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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业务大起底!【2020版本】_投资
原标题:同业业务大起底!【2020版本】
同业业务是不同银行差异化经营和区域化经营提供不可或缺的基础。试想,如果没有活跃的同业市场,就无法产生所谓的资产立行之说。以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为例,尽管存在“联合贷款”、银登中心资产流转等途径可对自有资金放款起到较大缓解,但在其缺乏足够的存款账户和.+稳定存款资金的成立初期,从2015年到2018年上半年,几乎完全依赖同业存款为资产端来支持。可以说,在整个金融市场,包括利率市场、信用市场、外汇市场,价格发现最根本还是得依靠活跃的同业业务。
当然,万事都要有个度,同业业务亦然。笔者认为最大风险在于刚兑信仰,即所有人都认为金融机构不会倒闭——这导致同业授信流于形式。所以实际上,完善金融机构退出相关规定,才是最终解决同业业务系统性风险的关键。2019年包商银行事件敲响警钟。
一、同业业务基本定义和特点
(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基础资产、交易场所、银行间回购利率)
(四)同业存款(业务特点、同业账户的管理要求、伪装一般性存款)
(二)同业投资未来约束(委贷新规、银信通道、资管新规、流动性新规等)
(三)同业投资穿透逻辑(穿透授信、大额风险暴露、五级分类、资本金、资金流向)
(二)同业存单的特点(发行人、投资者、监管指标、货币基金)
一、同业业务基本定义和特点
习惯上,同业业务包括交易对手为金融同业机构、或交易承担的风险为同业风险的业务。如果从这个思路出发,其实“同业业务”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可以包括银行间债券交易、转贴现,同业之间外汇及衍生品交易,也可以包括和境外同业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各类同业业务。
不过,本文提及“同业业务”特指银发[2014]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定义的“同业业务”。这是一个相对狭义的概念:指的是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具体而言,分为同业融资和同业投资两大类:
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
这里排除了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或存放;也排除了虽然交易对手是同业但清算交割后即没有同业风险的交易,如同业之间非金融债和外汇即期的交易。同时,还排除了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包括福费廷、票据转贴现等。
包括同业存单、金融债和"特定目的载体"。不过,购买同业发行的同业存单和金融债、二级资本债等属于同业业务比较好理解;而将购买同业发行的特定目的载体视为同业业务,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在2014-15年期间,表外资管业务是否属于同业业务的争议凸显。这主要源于银发127号文有这样的表述:“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实际上,该文及后来银监会发布的140号文(强调同业专营和同业授信),都是建立在同业业务必然产生同业风险这样的假设前提上的。不论是单一集中度设置,还是后来限制同业空转,都是基于这个逻辑。
这种分类形式的隐含之意,是监管认为只要是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不论风险隔离做得如何,都统一按同业投资处理。这其实非常值得商榷——毕竟,如信托计划和公募基金产品,根据相应法规其实都是有明确的破产隔离规定的。而且,在资管新规发布后,这样的做法显然与打破刚兑的定位存在冲突。所以,如果资管新规2021年开始正式执行,笔者认为,127号文关于同业业务的定义需要重新确定。
实际同业业务开展过程中,还需要严格划分银行和非银,这涉及到投融资业务从利率水平,资本计提,授信流程等很多差异。
实际上监管层面严格定义的同业业务和我们日常的业务中的同业业务差异还是非常大,比如我们日常业务中广义同业业务包括金融市场债券交易,同业撮合,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等服务,金融债承销中间业务等。
目前国内同业业务主要包含的业务类型和特征详见下表:
2008年以前,同业业务存在的意义及目的在于调节银行头寸。彼时的同业业务体现的,正是其本源的属性,内容比较简单,主要为:同业拆借、线下存放及线上回购。
2009年开始表内资产快速扩张,信贷资产存于表外的规模逐年扩大,以至于2010年信贷规模管控失效,直接导致银监会叫停了银信合作业务。在此压力之下,所谓正门“信贷资产证券化”大规模开展障碍重重,最终兴起了票据回购(尤其是双回购模式)、同业代付和非标资产三方回购业务(包括暗保),同业业务达到了空前规模。这些业务给监管层带来了监管空白地带,银行转出信贷资产后不再计提风险准备,但实际仍承担回购产生的风险敞口。
2013年6月,由于同业业务流动性的管理缺陷,分支行同业业务管理混乱,导致银行间流动性大幅波动。银监会开始着手起草同业业务的管理规则,最终在2014年5月央行联合5部委发布127号文。127号文主要针对2大领域,一是针对同业非标,仍然可以投,但是堵死买入返售和同业代付以及三方回购方式投资非标;而且标准化债权的买入返售卖出方也不得出表,这就大幅度增加了银行资本要求。二是针对同业融资,主要引入2个同业融资比例控制来限制同业杠杆扩张,几乎禁止境内同业代付。127号文下发后,同业业务框架已定,此后同业创新步伐减慢,但同时正式承认了同业投资的合法性,所以反而进一步激发了同业投资业务后续4年快速发展。
2017年掀起金融风险整治的监管风暴,同业业务生存的环境发生大逆转。同业融资业务部分已然被扣上空转套利的帽子,同业存单则备受监管关注。与此同时,监管对于同业投资的穿透力度大幅度加强,并禁止同业投资多层嵌套,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多层嵌套产生比较大的冲击(包括产业基金、明股实债项目、**的母子基金等);对同业投资项下的资金流向合规性审查,则要求严格比照自营贷款执行。
未来同业业务总体趋势基本走向萎缩,同业投资回归贷款或者债券。新增同业投资未来面临最大的问题是缺乏“通道”,主要是针对委托贷款、信托通道业务的限制使得通道更加难寻找。还有银保监会城商行部19年8月份发布对城商行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除以一级资本净额的限制,通过量化指标延续城农商行回归本地的监管精神。其次是同业融资线上化,许多中小银行同业融资业务依赖同业存单发行,资产端方面未来投行化是一个趋势。
同业投资和传统贷款间的最大差异,在于前者无须严格参照贷款进行繁琐的形式要素审查。事实上,在127号文出台之前,很多商业银行正是通过同业投资业务,为达不到本行信贷授信标准的客户进行融资。所以127号文出台后,监管对同业投资的资金流向,始终坚持穿透审查。这一标准未曾动摇。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标准法下,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风险权重仅为25%,原始期限三个月之内的同业业务风险权重更是只有20%,远低于公司业务的风险权重(100%)。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将公司业务包装成同业业务,既可以推升资本充足率,又可以在资本一定的前提下撬动更高的杠杆。
对于城商行、农商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而言,异地放款可以借助信托实现,报表上就是同业投资,利用同业业务充当通道,负债端借助同业负债和同业存单进行扩张,资产端借助同业投资进行扩张,同业资产负债互动,有利于实现其异地业务的快速扩张。
商业银行自有资金直接投资非金融机构或企业股权,属于《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所明确列示的负面清单,是商业银行绝不能突破的监管红线。但商业银行嵌套通道(比如专户、信托等)间接投资非金融机构或企业股权,这样的行为是否违规则无明确定论。因此,同业投资嵌套通道成为商业银行对企业开展股权(或名股实债)投资的唯一创新方式。
同业业务另外一个最大特色在于同业之间紧密合作,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互补,在资产、负债、技术输出、托管中介服务等领域紧密合作。
在多数银行同业业务中,标准化的线上部分放在金融市场部,同业投资中非标或接近非标的部分比如ABS、私募债等则可能放在同业业务部门。同业之间的套利被规范之后,近几年银行的表内跟表外的套利,实际上主要通过资产管理部来做。
银监办发[2014]140号文:“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但是注意监管要求的同业专营部门实际是一个大同业的概念,包括了金融市场、同业业务部、资负部(部分银行资负部也是业务部门)。
整体上看,商业银行广义的同业负债构成主要分为同业拆入、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同业存单余额。
从下面笔者筛选的股份制银行和大型城商行农商行的同业负债构成情况来看,同业负债构成仍然以同业存款为主,占整个同业负债接近60%,同业存单占比大约20%。制表:金融监管研究院单位:亿元
一般情况下,同业拆借都是大行拆借给中小银行为主。
同业拆借属于线上交易,参与拆借的主体是金融机构,但是整体拆借的价格是分层的,分为银行同业之间的融资利率,以及银行和非银之间的融资利率。
同业拆借指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进行的短期借贷。分别计入“拆出资金”和“拆入资金”;需要注意,我们一般说的同业拆借并不包括同业借款,而是仅指CFETS系统里成交的拆借,受央行额度和期限限制。
同业拆借*限于同业拆借中心的会员,参与者如下图:(2020-08-28)
需要注意的是,2014年127号文下发后,就不再允许分行新开账户,但仍有一些存量的分行账户。所以大行有19个,股份制行有40个(股份制法人就12家)。
资管产品不能参与拆借,但可以参与回购。实际上,非银很少参与银行间拆借,主要是央行对非银的拆借额度和期限有严格限制。加之很多银行对非银的授信额度有限,纯信用拆借准入过于严格。所以,银行和非银之间的融资方式往往以回购为主。
此外,也存在线下同业借款的方式,这种方式期限更长且没有监管额度限制。对于民营银行、小农商行而言,能够加入同业拆借中心是获得同业流动性非常重要的举措。
从同业拆借的利率指标分析看,有报价的SHIBOR,也有成交的IBO。正是因为丰富的交易指标,这才把同业拆借和同业存款区分开,毕竟同业存款价格不够透明。
成交型:
IBO是全银行间市场的拆借利率,是包括非银机构在内的所有以成交量为权重的交权平均利率,包括IBO001、IBO007、IBO014、IBO021、IBO1M、IBO2M、IBO3M、IBO4M、IBO6M、IBO9M和DIBO1Y共11个品种。
以IBO007为例:
报价型:
对同业拆借影响力更高的指标是SHIBOR,部分金融衍生品比如IRS也是以SHIBOR为标的。
SHIBOR作为报价利率,总计18家比较大的银行报价,分别为6大国有银行+8家股份制银行+国开和汇丰银行+上海银行和北京银行。
但是实际上,同业拆借的这种报价机制容易产生操纵,央行在2013年6月份钱荒期间就不满意商业银行的报价,做了严正声明:
实际上SHIBOR的对标伦敦的LIBOR,已将于2021年退出市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同业拆借市场有所萎缩,LIBOR报价的参考基础弱化。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爆发多起报价操纵案,严重削弱了LIBOR的市场公信力。此后LIBOR管理机构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但仍未获得市场广泛认可。2017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FCA)宣布,2021年底后将不再强制要求报价行报出LIBOR。这意味着届时LIBOR或将退出市场。
人民银行在起报告中称以培育DR为重点、健全中国基准利率和市场化利率体系的思路和方案。下阶段,中国银行间基准利率体系建设的重点在于推动各类基准利率的广泛运用,通过创新和扩大DR在浮息债、浮息同业存单等金融产品中的运用,将其打造为中国货币政策调控和金融市场定价的关键性参考指标。
同业拆借一般期限超短,以隔夜和7天为主,从下图可以看出,隔夜成交量占整个同业拆借的92%,隔夜和7天占比98%。
同业拆借主要用于调整资金头寸,满足银行同业之间因为支付清算需求产生的短期资金需求。所谓支付清算需求,主要是每家银行都会留有一定超额准备金放在央行(存放央行科目),用来日间流动性需要(主要是企业发起的存款支付转移)。
风险点1:同业拆借业务利率的内部控制
银行同业拆借业务利率不符合超出总行要求的上限或者低于总行要求的下限。
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由于利率的内部管理不到位导致银行利润的损失。
风险点2:同业拆借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控制
银行同业拆借交易对手不符合授信要求或交易额度超过了授信额度或同业的额度和利率未能经过有效审批。
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拆借对手授信要求、额度控制不力扩大银行拆借业务的信用风险。
风险点3:交易风险防范
同业拆借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手因本息到期未能及时足额偿还,进而引发逾期等信用风险。
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银行未能做好业务台账管理及业务系统管理,致使同业拆放资金到期还本付息未能及时提示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偿还,进而发生逾期等信用风险。
风险点4:交易资金的及时发现和收回,防范资金风险
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高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银行承受风险损失。
其定义为:先买入(卖出)某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进行回售(回购)从而融出(融入)资金。
银行间回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质押式回购,另一种是买断式回购。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押品所有权是否转移:质押式回购是资金融入方用债券质押给资金融出方作为担保,借款到期后,解除质押;而买断式回购则是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卖给资金融出方并完成过户,然后资金到期后,资金融入方再将债券买回来。前者债券所有权不发生变化,是银行间市场的主流;后者债券所有权发生变化,市场的交易量不多,一般是拿来应急做的。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回购业务主要分为银行间和交易所,但银行同业间只能在银行间参与回购,不能参与交易所回购。其缘由可以追溯到1997年:彼时在《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中,央行勒令银行退出交易所回购。虽然后来现券交易放开了上市商业银行开户,但回购领域一直没有任何放松。
银发127号文也是买返的重要分水岭。在此之前,业务创新集中在对类信贷资产的买返,主要是借助买入方和卖出方的会计核算差异进行监管套利,调节信贷额度,减少资本计提。但即使没有127号文,这种做法在当时监管环境下也属于绕监管的违规做法,只是当时跨区域联动监管检查的难度比较大。
交易所质押式回购跟银行间质押式回购的不同在于前者体现便利性,因为交易所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在资金紧的时候一定能借到钱,前提是必须符合押品的标准,只是价格可能比较高。但在银行间市场,资金极端紧张的时候,是可能存在借不到钱的情况的。同时,银行间市场属于场外市场,要找到交易对手方询价,押品的质量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回购解券效率相比集中清算的交易所更低。
1.DR的诞生与发展
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尤其是7天回购,一直是中国金融市场短期拆借利率最主要的风向标。在2013年钱荒之后,以及在2014年随着中国的同业业务和资管业务蓬勃发展,银行间市场的参与主体不断增加,逐渐形成了“央行→大型银行→中小银行→非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传导层级。央妈觉得非银波动性很大,而且非银不好控制。为了不让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频繁上新闻媒体头条,2014年12月,专门从R利率中将存款类金融机构剥离出来,统计为DR。即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间以利率债为质押形成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涵盖隔夜(DR001)到1年(DR1Y)等11个品种。
从此,就有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利率(R)和存款类机构质押式回购利率(DR)两个口径。R利率的统计口径是全银行间市场的质押式回购利率,包括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DR利率是指存款类机构质押式回购利率,且只能以利率债作为质押物。如下图,银行间市场若只看DR,瞬间平坦了很多,央妈心里也舒坦了很多。
2020年以来,生成DR的交易基础日均超过1.8万亿元,在银行间回购市场中的占比约48%。DR已经成为反映银行体系流动性松紧变化的“晴雨表”,对市场流动性观测行为产生了深远影响,为货币市场交易精细化定价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中国的基准利率体系中,除LPR被广泛用于贷款利率定价外,其他基准利率主要发挥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指标作用,直接运用其作为定价基准的金融产品仍较为有限。
今年8月31日,央行发布《参与国际基准利率改革和健全中国基准利率体系》白皮书提出,下一步中国基准利率体系建设的重点在于推动各类基准利率的广泛运用。其中,由于DR最能充分体现银行体系流动性状况和融资利率水平,市场认可度较高,且与国际上新基准利率RFRs最为接近,未来要重点通过创新和扩大DR在浮息债、浮息同业存单金融产品中的运用,将其打造成为中国货币政策调控和金融市场定价的关键性参考指标。
具体举措包括:
1、鼓励发行以DR及相关利率为参考的浮息债
2、推动以FDR为浮动端参考的利率互换交易,未来将积极推动现有市场主体更多参考FDR开展利率互换交易
2019年以来,银行业由于违规开展买入返售业务受到监管4次处罚。
风险点1:未对交易对手交易资格进行有效审查
未对交易对手资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可能与不具有业务资质的交易对手开展业务。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银行未尽职调查交易对手基本情况,未能在业务开展前要求交易对手提供能够证明其已取得相关业务办理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同业业务授权书等。
风险点2:授信管理风险
交易业务没有占用有效同业授信,或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办理无同业授信业务,或授信不足随意占用其他行授信,导致授信控制落空,扩大风险敞口。
风险点3:资金划付风险
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转贴现凭证划款,或划入同业户。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资金划付未按照合同等约定划转,导致资金被打入无监管的账户,造成资金损失。
风险点4:未对交易对手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审查
银行未对交易对手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经办人员有效授权进行审查,可能与不具有业务资质的交易对手开展业务。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交易对手无交易资质,导致交易合法性存疑。另经办人员无有效授权,可能越权办理业务,导致业务无效。
风险点5:资金清算风险
未收妥票据就划付资金,导致票款两失。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在未签收票据的情况下就划出资金,造成资金损失。
同业借款,主要是银行借给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四类机构。期限可以长达3年,不受线上同业拆借额度限制,个性化签订合同。
对银行而言,同业借款主要就是一种收益率普遍高于银行间的同业业务,其中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相对风险更高,收益也相应更高一些。理论上,同业借款也可以指银行与银行同业间的线下借款,但由于127号文规定仅同业借款期限可超过1年,所以线下银行同业间的人民币借款期限如超过1年,就存在规避监管要求的嫌疑(同业存放只能1年以内)。
所以,银行同业之间的同业借款很少见。如果融出和融入都是商业银行,那么同业借款和同业存款几乎没有差异,唯一的差异可能也就是报文的不同。后来银发[2014]178号发布后,多数银行开始要求同业存款需开立同业账户。所以从现在实践来看,需要以同业账户作为载体也是同业存款的一个重要标志。
借款给上述四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属于普通企业贷款,无需符合3+1。借款用途如果违规,受罚主体应是非银金融机构,而不是融出方的商业银行。换句话说就是:同业借款不需要穿透看资金流向。
总体上,同业借款注意事项如下:
央行的标准化债权细则出台前,银行理财投资同业借款的情况非常普遍。银保监会的G06报表并没有明确说同业借款属于非标,所以多数银行将此计入标准化债权,从而可以突破期限匹配的限制。在银行理财的资产配置中,同业借款比较灵活,甚至也可以配置在现金管理类产品中,相对提高收益。
2020年7月《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发布,线下同业借款认定为非标。主要受影响的主体是银行理财(资金融出方)和消费金融公司(融入方),很多消费金融公司资金缺口主要是从银行借款,但是拆借额度和期限太短,同业借款是主流,其中银行自营和理财都有。从理财登记托管中心2019年年报看,预计银行理财投同业借款规模在万亿左右。
其他同业资产,比如同业存单,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都属于新的非非标。注意新非非标资产不属于标也不属于非标,但是属于债权类资产,和混合类、股权类还不太一样。虽说是新非非标,但实际上完全享受了标准化债权的待遇,如果不要抠字眼,可以说就是标准化债权。
风险点1:交易对手资质审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借款前,未对业务交易对手准入、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同业借款业务客户准入不严,可能导致信用风险等。
★风险防控措施:1)多渠道收集交易对手各类信息,多维度识别、监测、分析和判断交易对手风险。
3)建立“白名单制”,有效防控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风险点2:业务综合审查
同业客户根据借款需求,向银行咨询确定具体交易方向、金额及价格等要素。银行针对交易期限、额度等情况进行业务综合审查。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部分业务要素审查不到位,触及监管规定和形成潜在业务风险。
★风险防控措施:1)交易期限,办理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2)使用非标准文本,经总行同业业务部、分行法律部门审查。
实际上,2012年底央行主推同业存单,就是为了逐步替代线下的同业存款,使得同业存款更加透明化规范化。
过去4年来,同业存单也的确突飞猛进,但是从数据看,2018年年末的同业存单余额为9.88万亿元,而线下同业存款业务为27万亿左右(其中,银行同业的线下存款10.8万亿,非银存款16万亿)。
同业存款的特点包括:
关于同业账户的管理,具体可以参见《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其核心是对开户环节施加了非常严格的规范,防止同业账户滥用导致的风险:
现实中,同业账户问题其实非常普遍,一般如果仅仅是同业账户开立和对账不规范不会做出行政处罚,最多也只是通报和整改。从之前央行做得同业账户大检查结果看,存在问题的比例非常高。《央行通报的同业账户违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涉及投融资性同业账户、结算性同业账户违规银行中,地方性银行违规问题分别占41.2%、43%。
银监会对同业账户开出行政处罚,主要是在违规开立账户和同业户出借等问题,导致金融机构业务风险事件的发生。比如,同业账户不在总部机构控制范围内开展票据、同业存款等风险事件。
因协议存款可以在报表填报时为被认定为“一般存款”,在银行计算“存贷比、流动性匹配率、LCR”的过程中对指标有利,故会有部分商业银行利用资管通道,将同业存款伪装成协议存款,进而改善相关监管指标。比如,通过以存放同业业务做通道将资金拆借、投向保险公司或保险资管产品,保险公司以协议存款的方式将同业资金调做一般性存款;或者将财务公司等同业存放资金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临时调作一般对公存款,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
但这一做法在合规性上问题较大,在近两年的各类监管检查中,因涉及“利用假协议存款虚增银行一般存款”事由被处罚的银行,其处罚金额都比较大。
关于同业投资全面解析,另可参见笔者此前的文章《再见,同业投资!》。这里分析的同业投资主要指:商业银行把自营的资金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于底层资产,载体包括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包括集合、定向)、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公司的产品(专户或者公募基金),理财子公司的产品。
但是不包括银行间交易所的ABS产品(本质上是投的底层资产,或者是原始权益人的信用,如果原始权益人强增信)。
本文所指的同业投资通道,特指银行自营资金通过这些SPV底层投资非标资产,SPV本身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只是履行事务性管理职责。
就非标投资而言,同业投资非标业务投放通道主要是信托贷款,或者是通过证监会监管的资管计划发放委托贷款。现阶段投放通道大幅度受打压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2018年1月发布的委贷新规,所有商业银行及受托资金都不能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直接切断商业银行资金直接或间接委托其他银行发放委贷的路径。所以城商行和农商行通过委托贷款(或通过资管计划发放委贷)实现异地放款将被杜绝。
紧接着证监会通过窗口指导禁止了所有集合类资管计划(如果是单一资管计划要穿透看是否为集合类募集资金)投资信托贷款。
基金业协会2月12日开始全面禁止“借贷类”业务产品的备案。这就断绝了银行自营资金直接或间接借助证监会旗下的各类资管渠道从事非标投资。信托几乎成为唯一渠道。
2)2017年底,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55号文),重点限制了银行自营资金作为委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尤其对风险管理职责仍然在银行的银信通道类业务。55号文的监管直指信托通道业务,先是对信托通道业务明确界定,再对业务进行明确规范,要求穿透监管,杜绝暗保、抽屉协议、协助资产出表等乱象,最后明确资金投向,切断非标资金违规流入实体的通道。
在强监管环境下,信托贷款2018年大幅度下降,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信托房地产业务主要是偏向信托股权融资,如果考虑到信托从贷款转向股权融资这个因素,实际信托融资并没有下降。
后续在8月17日信托函[2018]37号文明确事务管理类信托(通道)区别对待,控制监管套利,但是只要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允许符合监管要求的事务管理类信托。
3)资管新规的约束。4月27日资管新规虽并未禁止公募理财投资非标,但是对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采取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使得公募银行理财投资非标的难度较大,而又鉴于私募业务在银行资管业务中占比较低,因此,从资金面来看,资管新规限制了非标资金来源于银行理财的规模。
后续在720央行通知中,非标投资适度放松,明确公募银行理财可以在资管新规前提下适当投非标,在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
5月23日,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将其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包括ABS)、SPV投资(同业理财和各类资管)折算率设定为100%,导致流动性匹配率难以达标以及存在压力的银行减少该类投资,其中包括非标投资。具体分析见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监管资本的计量与债务人的属性有直接的关系,债务人的属性决定了监管资本占用系数。根据所投基础资产的性质足额计量资本和拨备,是穿透式风险监管的具体体现。银行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开展同业投资,若简单归入同业业务,对银行同业或特殊目的载体发行人做授信,虽然简化了授信管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监管资本占用,但是实际上未追溯到风险源头,掩盖了业务的真实信用风险。也因此存在以下5种穿透的要求,总体是参照贷款科目来提出相应的穿透要求的。
对于穿透授信,银监发[2016]4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首提同业投资穿透要求。即:SPV投资应穿透对应至最终债务人。授信对象穿透并纳入统一授信后,就必须纳入统一授信集中度管理,需要满足不超过15%的授信集中度监管指标要求。
法规原文核心内容:“一、改进统一授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上述要求的关键,是如何定义“特定目的载体”。若依据银发127号文关于同业投资项下的特定目的载体定义,则包括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如果单看这个定义,那么那些通过券商或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进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公募基金产品等,均属于“特定目的载体”,即对其进行投资需要穿透授信;但依托财产权信托进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应当不在定义范围内,即投资财产权信托不需要进行穿透授信。
更多关于穿透授信的内容及体系构建,参见本公众号此前文章《如何运用穿透思维,构建同业投资分类及授信体系?》。
但穿透授信重要性并不在于15%的授信集中度指标,最关键的是识别关联交易,因为只有做了穿透授信才能够识别关联方。实际上关联方的识别是高度依赖于授信系统的,很多银行可能都会做一些关联方的管理系统,每做一笔授信业务的时候都要在关联方的名单中筛查。如果银行没有穿透做授信,也就意味着没有穿透识别关联方,所以很有可能很多资金都流向了关联方。如果银行同业投资里面买的是金融债和同业存单,其实没有什么太大的风险的,但如果是变相的融资渠道,就会导致相应的不良资产规模难以测算,如果完全暴露可能会加大不良的数字。
大额风险暴露本意是要计量并控制商业银行自营业务在同业投资(包括ABS)过程中隐藏的风险。因为普通的债券和贷款业务,实际早已通过授信集中度的指标管理,实现监管的控制目标。但是在同业投资展业过程中,监管发现需要穿透进行风险暴露的计量。当初执行2016年银监发42号文时,没有强制要求对ABS和公募基金进行穿透;而且42号文的要求是穿透授信,这对部分穿透后无法授信的资产也没有约束力。所以最终办法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资管和ABS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提升监管规定的可操作性。就同业投资来说,最复杂的两项内容体现在:
1、匿名客户穿透尺度
匿名客户是监管专门为不能穿透的同业投资和ABS发明的一个虚拟客户,而且加总不能超过银行一级净资本的15%。也就是一家银行不能有两个匿名账户。15%这个比例非常严格,所以无论如何也不能轻易让同业投资纳入匿名客户(2019年底达标)。大家痛点主要在定制公募基金和ABS投资这两个领域。2018年大额风险暴露要求刚刚下发时,一度让很多银行ABS投资暂时停摆。直到今天,关于如何穿透授信、如何确保单一风险暴露低于穿透的临界值一级净资本的0.15%从而豁免穿透也豁免纳入匿名客户,仍然是很多银行待解决的问题。
同业投资还面临一个潜在附加风险资本计提的问题。笔者认为,只要风险隔离到位,法律上能实现破产隔离,比如公募基金和信托,就不需要计提附加风险资本。但是券商资管就存在一定争议了。这也是整个资管领域上位法和法律关系界定仍然没有统一,缺发大资管统一上位法所致。同时,因为实践中缺乏金融机构破产的案例,各类资管破产隔离也只能*限于上述理论探讨层面。
五级分类最主要适用于商业银行,整个五级分类最大的前提是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所以信托公司、理财子公司也只有固有资金的自营业务需要参照适用,其发行的资管产品不适用这些内容。商业银行理财事业部发行的理财产品,只要投资人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不适用,因为纯粹表外业务,不承担信用风险的不需要适用。
银监发[2016]42号文也明确要求开展非信贷资产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贷款分类的有关规定,明确表内外各类非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
但实际结果看,多数中小银行(非上市)应该对非信贷资产的分类并没有开始真正的五级分类。上市银行,包括诸多在相关上市的城商行和农商行都已经开始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开始根据新准则计提信用减值准备,但对非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并未全部实行。未来银行自营资金投资SPV(也就是本文讨论的同业投资)肯定需要做五级分类。
关于五级分类的最新监管趋势,参见笔者之前解读《银保监新五级分类20问答:影响200万亿银行业!》;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文)的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穿透原则”如何理解与执行,各方争议很大。在财政部就23号文解读中指出,资本金审查应坚持“穿透原则”,既要关注项目资本金本身是否符合规定,若发现存在“名股实债”等违规操作的,不得向其提供融资,还需向上“穿透”审查,重点关注以债务性资金违规出资等问题。那么,穿透需要穿透多少层?是否一直要穿透到最终实际控制人和最终的资金源头?
对于非债务性资金的范围也有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到项目公司的资金,就是非债务性资金,如国发〔1996〕35号文和财办金〔2017〕92号文,其禁止的仅仅是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而非社会资本方或**出资方的债务性资金。另一种观点认为,项目资本金必须是股东的自有资金,如在10号文中就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的条件规定中,就将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作为条件之一,由此来看,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的资金因不属于管理人自有的资金,因此,不能作为资本金。
为达到减少资本计提、投资非标资产、向限制性行业提供资金等目的,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同业业务通道违规隐藏真实投向。以“存放同业+委托投资”违规模式为例,以存放同业的形式存出资金,并同时签订委托投资业务合同投向私募产品。存出行和受托行分别以存放同业业务和委托投资业务进行记账。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存出行达到获取高额收益的同时并违规减少资本计提的目的。
穿透看同业投资资金流向审查主要看是否比照自营贷款,同样是银发[2014]127号文框架下的要求:“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即按照贷款“三查”的相关要求,对同业类信贷业务进行投前、投中、投后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禁止通过多层嵌套将同业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以及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和领域。贷款所适用的资金投向相关法规,同业业务也将会被比照适用。
在2019年末,京银保监发〔2019〕355号“切实承担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业务风险责任。对于穿透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业务,除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承担风险责任外,若分支机构负责该类资产的投前调查和投后管理工作,应比照自营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北京*明确同业非标投资的管理责任,此前三三四检查的时候,监管明确是同业投资比照自营贷款管理,凡是自营贷款不能投的同业投资不能投,主要是防止同业投资绕监管,尤其是房地产、明股实债等投资的限制。但是北京*从分支机构责任层面细化要求,增强执行的可操作性。总行同业部门对非标的风险责任和分治后机构的投后管理责任并列,防止风险管理落空。
关于北京*同业新规详细解读参见笔者之前文章《最严同业新规!》
1、交易对手授信(2张罚单)
2019年以来,各地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开展同业投资过程中未对交易对手、实际用款人统一授信,开出2张罚单。
风险点1: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
同业投资业务往往涉及投资同业客户所创设的SPV给融资人放款,业务人员未妥善挑选合作的同业客户。此处风险点表现为可能会因同业客户自身原因而影响到项目放款效率,增加项目额外风险,甚至导致经济纠纷。
风险点2:对客户资料核查不严
同业投资业务往往涉及给企金及个人客户融资,而银行工作人员往往对融资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核查不严,仅形式性取得资料而未与原件核对一致,资料信息可能有误或未被更新。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将使银行在未充分掌握客户基本状况的情况下为客户办理融资业务,导致融资客户及担保人可能恶意逃债,给相应债权债务合同的实现带来瑕疵,以致增加该笔投资业务风险。
风险点4:项目放款前未落实放款前提条件
同业投资业务放款时未落实项目审批通知书所列的前提条件及未进行相应法律文本修订,就对客户发放融资。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易导致我行投资资金处于高风险状态,项目风险控制措施失控。
风险点5:放款核查人员未监督合同印章的真实性
同业投资业务涉及的交易合同如转让合同、担保合同等未进行双人核保工作,未确保合同印章的真实性。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难以规避印章造假,从而导致交易合同无效,使投资行为失去真实性和合法性,往往容易造成经济及法律纠纷。
风险点6:抵押物评估价值虚高
抵押物评估时参数设置不合理,导致抵押物价值不真实。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造成抵押物评估价值虚高,从而导致作为融资还款来源之一的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不能覆盖融资本息。
风险点7:房地产融资未进行封闭管理
银行对房地产同业融资的资金流未进行封闭管理,如未设立房产销售款的监管账户,无法对销售回款进行封闭管理。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易使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销售回款资金脱离监管,不排除被挪作他用,从而导致我行投资资金到期无法归还。
根据银行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年报显示,同业理财规模与占比持续“双降”。自2017年高点以来,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一直保持下降趋势。截至2019年末,同业理财存续余额0.84万亿元,同比减少0.38万亿元,降幅为31.00%,较2017年末减少2.40万亿元,降幅达74.08%;占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3.59%,同比下降1.67个百分点,较2017年初的高点23%下降逾19个百分点,“资金空转”现象明显减少。
2017年和2018年两年已经压缩了近5万亿,多数同业理财发行人无法提供清晰的底层资产清单,无法穿透,不符合三三四检查要求,也不符合银监发[2018]4号文相关要求。商业银行由于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实施对同业理财进行穿透要求,也会降低同业理财的需求。
风险点1:同业理财授权
同业单位进行理财投资,企业经办人未取得法人代表授权,投资失利,导致风险。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未取得法人代表授权情况下,单位买理财产品,到期本金受损,法人代表不知情,追究银行责任。
风险点2:投资产品准入风险
同业投资产品不符合准入要求。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银行未尽职调查同业理财产品,导致购买同业理财产品,投资失败几率较大,本金受损。
风险点3:信息披露不充分
银行未能在同业理财产品募集、运作期充分披露产品风险及投资配置等情况,导致同业客户不了解产品风险而盲目投资。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同业客户对理财产品运作情况不了解,若投资未达到预期收益或失利,容易引发投诉和声誉风险事件。
事实上同业理财天然不存在所谓的信息披露,2017年三三四之前大家等同于同业存款来看,只看收益。现在信息披露不充分还进一步导致在计算大额风险暴露的时侯无法穿透计算,从而投资方银行需要纳入匿名客户的问题。
通过梳理年报数据,19年上市银行表内非标规模为5.59万亿元,较18年年报减少1.28万亿,降幅18.6%。根据此前统计(边际放松,非标何去何从?)18年较17年非标规模降幅约为20%,因此在2019年,表内非标依然保持持续压降的趋势,如下图规模同比变化上,大部分都是绿色箭头代表的下降趋势,但跟更早时期来看,压降的幅度有所放缓。
过去几年,由于股份行和其他中小银行在信贷额度、资本方面限制较多,因而通过投资非标的方式进行信贷投放,非标占总资产的比例达到17%-18%。然而17年以来监管趋严,上市银行表内自营投资非标的比例持续收缩。19年上市银行同业投资非标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由18年的3.8%进一步下滑至2.8%,其中股份行的下降幅度比较明显。例如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非标下降幅度在30%以上。
2013年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的推出使得同业存单市场开始迅速发展,同业存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尤其是流动性缺乏的城商行获取流动性的重要渠道。
同业存单在短短几年中爆发式增长,还是由于在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的背景下,同业存单通过和货币基金完美结合,成为突破利率管制最重要的利器——这才是同业存单表面风光背后最核心因素。
经历三三四检查后,受同业空转整治以及公募基金的新规影响,到2017年下半年,同业存单的增长基本停滞。但到了2018年,虽然增速有所降低,同业存单仍恢复了增长,由于当时货币政策相对宽松,同业利率下行较快。这对于中小银行而言,就形成了非常友好的融资窗口,所以净增融资有一定增幅。
2020年上半年同业存单共发行7.83万亿元,发行主体主要是由城商行、股份行、国有行、以及农商行四类组成。
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是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需要向央行报备年度发行计划,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截止2019年10月,自律定价机制已有成员单位2181家,皆具备同业存单发行资格。
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发行期限不超过一年,登记在上清所,实际发行以1个月和3个月为主。从银行内部处理上看,同业存单属于同业存款范畴。和同业存款比,同业存单期限不够丰富也算是一个小的不足。
1、发行人角度
发行便捷。只要年初在央行注册,后续可根据银行间市场资金状况以及银行自身流动性需求,灵活选择发行窗口。和普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线下同业存款比,同业存单实现了标准化运作。
不需要开户,利率透明化。总行统一管理,选择时机;分行参与程度非常低。
2017年6月之前,同业存单尤其受到中小银行发行人青睐,因为这是很多银行变相突破同业负债不超过总负债1/3约束的重要手段——那时同业存单不纳入分子计算。这使得同业存单不仅仅可以作为银行管理自身流动性的重要工具,更主要的是其成为了银行通过主动负债来扩张其自身资产的重要手段。
但是从2018年开始,MPA对5000亿以上银行的同业负债/总负债的考核中,将同业存单加入其中。更重要的是在发行端额度测算的时候,也会考虑这个指标,所以变相通过同业存单突破1/3指标完全行不通。
下图截至2018年底主要银行广义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例,加上同业存单之后,至少上市银行都完全符合1/3指标要求。
注:上图在计算指标的时候没有将同业负债主中的结算性同业存款扣除,所以存在小幅度的高估。
对于银行的几项流动性指标影响来看,发行3个月期限的同业存单100亿,同时投资货币基金(即便货币基金主要投资组合又是同业存单)100亿并放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其LCR指标可以获得边际改善。
可以说,同业存单和货币基金是共生共存关系。货币基金从2013年底3600亿规模,发展到现在的8万多亿。这期间同业存单余额也实现了跳跃式发展,几乎是同步增长。
货币基金依赖同业存单作为其资产配置的主要品种,获取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又能满足基金公司内部风控及此前证监会对货币基金流动性的要求。
对于货币基金资产端而言,同业存单的期限都属于1年以内,符合其投资银行存款不超过1年的规定;同业存单不属于受限资产,从而可规避此前关于受限资产30%的限制(现改为10%);因为同业存单发行便利,多数期限在120天以内,不会拉长货基平均剩余期限;此前的货基管理办法限制AA+以下一般企业债投资,但允许AA+以下同业存单投资,同业存单投资基本全覆盖,只是要求在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不超过5%(具备托管资质的银行基本都在AAA评级)。
证监会2017年8月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针对货币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点:
风险点1:存单开立错误风险
银行工作人员未按照合同要素开立存单。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风险表现:导致客户或银行利率损失,影响客户资产投资估值的准确性。
风险点2:存单遗失风险
银行工作人员在与客户进行存单交接过程中出现存单遗失。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导致存单到期时无存单临柜支取及资金被非存款人支取的风险。
风险点3:到期未及时支取风险
客户存款到期时,银行工作人员未及时为客户办理支取手续。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导致客户不能按时支取资金,银行赔付相应违约金,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给银行带来信用风险。
风险点4:存单到期时,资金被非存款人支取
存单到期支取的收款账户非存款人账户。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资金被他人挪用。
风险点5:存单到期时未通过存单原件为客户办理到期支取手续
客户存单遗失或存单未提供,银行工作人员先为客户办理了存单到期支取手续。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流程不规范,未验印鉴,无法核实存单到期支取意愿真实性。
风险点6:内部利率管理风险
银行内部未制定吸收同业存款内部利率管理制度。此外,银行工作人员对于吸收同业存款利率超出内部限额规定的,未按照管理规定要求进行上报审批。此处风险点主要表现为内部流程不规范,高息收取存款,对银行造成利润损失。
从资本计提的角度,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凡是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3个月以内风险权重20%,3个月以上25%;但是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额度以内风险权重100%。
根据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为零,对上清所和中登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也是零。
本来,银行对中登并不会有直接的风险暴露,因为银行无法直接进入交易所做回购或逆回购业务。但银行仍可借助基金专户等间接进入交易所市场做回购加一点杠杆;这时按穿透授信原则,求银行就应对中登做授信(也有银行不做),同时也对中登有风险暴露,但具体中证登的风险权重是多少,资本管理办法认定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方按照0风险权重,否则仍然需要计提资本。
央行只在2014年初发布的《关于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及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29号)中明确上清所是合格中央对手方(QCCP),但央行或银监会自始至终并没有明确中登也是QCCP;尽管实际操作中,银行对中证登的风险暴露仍按0风险权重处理。
对其他非银机构,包括省联社、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财务公司、公募基金,风险暴露都是100%。
需要注意,针对同业投资(银行自营资金投资各类资管计划,目前以公募基金为主),资本计提层面不是看管理人,而是看资管计划的底层资产,穿透看底层资产是什么类型。因为目前商业银行不能投工商企业权益类资产,所以商业银行不能投混合型基金、普通债基、股票型基金,只能投资纯债基或货币基金。
定制化纯债基的风险权重,一般公募基金会给一个清单,根据债券清单中不同类别进行资本计提。如果是利率债,就按照0风险权重,如果是信用债就按照100%,如果是银行金融债按照20%/25%。
但是,货币基金有一个小问题:货币基金不可能纯定制。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因为没法定制化,货币基金一直以来不愿意向银行投资人每月披露详细的底层资产清单——毕竟这既涉及到自身的交易和配置策略,也会导致对其他投资人不公平信息披露。因而一般只披露前几大券种或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所以银行投资货基的资本计提面临两个选择,要不就要求提供底层清单,要不只能按最高的风险权重100%来计算(货币基金的投资范围决定了其底层资产不可能有更高风险权重的资产)。
此外,同业业务资产类别中很少放在交易帐户(其中只有部分同业存单有可能放交易账户),所以交易帐户资本计提规则基本不适用于同业业务。
商业银行即便卖断票据,在会计上可以出表,但只要票据带有追索权,风险不能完全转移,票据承兑前要在《G4B-2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表》中计入[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CCF100%,风险占用和卖断前相同。
按照目前资本计提规则,按权重法(不考虑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的情况)如下表:
上图对银行在整个票据业务链条上的资本消耗描绘很清楚,需要注意如果是本行后续交易(直贴、转贴买入或卖出,逆回购)中触及到本行自己承兑的票据,风险权重是0。还有承兑或商票保贴实际是表外业务,但表外转表内的系数CCF是100%,也就意味着如果不是小微企业(出票人比承兑人是小微的概率要低很多),那么风险权重就是100%。
票据回购业务实际是负债业务,相应票据资产未出表,所以回购业务本身并不需要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但是未出表的票据资产应继续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上面分析的框架是商业银行和非小微企业的承兑、贴现业务。但如果是小微企业,100%就要改为25%。
此外,如果承兑机构如果是财务公司或信用社,那么意味着这些同业机构本身的风险权重就是100%,而不是20%或25%,所以这些机构承兑的票据贴现的时侯仍然按照100%风险权重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总体而言,票据在银行手中转贴流通链条越长,在整个银行体系的资本消耗约多,所以整个票据业务实际是重资本消耗型,主要因为票据的背书转让导致后手对前手都有追索权,这也即便是卖断仍然需要计提资本。
但是从单个微观主题而言,如果贴现行只贴商业银行的票据那么的确属于轻资本(20%/25%),不去看整个链条的话。
票交所时代最大的争议在于,转贴买入后卖断银票是否仍然需要计提20%或25%风险权重。按照票交所规则A银行转贴买入后卖出票据,B银行转贴入,B银行需要放弃对A银行的追索,所以A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可以不计提资本,但是部分银监监管人员认为票据法高于票交所规则,暂时仍然需要计提。
同业业务涉及的指标主要包括:LCR、NSFR和LMR三项指标;同业负债不能超过总负债1/3;同业融出不超过融出方一级净资本50%。
一般行内多数要求同业业务本身能够自求平衡,但是注意这里的平衡是指同业负债以投资同业资产以及债券为主,并不是绝对;不能过度依赖同业负债来支撑非同业资产。
农商行还有一个要求:同业非标不能超过同业负债的30%。
对于LCR的监测,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可以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数据取《G25_I流动性覆盖率情况表》。
简单解释可以理解为:分子是一家银行压力情况下及时变现造血能力,分母是压力情况下一家银行流动性丧失的速度,如果该比例低于100%,则说明一家银行30天以内造血速度低于失血速度,比较危险。
1、发行同业存单,跨季度
因为同业存单属于金融机构负债,作为购买同业存单的银行肯定不能将其纳入到其优质流动性资产范围。
如A银行6月30日发行同业存单10个亿,期限31天;如果B银行LCR指标充足,购买后在6月30日计算LCR的时候不能纳入现金流入,分子现金减少31亿,但发行人A行获得现金流入,分子增加10亿,且分母不需要纳入30天内的现金流出;这种可以在季末最后一天调剂流动性指标,成本比较低。
这里的基本逻辑还是因为LCR是严格按天数计算,但是NCD按照对年对月,遇到节假日顺延,可能超过30天。当然同业拆借也可以做到1个月可能超过30天,但稍微长点期限流动性远不如同业存单。
在LCR报表填报科目G25_I中,[2.2.2.6.3其他借款和现金流入];可随时赎回的基金投资填入本项目,若合同中有大额赎回限制条件,超出大额赎回阀值的部分不得计算现金流入。
所以通过“银行发行同业存单→货币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银行再购买货币基金”这个循环,也可以大幅度改善LCR。当然,这个逻辑在证监会2017年8月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之后有变化,因为大额赎回受到了限制。
但整体上看,这个流动性逻辑仍然存在,整个市场可以从这个逻辑中获得一定的人造流动性指标改善。
2017年12月银监会流动性新规新引入了流动性匹配率监管指标。该指标其实是净稳定融资率的简化版,但正因其为简化版,一旦实施,绝大多数银行都面临达标的压力。尤其是以往同业业务非常发达的部分城商行,如果继续通过吸收同业负债,通过信托贷款异地放款,在计算流动性匹配率的时候,银监会被施加惩罚性的折算率,具体参见下表。
监管要求: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商业银行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流动性匹配率监管要求,2020年前,流动性匹配率为监测指标。
加权资金来源=商业银行负债来源按照下表的5类负债和3种期限的折算率加权平均;
加权资金运用=商业银行所有表内资产按照下表的5类资产和3种期限的折算率加权平均;其中,其他投资指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外的表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举例:
锦州银行通过信托发放一笔1年期信托贷款,融资人在江苏,资金来源是通过吸收的一笔1年期同业存款进行匹配,规模为10亿人民币。从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来看,资产和负债的金额、期限、币种完全一致,这笔业务是不会产生流动性风险的。但如果计算流动性匹配率指标,分母项因为商业银行自有资金委托成立的资金信托,按照上表的资金运用会被划入“其他投资”科目。
分子:10亿乘以30%为3亿(按照剩余期限,即便是一年期的同业存款从起息日的第二天开始剩余期限就低于1年,从而折算率是30%;当剩余期限低于3个月时候,折算率为0);
分母:10亿乘以100%为10亿。
监管要求为流动性匹配率总体不能低于100%,该笔同业投资如果就单笔业务进行核算,流动性匹配率是30%。落地后9个月,信托贷款还有3个月到期,负债端同业存款也是3个月到期,重新根据上述表格流动性匹配率计算,分子为0,分母仍然为10个亿,进一步恶化流动性匹配率指标。
所以这个指标背后除了反映对于流动性的管理之外,对银行的同业业务也有比较大的限制。什么样的机构才适合做同业投资呢?这个指标背后反映的情形是,当地的一些城农商行有大量的存款,但可能因为贷款的投放不足流动性匹配率远远高于100%,那么这些多出来的一些资金可以去做同业投资,来充分利用这个指标给予的资源。但是对于靠市场负债经营的业务单位,流动性匹配率指标就给了很大的限制,以往通过发行同业存单,或者通过吸收同业存款来进行同业投资的野蛮增长,并不是监管所真正希望看到的,叠加上同业负债不能超过总负债率的1/3的要求,监管更多的是引导去做一些标准化的直接融资的品种或者传统的信贷业务。其次就是鼓励线下业务线上化,同样性质的一笔存款,比如同业存款和发行债券及同业存单,3-12个月期限的前者是30%,后者是50%,也就意味着从线下搬到线上,相应的折算的权重就高了。
具体可参见笔者之前的文章《何为中国特色存款准备金?看完就都明白了!》。以下以工商银行为例,截至2015年6月需要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范围:
虽然2014年底央行发布过银发[2014]387号文《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将非存款类存放纳入法定存款准备金缴纳范围(包括券商、基金公司、各类资管计划存款);但一直以来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都是0。
同业存单目前是银行间市场发行,上清所登记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的一种负债凭证。从目前央行缴存范围的相关文件看,同业存单没有纳入存款准备金缴纳范围,但是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投资者群体中绝大部分属于SPV或者金融机构,但其中也有很少部分是保险机构。
如果是保险机构投资同业存单,理论上应该需要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实际操作中,上清所也不会及时披露投资者名单给发行人。
但是从存款准备金最原始的出发点,流动性管理工具的角度看,同业存单实际上在存续期无法提前支取和赎回,一旦发行之后,实际上银行没有流动性风险,到期能否续发也是整个市场决定。
在MPA影响下,同业业务季末银行和非银的利差进一步加大,具体可参考R和DR在季末的价差表现。其具体逻辑在于:MPA是季末考核指标,广义信贷规模是MPA体系非常重要的指标,广义信贷包括银行对非银的拆借,不包括银行之间的拆借,所以多数资金融出方是会在季末控制广义信贷规模,不愿拆借给非银机构——这就是季末R和DR扭曲的核心原因。
市场首次体会MPA对季末利率的扭曲,是在2016年3月末。此前整个2015年也有季末效应,但都在20个BP左右;然而此后,季末效应导致的价差普遍上升到100-200BP。
银行同业理财重复计入广义信贷规模,同业投资或表外理财如果是通过券商资管或信托计划加杠杆,可以节省广义信贷规模。
具体关于MPA的介绍,可以参见此前文章《MPA通关秘籍(2019版)》;
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指农商行和农信社,2018年监管一再强调要“回归本源”,但究竟什么是本源,也没有明确说法。大体就上是要服务本地服务三农和小微。在这一指导思想的约束下主要有如下要求:
1、2018年初《农村金融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额风险监测和防控的通知》(银监农金〔2018〕12号)
除强调穿透授信外,重点要求严格控制对省外金融机构、出现负面舆情以及经营情况不明金融机构的同业授信。
这里并未完全禁止农金机构资金跨省,但严控对省外金融机构授信,也将大幅限制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出省。
以上的要求直接后果就是:
2、2019年初,银保监会发布5号文,重点对农商行回归本源做了更加详细的约束
《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新增15项考核指标。对同业业务影响最大的指标有:
此外,还要求县域农商和城区农商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应专注服务本地,下沉服务重心,当年新增可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当地。
当前具体是否严格执行这些监管指标,银监会将权限下放给地方银监*,笔者了解到的情况多数地方银保监*尚未开始启动对农商行的严格执行。
总体而言,前面三项指标会大幅度缩减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流出的可能性,比如贷款余额不低于总资产50%,此外一般农村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0%比例存放央行,3-4%比例存放上级联社。最终只有35%-40%可以用于做同业业务,但这些同业业务和债券投资,其中同业业务除同业拆借外不能离开本地。
当然至于哪些能突破区域限制,哪些不能,目前还是存在争议。
3、2019年末,银保监发文要求村镇银行专注信贷主业,防止资金用于同业融资和投资。
该文实际是延续监管层面对村镇银行一贯的监管思路,对村镇银行票据和同业业务监管最全面的文件:《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已有详细规定。
(1)除结算性用途的同业存放业务、与主发起行及同一主发起行发起的村镇银行之间的同业业务外,不得跨省开展线下同业业务。
(2)切实防范通过同业票据或借冒名贷款方式开展偏离定位及违法违规业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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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买什么货币基金比较好?
近一年收益率相对较高的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的a类货币型基金有万家货币和博时现金货币型基金,收益率都是在4.20%以上,远远高于银行定期一年存款的利率的。
银行周报(8月10日) | 界面新闻
国开行迎来新任副行长!央行新闻发言人周学东已走马上任
央行行长易纲:进一步提高货币信贷政策执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央行:招标发行2020年第七期和第八期中央银行票据
朱光耀:中国三四季度经济增长可达6%全年增速高于IMF预测
易纲:全年有望实现正增长
易纲: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
7月末中国外储创30个月来新高美元指数下跌为主因
国际金价暴涨首次突破2000美元关口!今年涨幅已超30%,未来走势判断现分歧
央行:支付机构拟IPO或增发股票需事前报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不再强制评级,减少评级依赖
多地银行保险业监管重点浮现包括金融纾困、风险防控等
央行行长易纲:坚定不移地深化金融业改革和对外开放
央行:支付机构上市或增发股票需进行事前报告
聚焦银保监*年中会|北京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全面达标,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
聚焦银保监*年中会|江西将持续推进乱象治理和转型发展
国家发改委: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应对疫情、公共卫生等短板领域建设
深圳:将研究制定出台金融科技专项扶持政策
央行:积极稳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
央行:加快补齐金融风险处置制度短板
央行: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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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回应薪酬问题:目前没有统一降薪的安排
交通银行:刘珺先生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已获核准
宁波银行:成功发行100亿元二级资本债券
苏州银行:完成发行45亿元二级资本债券
宁波银行:雅戈尔集团已通过集中竞价减持907.4429万股
建设银行:获准发行不超660亿元二级资本债券
杭州银行:高管任职资格获监管机构核准
标普下调广发银行评级展望至负面:盈利、资本压力或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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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齐五大行!邮储银行全面推进这项改革资本管理、业务结构将受大影响
贵阳银行:王勇的董事任职资格获核准
浦发银行:完成发行400亿元二级资本债券
1.国开行迎来新任副行长!央行新闻发言人周学东已走马上任
央行办公厅主任、央行新闻发言人周学东已于8月4日赴国开行任副行长一职,并成为国开行当下最年轻的副行长。随着周学东入职之后,国开行将形成“一正三副”的架构。不过,目前央行和国开行网站暂未有公开信息发布。
2.央行行长易纲:进一步提高货币信贷政策执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8月3日,31日上午,央行行长易纲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调研,并召开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座谈会。易纲要求,针对金融机构和企业代表提出的当前小微企业融资方面仍然存在的问题,人民银行各相关司*和营业管理部要认真研究,进一步提高货币信贷政策执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央行开展100亿元逆回购操作本周净回笼2700亿元
央行8月7日公告称,为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7日央行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100亿元7天期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为2.2%,与上次持平。
鉴于7日有200亿元逆回购到期,今日净回笼100亿元。Wind数据显示,本周共有2800亿元逆回购到期,央行本周净回笼2700亿元。
2.央行:招标发行2020年第七期和第八期中央银行票据
8月7日,8月13日(周四)中国人民银行将通过香港金融管理*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债券投标平台,招标发行2020年第七期和第八期中央银行票据。第七期中央银行票据期限3个月(91天),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发行量为人民币200亿元。
3.朱光耀:中国三四季度经济增长可达6%全年增速高于IMF预测
8月7日,财政部原副部长朱光耀在作主旨演讲时表示,在第二季度经济增长3.2%基础上,我们有信心在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中国经济的增长维持在中国经济潜在增长率的水平,就是6%左右。朱光耀指出,中国经济2020年的增长率将高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预测。
4.易纲:全年有望实现正增长
8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总的看,中国经济潜力大、韧性足的特点并没有改变,下半年我国经济增长将延续复苏的态势,全年有望实现正增长。
5.易纲: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
8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切实抓好已经出台的稳企业保就业各项政策落实见效。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明显高于去年,同时注意把握好节奏、优化结构,促进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合理增长。
6.七月末中国外储创30个月来新高美元指数下跌为主因
8月7日,外汇*发布数据显示,7月末中国外汇储备为3.1544万亿美元,较6月末上升421亿美元,为连续第三个月上涨,同时创下了30个月来新高。
在下半年信贷投放要注意节奏的政策要求下,多位分析师预计即将发布的7月新增社融数据环比下降将成定*,但同比增速仍在继续上行;而债券发行规模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的背景下,M2或将迎来下降的“拐点”。
财联社记者综合多位分析师预测,7月新增社融有望录得2万亿元左右,新增信贷在1.2万亿元左右,M2增速有望维持11.1%甚至会低于11%,M2、M1剪刀差将恢复收窄趋势。
8.国际金价暴涨首次突破2000美元关口!今年涨幅已超30%,未来走势判断现分歧
昨夜今晨,国际金价首次站稳了2000美元/盎司的关口,持续刷新记录。今日上午,伦敦现货黄金最高在8月5日上午触及2031.02美元/盎司,年内涨幅超过30%。但随后便出现了震荡下行走势。
“金价突破2000美元关口其实并不意外,最近有利于金价上涨的因素比较多。”国际问题专家赵庆明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最近一段时间美元汇率相对较弱,这也导致了以美元计价的金价出现上涨行情。而全球股市表现相对较弱,从资产配置的角度来说,金价也存在此消彼长的行情。不仅如此,全球疫情的爆发,国际**风险的加大,也让市场对与经济前景较为担忧。市场对经济前景的不乐观,让“乱世黄金”再度显现出来。
1.央行:支付机构拟IPO或增发股票需事前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发生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的、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支付机构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控股附属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等事项,应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告。
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不再强制评级,减少评级依赖
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原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此外,还调整了普通投资者可参与认购交易的公募债券相关要求,在不降低门槛要求的前提下,删除了评级为AAA的规定,减少评级依赖。
3.多地银行保险业监管重点浮现包括金融纾困、风险防控等
8月7日,继银保监会日前召开2020年年中工作会议之后,截至8月6日,已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青海、内蒙古、吉林、广西、江西十家银保监*在其网站发布年中工作会议内容,各地银行保险行业监管路线图浮现。从已发布的信息来看,下半年金融纾困、风险防控、乱象整治、公司治理完善等仍是监管重点。
4.央行行长易纲:坚定不移地深化金融业改革和对外开放
8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首先,要继续执行好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落实好近年来宣布的金融改革和开放措施,比如取消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人身险等领域外资的股比限制;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额度限制;批准运通、万事达卡、惠誉等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等。其次要继续推动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统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外汇管理政策。当前,人民币国际化的势头非常好。我们将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的开放。
5.央行:支付机构上市或增发股票需进行事前报告
8月7日,为提高支付机构风险甄别、预警和处置能力,推动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发生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的、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支付机构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控股附属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等事项,应当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告。
8月6日,央行发布《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对于下一阶段货币政策,央行延续二季度***会议表述,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完善跨周期设计和调节,处理好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防风险、控通胀的关系,实现稳增长和防风险长期均衡。
7.聚焦银保监*年中会|北京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全面达标,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
近日,北京银保监*召开2020年年中工作会,部署下半年重点任务。会议指出,争取年内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全面达标,小微续贷率要同比提升20个百分点以上,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全年要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另外还要进一步提升北京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
8.聚焦银保监*年中会|江西将持续推进乱象治理和转型发展
近日,江西银保监*召开的年中工作会指出,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和严峻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全*在全力以赴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引领银行保险业机构支持经济恢复发展的同时,着力抓实了强*建、防风险、促改革、严管理等各项工作。
9.国家发改委: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应对疫情、公共卫生等短板领域建设
8月5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表示,下半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民间投资的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应对疫情、公共卫生、仓储物流、应急储备等短板领域的建设,同时,要引导银行推出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增加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规模和比例。
10.深圳:将研究制定出台金融科技专项扶持政策
8月5日,为推进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深圳联合央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深圳证监*制定了《深圳市贯彻落实行动方案》。根据《深圳行动方案》,深圳提出了支持港澳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深拓展发展空间,开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试点,鼓励保险公司在深建设各类总部,持续深化深港澳保险领域合作等4条措施。在金融科技发展上,《深圳行动方案》提出,将研究制定出台金融科技专项扶持政策,开展金融科技节主题活动,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积极参与、支持、协调人民银行数字货币各个场景应用在深试点等。
11.央行:积极稳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
8月3日,人民银行8月3日召开2020年下半年工作电视会议,会议指出,坚定不移推动金融业稳妥有序开放。继续落实好已宣布的金融开放措施。推动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积极稳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统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外汇管理政策。深度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切实维护多边主义。
12.央行:加快补齐金融风险处置制度短板
8月3日,人民银行8月3日召开2020年下半年工作电视会议,会议指出,守住底线,继续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三年攻坚战,加快补齐金融风险处置制度短板,健全重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落实***金融委问责要求,实行重大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问责,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密切关注金融风险的边际变化。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13.央行: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
8月3日,人民银行8月3日召开2020年下半年工作电视会议,会议指出,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切实抓好已出台稳企业保就业各项政策落实见效。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明显高于去年,同
转载请注明出处品达科技 » 2020货币基金前十(2020年6拿依家的犯常给帝新布月16号买的建信添益货币基金5116660,最近适合卖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