥有的()。A.文化资源B.人力资源C.技术资源D.物质资源【答案】B37、A公司营销部经理李某要在年底出具一份销售统计分析报告,关于其出具的统计分析报告,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统计分析报告是以统计数据为主体B.统计分析报告可以由企业自己完成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的专业人员完成C.统计分析报告以统计数据为主体,并用文字来分析叙述事物量的方面及其关系,并进行定量分析D.统计分析报告以科学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方法来进行分析研究说明【答案】B38、A公司是一家奶制品生产公司,该公司聘用具有专业能力的专家对其内部资源与外部环境进行了分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该企业所占的地理位置优越属于外部的机会B.企业所处的市场中出现新的竞争对手对于该企业来说是劣势C.若该企业要走向国际化,国际贸易壁垒消除可以看做是机会D.该企业在消费者中的声誉败坏是威胁【答案】C39、甲公司是一家生产护肤美容品的公司,总部和研发中心位于C国。该公司以主要国家和地区来划分战略业务单位,并授权各国的管理者根据消费需求、消费习惯等特征生产本土化产品。根据以上内容,甲公司所采用的国际化战略是()。A.全球化战略B.多国本土化战略C.成长性战略D.跨国化战略【答案】B40、(2016年真题)近年来中国公民出境游市场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实行多元化经营的鸿湖集团于2006年成立了甲旅行社,该旅行社专门提供出境游的服务项目,其市场份额位列第二。根据波士顿矩阵原理,鸿湖集团的甲旅行社业务属于()。A.明星业务B.瘦狗业务C.现金牛业务D.问题业务【答案】D41、一名5岁女童只身翻到6楼窗户外侧,随时有掉落危险。HE集团的某员工外勤驾车途经事发现场,凭借个人多年的高空作业经验,从5楼窗户爬出,顺着雨棚攀爬到6楼,把女童抱回屋内。对此,HE集团奖励该员工一套房。该事件被各路媒体广为传颂和报导。从企业的促销策略角度来看。这属于()。A.广告促销B.营业推广C.公关宣传D.人员推销【答案】C42、某公司打算在J市开发一项新的工程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发现,该项目预计净现值为8000万元,内部收益率8%。该公司进一步分析,决定将新建工程项目的初始投资、银行借款利率、建设期的变动这三个因素作为分析对象,分析每个因素对该项目内部收益率的影响及影响程度。结合上述信息分析,该企业采用的风险管理技术与方法是()。A.敏感性分析法B.决策树法C.统计推论法D.事件树分析法【答案】A43、斯威公司是一家休闲服装生产企业。近期该公司与其他具有不同资源与优势的企业建立了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企业联盟体,通过网络来联系设计创意、制作人员和资产设备,共同开拓市场,共享技术与信息,费用分担。从组织结构角度看,上述企业联盟体()。A.具有灵活性较差的*限性B.是组织扁平化在企业之间的形式C.是传统组织结构与新型组织结构的结合D.是以资金流管理为核心的组织形式【答案】B44、(2021年真题)知立公司是一家致力于游戏软件研发的创新型企业,该公司通过组织授权和培训,帮助每一个员工去挑战自己和团队成长的极限,成就其对事业的追求。下列各项中,属于知立公司作为创新型组织组成要素的是()。A.关键个体B.有效的团队合作C.合适的组织结构D.全员参与创新【答案】D45、我国L集团想要开拓海外市场,但是只具有资金技术优势,缺乏市场信息优势,迫切需要寻找战略合作伙伴。而新加坡的E公司具有很强的市场信息优势,也打算拓展海外市场,两家公司一拍即合,建立战略联盟。从企业战略联盟形成的动因角度分析,两家公司达成战略联盟的动因是()。A.促进技术创新B.避免经营风险C.降低协调成本D.实现资源互补【答案】D46、(2018年真题)大型采掘设备制造商长河公司在某发达国家建立了一个生产和销售基地。面对当地陌生而复杂的法律环境,该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较之在国内拥有了更大的权力,它来源于()。A.对资源的控制与交换的权力B.个人的素质和影响C.利益相关者集中或联合的程度D.在管理层次中的地位【答案】B47、太奇公司是一家生产饮料的外资企业,该公司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津贴和福利构成,其薪酬水平是国内饮料行业公司的3倍。太奇公司采用的薪酬水平策略是()。A.混合型策略B.滞后型策略C.匹配型策略D.领先型策略【答案】D48、甲公司签订合同销售给客户20吨白糖,以5600元/吨买入20吨,同时以5700元/吨买入白糖期货20吨,10月份以55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同时在期货市场买入白糖20吨。甲公司的采取的期货套期保值方式是()。A.期货多头套期保值B.期货空头套期保值C.买方期权套期保值D.卖方期权套期保值【答案】B49、甲公司是研发音乐耳机的企业,其近期面向舞台表演者和音乐发烧友推出的3款“入耳型”音乐耳塞产品,虽然外形并不时尚,但凭借着先进的音频技术和舒适的佩戴感觉,得到了客户的认可。甲公司决定不断完善3款产品的制造工艺技术,降低产品成本并提高产品质量,从而能够继续保持这一部分耳塞市场份额。甲公司宜采取的组织战略类型为()。A.防御型战略组织B.开拓型战略组织C.分析型战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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