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有什么不同
第一、从法律上公募有较为健全的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监会的各项管理办法,而私募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目前借助的是《合伙企业法》(为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做准备,目前该法尚未实施)、《信托法》(信托为私募提供了一个合法途径,这是我国私募基金的特有形式)《合同法》(这是契约型私募的主要法律依据)。最初在制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时,没能把私募基金作为调整对象,这是个遗憾。对于私募基金,尽管其投资灵活,不宜过细监管,但是最基本的准入资格应该是有的,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基金公司设立时应有最低资金限制,应该提取风险准备金。此外,投资人的门槛也应限制,我国一向视稳定为大*,如果投资人不够理性,把大部分身家全投资在风险大的基金品种上,造成的不稳定可想而知。可以参考国外的立法以及目前资金信托的法律,设最低门槛,并限制投资占家庭资产的比例,有效教育投资者。第二、从监管上公募由证监会监管。证监会定期不定期考察基金公司,包括文件考察、现场考察,证监会考察的范围,包括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高管人员、基金从设立、销售到投资等。而私募,目前并无监管,私募基金公司,对于证监会来说,只是作为普通的机构投资者,甚至是自然人投资者的监管,只要想逃避这个监管,就有办法。私募的灵活是最大的优势,但是,适当的监管必须的,任何灵活,如果造成了扰乱市场、操纵股价,那就是违法。公募基金在**监管之外,还实行行业自律,证券业协会有会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按需要提供培训,以提高管理和投资水平,增进法律理解。总之,公募有自己的组织,而私募则没有。公募要求强制信息披露,私募则是基金公司与投资人协议披露。披露内容、披露周期、披露事项都由协议约定,私募并没有强制披露义务。公募要求资金托管,必须将资金交与第三方(银行)托管,而私募除信托方式外,并无资金托管,这也导致私募风险较大。第三、从投资限制上公募有严格的投资限制,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以及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所有基金投资一家上市证券的比例上,甚至为了防止利益输送,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对同一证券,不得在当天一个买入,一个卖出。而私募基金,在投资品种上,不限于国内证券,还可能涉及期货、黄金、外汇以及国外的证券、期货等,比公募广泛的多,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即使是在国内证券的操作上,亦无公募基金所要求的严格限制,也难以监管。比如,目前最为规范的信托方式,信托型私募基金,如果在多家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则可能一个计划卖出某股票而另外的计划买入该股票,如果资金量足够大的话,则导致操纵股价。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因为不是在基金公司账户名下,则投资占一个股票的比例,难以监管,也可能造成操纵股价。第四、从募集方式上公募私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在《证券法》上规定了证券公开发行的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如果把私募理解为投资人累计不超过200人或不向不特定对象募集,那么,资金信托的法律修改,则与此矛盾,以前是一个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人限制在200人之内,现在对机构的数量已经不再限制。当然这是鼓励成熟投资者,是管理上的进步,但是,法律上的不吻合,使得公募私募并无严格界限。私募有一点确定的是,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否则就构成了公开募集。第五、从税收上公募有明确的国家税收标准,有比较规范的管理,而私募,因为法律形式多样,避税甚至逃税手段多样,难以监管。第六、基金的业绩报酬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即使这样,也已经赚的钵满瓢满了。)私募基金则必然收取业绩报酬,大多不收管理费,有些预收管理费后,再从业绩报酬中扣除。对公募基金经理来说,业绩是用来排名的,而对私募基金经理来说,业绩则是实实在在的分成,是直接的收益。第七、投资人收益因为私募的操作灵活,收益可能会比公募高,尤其在行情不好的时候,私募的操作灵活的优越性比较明显。但是,在行情好的情况下,两者相差并不太大(公募基金已经有很多3字头了),尤其是私募在提取了不菲的业绩报酬后,投资人得到的收益,不一定会比公募收益高。甚至,有些私募,在收益不如公募的情况下,还收取业绩报酬,则对投资人不合理。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投资人可与基金公司约定,投资收益率小于等于股指增长率时,基金公司不收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第八、基金公司的规模和管理私募基金的规模目前已经达到万亿,蔚为壮观。但是,说到基金公司的规模和规范管理,目前情况下,公募因为法律法规健全,有一批管理比较规范,重视风险控制,投资理念清晰的基金公司。而私募,备受大家推崇的的是一些从公募出来的明星基金经理,这靠的是个人品牌,尚未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管理公司,这是私募以后做大做强需要改进的。
私募和公募基金的区别
公募基金(publicofferingoffund)是受**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1][2][3][4]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称为专户理财。它们的异同: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在我国,公募基金都在公开媒体上大做广告以招徕客户,而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能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4、监管不同。公募基金由证监会依法进行监管,并实行行业自律,而私募基金仅属于普通的投资者。5、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简单一点就是公幕基金公司购买某一只股票金额不能超过该支股票的10%,单支股票占单只公幕基金的资产比例不能超过10%。而私幕基金没有这限制,如果私幕看好云南白*这支股票最好,私幕经理可以全部将资产放在云南白*这支股票上,这便于私幕大比例购买自己看好的股票,这也是众多公幕基金经理转投私幕的一个主要原因。6、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7、投资限额不同。公募基金申购限额一般1000元,定投更低有的可以100元,满足一般中小投资者都能参与;而私募基金对投资人的金额限制比较高,目前一般要达到100万才准购买,当然也有降低门槛的,50万元可以购买开放式基金都是公募基金,可以在基金公司的网站或者代销点银行和证券公司购买。
关于公开募集基金,以下描述错误的是()
d被动投资
到底什么是REITs?和“类REITs”有什么区别?——由资产证券化开始从头说起 - 知乎
这篇文章简单梳理一下资产证券化的问题,特别是REITs。
资产证券化是个坑,里面能说清楚的不多,多头监管,多种架构,有点复杂,我这里简单梳理,并从传统abs开展类REITs业务出发,简单谈一谈REITs是什么,怎么发展。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金融工具,这个倒没啥好说的,相信找到这篇文章的各位都理解;
先简单看一看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
2005年3月,经***批准,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这个事儿,最早是由人民银行发起的,主要面向信贷资产。
2005年至2008年底,共11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17单、总计667.83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从一开始,资产证券化就是服务信贷资产的,主要由人民银行监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所以毫无疑问划归固定收益类证券。
2009年,监管部门出台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2011年9月,证监会重启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审批。此后,中信证券于2012年3月成立南京公用控股专项计划,成为本轮企业资产证券化重启后的首个项目。
2012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重新启动,进入第二轮试点阶段。
2012年8月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ABN)正式诞生。至此,我国三种主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类型(企业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全部推出。
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业务开始转为常规业务。2013年7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要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
2014年底,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发生了重要转折,完成了从过去的逐笔审批制向备案制的转变。2014年11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宣布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备案制;2015年1月4日,银监会下发批文公布27家商业银行获得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业务资格,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制在实操层面落地;3月26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试行注册制的公告》,宣布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并且能够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央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信贷ABS。
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实施备案制+负面清单管理。2014年12月26日,证监会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开始针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备案制,同时配套《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提出8类负面清单,大大拓宽了发行人及基础资产的可选范围,促进企业资产证券化在2015年以来的高速发展。
综上来看,由于我国分业监管的背景,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有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银行间债券市场
网上关于资产证券化分类的表格有很多,我随便摘一个来:
我们就以上面的图,把资产证券化简单掰开来看看。
基础资产方面,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范围最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以商业银行各种贷款为主,以企业贷款为主,不良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较少。构成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可以为债权类、收益权类和不动产类,范围涵盖较广。构成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公用事业未来收益权与**回购应收款等。
投资主体及交易场所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交易场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是所谓的合格投资者(简单来说就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社保基金、比较有钱的自然人和法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交易场所是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票据的投资者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同,也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交易场所是银行间市场,但当采用私募发行方式时的投资人仅限于原参与人之间。
监管部门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归银监会和央行监管,其发行时间较长;企业资产证券化归证监会主管,其发行时间相对较短;资产支持票据归交易商协会主管,采用注册发行。
在架构、风险隔离、法律关系方面,这里头就更复杂,值得好好说道说道。
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都要引入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风险隔离、明确法律关系、方便资产管理的作用。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架构比较简单,SPV是信托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发行,信托公司由银监会监管,所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理所当然的把信托公司选做SPV。这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架构:
这这一架构下,银行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与SPV之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信托关系。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主承销商签订主承销协议,聘用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进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这里承销商主要是券商其他商业银行。根据监管规定,发起机构必须持有份额不少于总规模的5%;而且分级证券的每一档都不少于5%。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SPV主要是券商社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设立专项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以前券商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分为三种,定向资管计划(单一委托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为大集合,小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后来出台了新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依然保留,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大集合归为公募基金牌照业务,也就是券商有公募牌照之后可以发大集合,小集合就是现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2-200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曾一度取消,在2014年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后,被监管定义为指定的SPV,并且名称改成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私募发行的,原则上投资人不超过200个。
企业资产证券化关注的法律焦点是有没有有效设立一个财产权信托,有没有实现资产的转移,即资产的真实出售。在实务中,一般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要签订《资产买卖/出售协议》,实现法律风险的完全隔离。
资产支持票据(ABN)则可以理解为银行体系的企业ABS,是银行系统为了参与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分一杯羹而创立的产品。根据《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ABN的发行方式非常灵活,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ABN的发行载体可以为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也可以为发起机构。这就使得ABN的架构设计可以非常随意,既可以用债权人直接做发行载体,也可以成立信托发行。
与传统发起人做载体的ABN发行模式相比,成立信托的ABN可以真正做到“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相对来说更科学合理。2017年后,发行的ABN产品基本均为信托型。
ABN是注册制,这里简单讲一下流程,项目启动立项15日内各中介机构出具报告,注册材料汇总至主承销商进行评审,审查完毕后,10日内注册材料定稿报送交易商协会审查,交易商协会一般会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反馈,主承销商通常需要在5天内针对反馈完成复函,如交易商协会无反馈意见一般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通过注册。取得注册通知书后,主承销商开始组建承销团,在正式发行前向交易商协会履行报备程序,一次性提交齐备ABN发行文件,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部门将对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评议完成后可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发行程序。
ABN的分支有一个ABCP,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即传统ABN产品的短期限、滚动发行版本,诞生于2020年6月。ABCP发行一期到期后,由二期发行的募集资金偿付一期,这样更灵活,但是有二期发行失败风险。资管新规后,禁止滚动类和长拆短产品,但是ABCP的创新规避了这个监管,所以最近发行的比较多,可以显著降低融资成本。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目的主要是分离资产风险,快速回笼资金,补充资本金,便于扩大业务,减少债务负担,金融企业发行ABS特别关注资产是否“出表”,以满足监管需求。
出表与否,主要看风险报酬是否基本转移,比如原始权益人或其母公司不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则可认定为“真实出售”,可出表;风险报酬转移不足,原始权益人或其母公司仍存在一定被追偿的风险的或属于收益权的,则不能认定为“真实出售”,不可出表。譬如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条款中有“若基础资产收益不足以支付本期资产支持票据本息,差额部分由发行人予以补足”,则认为不可“出表”。
另外,2015年8月25日,当时的保监会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推出“保险系”ABS,想让保险资管机构在ABS市场分一杯羹,业务名称是“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的设立发行制度经历过数次市场化改革。2015年起步时,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2019年6月改为“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注册”,保险资管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资产支持计划实行注册制管理,由中保登具体办理;2021年9月,银保监会再将资产支持计划改为“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登记”,资产支持计划正式从注册制变为登记制。
保险资管发行的资产支持计划属于私募产品,归于“非标”类产品,主要在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发行、登记和转让,主要投资者还是保险资金,一些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计划后还是由母公司的险资认购,即“自己发行自己消化”,银行、基金、券商等投资者都没参与进来,体量自然比较小,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了。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REITs)来自美国,简单说就是面向公众的一个不动产资产证券化,在其诞生地美国,有一系列完整的法律,对REITs在设立、运行、终止各阶段参与方的主体资格、REITs的运行结构、涉及税法等进行相应规定。
在“正式版”REITs推出以前,国内主要采用“类REITs”的手段,通过ABS、ABN、甚至公募基金等手段组合拼凑出一个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资产支持证券。
2014年发行的“中信启航”就是这么个案例。中信证券以其所有京深两座办公楼作为基础资产,以天津京证、天津深业两家公司为SPV,发行了“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启航分为优先与次级两类份额。优先级持有人可在计划存续期内获得7%的年化预期收益,并在计划终止时享受10%的地产增值收益。次级持有人则在计划存续期内获得租金满足优先级收益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同时在计划终止时享受90%的地产增值收益。
有意思的是,中信证券没有持有太多次级份额,只有10%,剩下的都卖给了中信证券员工和外部投资者,房地产增值收益中信证券事实上享受不到多少,等到资产管理计划到期,中信证券却要用市场价购回这笔资产。
2014以后,北京和深圳房地产涨幅多少都不用说了,挂着“中信证券”牌子的大楼价格蹭蹭涨,收益却和自己没关系,可以说“中信启航”纯纯为人作嫁的冤种产品。
怎么说还得是券商有办法呢,中信证券说老子不玩儿了,既然持有次级份额的大多数是中信证券员工,那就按头让员工把份额还回来不就得,内部价格相当于最终年化收益率约8%左右,次级份额还不如优先级,虽然如此,但还是不少员工迫于压力,签订了同意转让合同。
中信启航的案例,给我们以深刻教训:
在中国这个房地产火箭式上涨的背景下,REITs不太适合中国的住宅、商业地产等基础资产,房价涨得飞快,发行REITs,要么发行人当冤种,要么只会进一步推高地产价格。
另外一条,就是什么机制架构,都抵不过实力差距和人情往来,这个就不细说了
中信启航的架构主要是由“专项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的形式组成,私募基金通过持有拥有大厦的spv公司的股权,实现对底层资产收益的控制。
除了与私募基金合作的REITs,还有一类和REITs相似的abs,就是CMBS(CommercialMortgage-backedSecurities,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的基本原理是将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汇聚到一个资产池中,以商业地产未来收入作为偿债本息来源,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以债券形式向投资者发行。
CMBS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一种债权类ABS,需要通过信托等手段将原始资产转化为债权,再打包成ABS。
因为ABS一直以来,都属于监管承认的标准化债券资产,底层资产的稳定现金流是ABS审批的重要考量因素,特别是近年来《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发布以后,ABS的底层资产监管更加严格,像中信启航这类偏权益类的类REITs未来会越来越少,更多是将底层资产转化为债权后再做CMBS。
将底层资产转化为债权有很多种方式,例如最早的委托贷款,到资金信托,再到财产信托,或者直接单一SPV,只要能转化为债权注入到专项资管计划,就可以做成CMBS。
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基础的类REITs,主要问题是私募性质,在产品流动性和信息披露程度上都与标准REITs产品有较大差别。
2015年7月,“鹏华前海万科REITs”成功发行,首次使用公募基金作为发行载体。该产品在发行期间单个投资者的单笔认购门槛仅为10万元,上市后在深圳交易所场内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最低份额为1万元,是类REITs的一个前期重要公募化探索。
鹏华前海万科REITs初始设立规模为30亿,封闭期10年,基金以12.6682亿元作价获得项目公司50%的股权并获取前海公馆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24日的100%营业收入,其余资金用于投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
这个基金虽然确实很像国外的REITs,但是不具有可复制性。因为通常来说,公募基金只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但该基金不超过50%的基金资产投向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其在投资类别上获得了证监会特批,实现了重大突破。从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而言,并不包含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等收益权,这是需要特批第一个方面。从投资分散原则,公募基金有严格的双十限制,单一项目投资不能超过基金净值百分之十,统一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累积投资一个项目(证券)不能超过该证券总额百分之十,这是需要特批第二个方面。
另外,该基金投资标的虽为前海企业公馆项目公司股权,但并未实际控制前海企业公馆物业产权,因为前海企业攻关项目是个BOT项目,万科建设后通过八年运营回收投资,最后这个项目要无偿移交给前海管理*,所以产品的实质仅为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的证券化,还不能完全说是真正的REITs。
2017年2月20日,兴业皖新阅嘉一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简称兴业皖新REITs)产品发行,首次实现了我国REITs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
兴业皖新REITs中,皖新传媒将其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作为基础资产,以信托方式交付兴业信托,由兴业信托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
在类REITs中,信托、资管计划嵌套私募基金的“双SPV”结构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不能作为基础资产。股权和债权的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明显不同,所以,不能作为基础资产由专项计划直接持有,所以一般为了提高类REITs中的债权比例,大多数类REITs可能会引入私募基金,以满足监管需要。
类REITs引入私募的另一个需求是规避税务问题,在类REITs项目中,期间项目公司需要将经营物业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给股东(即专项计划),用于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如果项目公司与专项计划之间没有债务,则项目公司只能通过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形式将项目公司的经营收益分配给股东,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不利于REITs成本降低。所以一般实务通过私募基金将产权转化为抵押债权,可以实现避税功能(资产专项计划不能直接发股东贷款,但私募可以,一般来说私募基金股债比例得在8:2,但是2018年1月23日,基协在北京召开的“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上提到,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在REITs业务里面特批,股债比可以做到1:2)。
特别提一句,这个1:2是有讲究的,《企业所得税法》里对关联债务利息抵税的规定,债和股比例超过2:1的部分,不能抵扣,所以很多类REITs里都压着这个1:2比例来做债权。
2020年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71号,简称《私募基金监管规定》);根据《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如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在最新的规定下,私募基金发放债权更难了,最新在推进的多个类REITs项目大多舍去了私募基金,而采用单SPV结构,因为专项计划不能直接发放贷款,大多数采用了通过置换存量债务的形式将底层资产转化为债权。
这里简单总结一下类REITs采取信托或者私募的“双SPV”架构的原因:
1、首先,ABS发行底层资产现金流要可靠,底层资产要先打包成债权;
2、专项资管计划不能发放贷款,一方面是放贷要《金融许可证》,券商没有这个;另一方面券商资管计划持股的工商登记、作为抵押权人登记都会有些障碍,不过这些障碍都在逐步清除。
4、最开始大家用的主要是私募基金,因为一开始是对标国外的架构,而且私募不用占太多初始基金。后来委托贷款不让发了,才开始多用了信托。18年以后搞了一些特批的私募基金,特别注意的是,随着监管严格,现在私募、资金信托都不太好放贷款了,以后类REITs更多可能采用单SPV、财产信托的方式,用原始权益人的钱去过桥贷款一下,但是占用资金会比较高。
2020年4月30日,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启动REITs试点工作,2020年6月4日,国家发改委召集原始权益人、工程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债券部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召开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座谈会,REITs自此快速发展。
证监发[2020]40号、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证监发[2020]54号、发改投资[2021]958号,以及沪深交易所的配套规则与通知,涵盖了行业、区域、资产、利益相关方的要求,明确了审查、发行、上市等合规性安排与规则,政策框架及配套规则初步形成。
2020年《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设计的REITs主要聚焦基础设施建设,即:
1.仓储物流项目。
3.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6.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
根据上交所的定义,我国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公募REITs)是指依法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形成基金财产,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由基金管理人等主动管理运营上述基础设施项目,并将产生的绝大部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标准化金融产品。按照规定,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这里的REITs,姓名的全称里,就包括了“公募”二字,也就是说,这回诞生的基础设施REITs,天然就包含了面向社会投资者的属性,比类REITs要开放了一大截。
REITs要实现公募发行,传统的专项资产计划架构已经不能满足需求,这就需要引入公募基金形成更加复杂的架构。发行公募REITs,需要设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资产专项计划,实现基础设施的公募资产证券化。
与以往公募基金搓出来的REITs相比,这次要求基金80%以上资产投资于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人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当为同一人。这就突破了过去基金单一投资股权不能超过10%的监管要求,在法理上有据可依。
在税收层面,公募REITs也有所放松和改革。2022年1月发布的《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
2021年7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公募REITs可以涉足的行业进一步拓展,包括:
1.交通基础设施。包括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
2.能源基础设施。包括风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分布式冷热电项目。
3.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以及停车场项目。
4.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固废危废医废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5.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应为面向社会提供物品储存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仓库,包括通用仓库以及冷库等专业仓库。
6.园区基础设施。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研发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其中,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发布名单为准,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名单为准。
7.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类、人工智能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2)自然文化遗产、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等具有较好收益的旅游基础设施,其中自然文化遗产以《世界遗产名录》为准。
这里面特别提出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说是和住宅最贴近的一种,业务模式非常稳定,也容易被普通投资人理解,市场关注很高。另外可以说保障性租赁住房也是解决当下年轻人住房问题的一个手段,贯彻落实“房住不炒”的一个方向,**也乐意推进。
8月16日,首批3个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项目正式公开发售。8月23日,3只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合计募集资金规模为37.97亿元。红土深圳安居REIT、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中金厦门安居REIT公告了基金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结果,公众投资者中签率分别为0.39%、0.64%、0.69%;网下投资者中签率分别为0.77%、0.89%、0.94%,均创REITs中签率新低。预期收益方面,根据募集说明,3只基金预期年化现金流分派率均在4.2%~4.4%之间。
我这里顺带提一句,这个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发行,还是能看出来**部门未来房地产政策的一个导向苗头。现在这么低的中签率,说明百姓手里有钱,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这个资产认可,对资产需求很旺盛。**把保障性住房做成REITs,与直接卖土地一样可以获得土地出让金,收回的钱继续纳入财政收入,土地财政仍可持续,还贯彻了“房住不炒”的政策,保障住房租金低,对城市年轻人友好,有助于挽救可怜的生育率,整体来看是个好事儿。
最后收个尾,现在的公募REITs,确实较之前的类REITs有了很大的进步。在类REITs业务下,虽有名义上的基础资产转让安排,但一般附带有原始权益人权利维持费、差额补足、到期回购等兜底约定,存在明显的融资倾向;反观基础设施REITs,现在的规章法律都清晰地表达出权益导向的要求。同为资产证券化业务,两者业务逻辑截然不同,公募REITs更加具有权益特征,收益不再稳定,但收益也可能更高(当然更多的是较高的风险)。
虽然与国际上投资于住宅酒店写字楼的REITs相比,现在的公募REITs投资方向仍然收到限制,但这已经是国内REITs在当前环境下能取得的最大程度的放开。综合来看,当下的公募REITs仍然是地方**盘活惰性资产,缓解债务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以行政安排为导向一项金融业务,未来必然不会涉及到住宅的资产证券化,也大概率不会延伸到酒店写字楼等地产项目。
在券商专项资产计划探索出一条可行的道路以后,银行间交易市场有可能也会开辟新的基于ABN的REITs产品,特别是针对保障性住房类的REITs。参考当年棚户区改造的轰轰烈烈,在央行、开发性银行、资产充足的大型银行手里,保障性住房REITs说不定会玩出新的花头,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
日前,为优化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2018年8月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法制信息网,就《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各方整体上对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相关意见主要集中于法规条文的解释或执行口径。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完善了《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有关表述。
《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优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制度,简化报刊披露内容。二是强调简明性与易得性,引入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提高投资者服务水平。三是强化风险揭示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机构落实合规主体责任。
《及相关配套规则》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
A解析: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基金的发行期、封闭期、建仓期有何区别 - 知乎
一只基金从发行到成立,再到建仓运作,会经历发行期、封闭期、建仓期3个阶段,每个阶段基金的投资运作方式都有所不同,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发行期也叫募集期或认购期,当基金拿到证监会批文,与托管机构和销售机构协商好发行日期后,就可以开始正式募集资金。
新基金募集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最重要的两条如下:
(1)认购人数超过200人;(2)认购份额不少于2亿份、认购金额不少于2亿元。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监管规定,比如开放式基金单一持有人占比不得超过50%等。
如果新基金在募集期内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基金公司通常会延长募集期,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而一旦达到成立条件,基金募集也可以提前结束,一些比较热门或者意向资金比较明确的基金常常一两天就可以完成募集。
和基金申购不同,在基金认购期内,产品还没有正式成立运作,所以净值不会随市场波动。同时基金公司会将募集期内的资金存在金融机构获得一部分利息,等认购期结束,这部分利息收入会换算成份额一并确认。
基金募集完成后就可以验资成立,成立后首先会进入一段时间的封闭期,在这期间,基金不能申购和赎回。按照规定,封闭期不得超过3个月,大多数基金会在1~2月左右打开封闭。
需要投资者注意的是,封闭期内的净值公布频率是一周一次,一般每周五晚上公布,这一点和很多封闭式基金很像。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基金经理在封闭期内一般操作比较谨慎,希望在打开封闭以后有一个比较好的表现,从而留住投资者。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这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这6个月就是建仓期,投资者经常把建仓期与封闭期的概念搞混,前者是投资管理相关的期限,后者是运作模式相关的期限。
在建仓期这6个月内,基金可以不满足合同中投资组合比例的约定,但需要遵守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一旦过了建仓期,无论什么时候都必须满足合同中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约定。
如某医*主题基金投资比例如下: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医*生物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40%,其中,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基金刚成立的6个月内,基金经理如不看好市场,可以不建仓,股票投资比例低于60%也正常,即便建仓,他也可以买一些非医*类股票。这会导致基金的净值走势和投资者的预期出现偏差,只不过这种偏差的最终结果是好是坏难以说清。但到规定的6个月时间期满时,基金经理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如股票仓位必须增加到60%到95%的区间内,其中不低于80%要买医*类股票。
温馨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指数基金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7月31日至8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总体认同《指引》,并提出个别修改意见。证监会已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充分吸收采纳。
《指引》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在产品注册环节,强化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和指数质量要求。二是在产品持续运作环节,聚焦投资者保护与风险防控,强化产品规范运作。三是加强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协同,提高监管有效性。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指数基金产品注册及投资运作监管,推动指数基金高质量发展。
非公开行募集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全其紧架促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C解析:C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非公开募集基金是什么_东奥会计在线
2023-10-1013:32:00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这里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中级会计学习要持之以恒,想要了解更多知识,可以查阅以下文章: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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